卫生法学案例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一、事件及发展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颈椎病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因长期坐在电脑前工作,张某患上了颈椎病。
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守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张某在了解到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一款颈椎按摩器具有显著疗效后,便购买了该产品进行使用。
然而,使用该按摩器一段时间后,张某的颈椎病症状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加剧的趋势。
于是,张某向某医疗器械公司提出了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检测。
二、案件经过1. 投诉与调查张某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对某医疗器械公司的颈椎按摩器进行检测。
卫生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按摩器的振动频率、功率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但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
2. 专家鉴定卫生监督部门认为,单凭检测报告无法明确判定该按摩器与张某的颈椎病症状加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于是,委托相关医疗专家对张某的病情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认为,张某的颈椎病症状加剧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工作环境、生活习惯、个人体质等,但不能排除该按摩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协商与调解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张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协商。
双方就产品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卫生监督部门介入调解,要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某医疗器械公司承认该按摩器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意对张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案件处理结果1. 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根据协商结果,某医疗器械公司同意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包括购买按摩器的费用、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 某医疗器械公司对产品进行改进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某医疗器械公司承诺对产品进行改进,包括优化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
3. 卫生监督部门对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某医疗器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10000元、责令整改等。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是指与卫生法相关的案例,涉及到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
案例名称:食品安全案件
案件概述:某餐馆从事食品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导致消费者因食用该餐馆提供的食品而发生食物中毒。
案件经过:经调查,该餐馆从事食品销售业务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来自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食品检验和检疫等。
该餐馆的食品中毒案例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处理结果:卫生监督部门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该餐馆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受害消费者也对餐馆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还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醒公众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该案例体现了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旨在维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对卫生监督部门和食品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
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完善和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生活中的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自2000年建成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分类问题逐渐凸显。
某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由物业公司负责,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垃圾分类不当,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
某日,因垃圾分类不当引发的纠纷将物业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案例经过1. 垃圾分类不当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发现,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堆满了各种垃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
王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这一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2. 环保部门介入王先生无奈之下,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垃圾分类不当的行为,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
3. 物业公司整改不力物业公司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后,虽表示会立即整改,但整改效果并不明显。
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的环境依旧脏乱不堪,居民对此怨声载道。
4. 纠纷升级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联合其他居民,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集体诉讼。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垃圾分类不当的责任,并赔偿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垃圾分类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
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对垃圾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不当,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依法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对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本案中,王先生等居民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使垃圾分类成为居民自觉的行为。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

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2003年12月9日,刘某经批准取得某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颁发的“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
刘某从外
地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
后当地省疾控中心对市
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的病毒有高度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的可能性。
于是,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2004年1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刘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
为此,刘某将
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简要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
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
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知情权包括:1、了解权2、被告知权3、拒绝权与同意权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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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
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
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
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
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
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
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
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
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
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
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
(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