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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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第一篇:【法概】复旦大学张光杰法理学笔记一(法学概论必备) 补充资料法学导论《法理学》张光杰绪论一、法学以法和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的现象及其规律,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二、法学体系由各个部门法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其分类:见P3。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主要是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

四、法学发展史西方法学: A、古希腊:1、柏拉图1)贤人政治;(2)法治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谈及(1)法律的正义问题,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又谈及(2)自然法问题,提出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实在法。

☆ 古希腊的贡献重在思想方面。

B、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发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古罗马重在制度上的贡献。

C、中世纪::法学并入神学奥古斯丁: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托马斯.阿奎那:神法+自然法+实在法+永恒法D、文艺复兴时期和宗教改革时期:法学向世俗化发展E、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发展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洛克-分权思想;格老秀斯-国际法。

F、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汀、凯尔逊奥认为:(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2)恶法亦法,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G、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 H、二战后,古典自然法复兴社会法学派代表:霍姆斯(美),庞得(美),艾尔利息(英)★ 三大法学派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中国法学得历史及思想8-13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P10-1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1)经济基础;(2)阶级性;(3)历史性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一、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

二、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这种说法把应然等同于已然,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总结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谷得春 法学概论

谷得春 法学概论

谷春德所著的《法学概论》是一本全面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法学的概念、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该书不仅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想要了解法学基本知识的读者来说也非常值得一读。

以下是该书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目标是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法则是指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构成的国际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法的灵魂和核心。

它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是评价和衡量各种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的依据。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面。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将法从抽象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总体来说,谷春德的《法学概论》是一本全面介绍法学基础知识
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各个方面。

对于想要了解法学基本知识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教材。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①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③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行政诉讼法》。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2)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三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2.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类:一类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共同适用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还有一类是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也有别于民事诉讼,而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

(1)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④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原则;⑥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精华(5)-1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精华(5)-1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办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本能机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办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三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按照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本能机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按照。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第二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办理本能机能的机关,又称国家办理机关或政府。

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办理权,所担负的本能机能是行政办理本能机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本能机能的国家机关。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三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办理的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

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办理活动。

1、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办理法规的行为。

应当符合的要求:1)必需是具有制定行政办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办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办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法学概论》是吴祖谋编写的法学入门教材,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科目。

本书第十三版是在第十二版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对《法学概论》第十三版的笔记概要,涵盖了书中的主要内容。

一、法学的定义与特征1.法学的概念: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一门学科。

2.法学的特征:科学性、实用性、文化性。

二、法学的相关学科1.法学与哲学:法律的哲学解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2.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

3.法学与政治学: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的政治功能。

三、法律的定义与特征1.法律的含义: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

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

四、法律的分类1.按照法律的层级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

2.按照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1.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组成的系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法律层级:宪法最高,普通法律居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居下。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1.合理性原则:法律的适用应当合乎逻辑、合乎道义,符合社会公平公正原则。

2.权威性原则:法律的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3.先例性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似案例的判例进行适用。

七、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1.法律责任: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后果。

2.法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行为,包括合同、行政行为等。

2.事实行为:无意识或无法控制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九、法治与法律治理1.法治:国家权力受法律约束,政府及其机构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2.法律治理: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社会。

十、法学与法理学1.法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实践科学。

2.法理学:研究法律的规范特征、规范结构、规范功能的理论科学。

十一、法学研究的方法1.逻辑分析方法: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学类读书笔记

法学类读书笔记法学类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浅读《法学总论》《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

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

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

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

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

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

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

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_学习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第一章:土地法的基本概念1.1土地法的定义1.2土地法的性质1.3土地法的功能1.4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土地的法律属性2.1土地的所有权2.2土地使用权2.3土地的转让与交易2.4土地的抵押与担保第三章:土地的用途管制3.1土地用途分类3.2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3.3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3.4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4.1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4.2征收程序与步骤4.3补偿标准与方式4.4征收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五章:土地纠纷的解决5.1土地纠纷的类型5.2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5.3土地纠纷的诉讼程序5.4土地纠纷的法律救济第六章:土地法的未来发展6.1土地法的改革方向6.2新技术对土地法的影响6.3国际土地法的发展趋势6.4土地法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性第1章: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使用、管理、转让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内容。

土地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土地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通常由国家、集体或个人以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包括农地流转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通常伴随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补偿。

例子:城市扩建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政府需依法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考试要点:定义、核心概念、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土地流转的方式与特点、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及补偿标准。

土地法的性质土地法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质:公法性质:土地法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土地资源。

私法性质:土地法也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利交易,如土地买卖和租赁。

经济法性质:土地法在土地的经济利用、开发和保护上起到重要调节作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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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读书笔记法学,是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我国法学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对应。

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和国际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以及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尤其是自由民中的知识分子)认识和评价社会的能力,促进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并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在人们互相冲突或重叠的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人治和法治(人治优于法治或是相反),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和国家)等等,用西方法学家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法学的“永恒主题”。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灰暗的时期。

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

把人性而不是神性看做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

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17世纪开始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

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力论)。

从18世纪末开始,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出现。

在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

19世纪中后期,法学开始由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副产品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20世纪“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异军突起。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末至中华民国。

《商书》中就记载“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明德慎刑”的思想显然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文化渊源,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支配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形成了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

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贡献尤为突出。

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

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与古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这是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

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

他们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主张。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的法律制度对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

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和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

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

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三.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

哲学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属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2.法学与政治学。

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长期不分彼此。

当然法学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能并列研究。

3.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4.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社会学把整个社会作为研究对象。

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观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社会越轨和社会控制、青少年犯罪、黄赌毒等。

法学与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论题。

5.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亦即描述、解释、反思人类在过去所作所为,以帮助人类温故而知新的科学。

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

6.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如何正确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整理、类比推理、模糊推理、概率推理、统计推理等逻辑方法在法律运用中至关重要。

第二编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对法是什么做出清晰和准确的解释,却是一项极为棘手的理论解释。

英国法学家哈特曾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

圣.奥古斯丁说:“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把握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式。

所谓特征,就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明确的指示。

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第二,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件而立的。

第三,法是反复适用的。

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等。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3.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4.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

是否具有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

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意志而产生和存在。

马克思指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而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通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晚年在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

四、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释义事物的作用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标志。

凡事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都有其作用的,只不过作用的内容或大小有所不同。

作用是指事物在存在过程中对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表现在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的调整范围越大,法的社会地位越高,法的作用就越强。

2.法的规范作用①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

②指引作用调整就是指引。

指引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二是不确定性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③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或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一,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二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④预测作用由于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好的效果。

⑤教育作用⑥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3.法的社会作用即法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作用4.法的局限性在法律爆炸和诉讼爆炸的西方社会,法律的局限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人们开始反思和批判社会生活过度法律化的问题,寻求法律的替代性解决方法。

西方社会兴起了社会的非法律化运动。

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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