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受托责任制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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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受托责任制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

[摘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首先从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背景入手,分析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策略

一、引言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审计制度。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展开,中纪委等五部门还于2000年出台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2006年2月28日,历时两年修订的《审计法》经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施行。新《审计法》的一处重要修订就是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审计监督很重要。特别在当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反腐倡廉的形势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的制约机制;开展经济责任审

计,有利于增强经济责任人的责任感。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述

1.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理论基础——受托责任制。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经济监督形式。它的理论基础是受托经济责任制。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经过他们的授权,都会产生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当这种责任关系确立以后,客观上就存在授权委托者对受托管理者或受托经营者实行经济监督的需要。同时,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按照他们的意志去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一定的要求,这就需要对受托人进行审核检查,以确信忠实地履行了受托人的责任;同时,受托人则会将日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会计记录,定期形成报告报送给委托,并接受委托人的审核与检查,以表明自己的忠诚。为了维护资财所有者,即委托人的利益,监督受托人经济履行及完成情况,要求有独立的第三方来对资财管理者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

情况进行行审查,这样专门进行经济责任监督活动的审计应运而生了。

2.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核查账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政的各项规定的审计制度。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新《审计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

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审计法》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法律轨道,标志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审计范围,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提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三、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自我国恢复审计制度以来,审计在维护经济秩序,优化改革开放环境,帮助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审计质量状况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无论在为保持独立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而进行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是在相关法律措施的执行上,以及审计方法上都存着很大的漏洞和缺陷。

1.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部门多,尚未纳入法律体系。效力较高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对滞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尚未纳入《审计法》,这就必然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的定性、处理和处罚依据不足。同时,在实施程序,以及规范评价依据及结果的运用方面很不规范,这必然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主要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等五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因此,目前亟待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立法

工作,尽快使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审计法》的范围之内,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尽快步入法制化轨道。

2.离任审计时间上“先离后审”滞后现象严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安排在离任前,也可以安排在离任以后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离任审计项目审计的时间安排在离任以后进行。这就出现了“先离后审”、“边离边审”的现象。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这种离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干部缺乏一定的约束力,使得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可能给国家或者企业带来本不应有的损失,发挥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制约的作用。

3.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审计队伍有很大一部分由非审计专业人员构成,有的是学会计或相关经济专的,有的则是半路出家,有的则是从会计岗位调入的,总体上比较偏重钻研财务方面的知识,缺乏对财政、金融、基建等现代经济所需要的宽领域的专业知识及良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能力,虽然能基本完成目前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但对于较高层次如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等,则由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而不能完全开展,影响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无法充分发挥审计应有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如果要审计涉外企业还需另聘请翻译和懂国际法律会计知识的人员,而精通外语的人员又大多不懂审计和会计专业知识。再加上现代经济责任审计相对审计人员来说仍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更增加了审计的难度。

4.经济责任审计潜在风险较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个人,审计工作的目的地是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确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为审计机关而言,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对审计结果要定性准确。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因为,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体系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的依法审

计监督职能。那么作为地方的审计机关,既要服从本级政府的领导,同时,他的审计经费又是由地方政府划拨的,其任免权又在地方,而审计业务管理工作隶属于上一级审计机关管理,当审计的时候触及到地方领导的利益的时候,可能会遭到各方面的压力,因此,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因此,在目前的审计体系下,地方审计机关很难发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权利,这无形之中经济责任审计潜在风险增大了。

四、针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1.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于目前现有规章制度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和执法

依据,缺乏科学性、操作性、特别是在审计内容、审计重点领域、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不规范、不统一,因此,亟待将经济责任审计正式纳入法律体系、组织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创建良好审计氛围,解决先离后审滞后问题。为了克服“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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