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鉴定标准2005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是对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划分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下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丧失生命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即无法生存或无法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呼吸、进食、排泄等。
2. 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极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如进食、穿衣、洗漱等,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3. 重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方面仍能有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他人照料。
4.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辅助设备和他人照料下,能够进行一些自理活动。
5.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轻度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他人照料,但仍能基本独立进行大部分
的生活活动。
6. 轻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轻微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照料,但能够基本独立进行大
部分的生活活动。
7. 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未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能够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不需要他人照料。
以上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鉴定时应根据具
体的损伤情况和个体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等级
划分。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内容基于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具体
的鉴定结果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残疾程度的鉴定对于受害人的康复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损伤的性质,包括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二是损伤的部位,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三是损伤的范围,包括轻伤、中伤、重伤等;四是功能障碍的程度,包括活动障碍、感觉障碍、语言障碍等。
其次,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不同的损伤情况,有着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例如,对于外伤的鉴定,需要考虑损伤的范围、深度、复杂程度和愈合情况;对于烧伤的鉴定,需要考虑烧伤的面积、深度和部位;对于冻伤的鉴定,需要考虑冻伤的程度、范围和愈合情况;对于中毒的鉴定,需要考虑中毒的原因、程度和影响等。
再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于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有着准确的判断能力。
同时,鉴定过程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执行需要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司法领域,鉴定结果常常作为判决和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鉴定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以便为相关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法律机构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
残疾评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人体损伤程度分类和评定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评估人体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以便为伤残者提供相应的关怀和支持。
2. 残疾评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人体伤害导致的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具体如下:2.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为最严重等级,表现为:- 意识丧失,持续植物状态;- 意识存在,但持续昏迷;- 意识存在,但大脑功能完全丧失,如严重智力障碍;-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持续他人照料。
2.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他人照料;- 意识存在,但丧失大部分日常生活能力;- 重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如器官移植后;- 严重智力障碍,需持续他人照料。
2.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偶需他人照料;- 意识存在,但丧失部分日常生活能力;- 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如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功能部分丧失;- 中度智力障碍,生活能基本自理。
2.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轻度智力障碍;- 器官缺失或功能轻度丧失,如肢体功能轻度障碍;- 轻度视力、听力、言语障碍。
3. 鉴定程序残疾评级鉴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申请人(伤者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2 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
3.3 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受伤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3.4 出具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在鉴定结束后,出具残疾评级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结果。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权益的依据。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四肢或者四肢丧失七成以上功能,或者完全
丧失一肢,同时丧失双眼功能。
2. 二级:一肢完全丧失或者四肢丧失五成以上功能。
3. 三级:四肢功能丧失三成以上,但未达到五成。
4. 四级:四肢功能丧失一成以上,但未达到三成。
二、视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眼完全失明。
2. 二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2。
3. 三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5,但高于0.02。
4. 四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1,但高于0.05。
三、听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耳完全失聪。
2. 二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 三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工作受影响的程度。
4. 四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生活受影响的程度。
四、言语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2. 二级:丧失语言能力,但保留少量语言表达能力。
3. 三级: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但能进行简单交流。
4. 四级: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能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准确地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全文英文回答:1. General Provisions.1.1. These standards are applicable to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bodily injuries i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1.2.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based on the "Human Body Injury Disability Assessment Standard" and the "Assessment Rules for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of Human Body Injuries" formulat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1.3.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conducted by a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designated by the provinci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1.4.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shall be composedof medical experts in various specialties, including orthopedics, internal medicine, neurology, surgery, rehabilitation, and forensic medicine.2. Assessment Criteria.2.1.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criteria:(1) The nature and severity of the injury.(2) The functional impairment caused by the injury.(3) The duration of the injury.(4) The age, occup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factors of the injured person.2.2.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classified into ten grades, with Grade I being the most severe and Grade X being the least severe.3. Assessment Procedure.3.1. The injured person shall apply for a disability assessment to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3.2.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shall examine the injured person and review the medical records.3.3.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shall issue an assessment report within 30 days of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3.4. The injured person may appeal the assessmentreport to the provinci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ithin 30 days of receiving the report.4. Legal Liability.4.1. Any person who violates these standards shall be subject to legal liability.中文回答:1. 总则。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地评价人体损伤程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文档详细阐述了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事故对人体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
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至十级依次递减,等级越高,损害程度越严重。
三、鉴定标准内容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特别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双重全肺切除术;- 心脏瓣膜置换术;- 永久性人工肾(肾移植)术;-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系统治疗后仍残留严重精神障碍,需长期住院治疗。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较大程度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不足0.3);-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 丧失言语能力。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可基本自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0.3-0.6);-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如手指或足趾缺失);-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听力损失大于40分贝);- 丧失言语能力部分。
4. 四级至十级伤残四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功能损害。
具体判定标准根据伤情具体情况划分,包括:- 骨折、关节脱位、器官损伤等;- 功能障碍、疼痛、麻木等;- 需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四、鉴定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2. 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将资料提交给鉴定机构;4.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工伤待遇。
五、结论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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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9九级残疾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人身受伤害,赔偿项目、标准很多人在自己及亲人的人身或者说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不知道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看了上面的归纳你应该明白了吧。
我们主张以和为贵,有理有据,不去盲目索赔。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如果和解不成,请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