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斌杰谈“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中国新闻法在哪

中国新闻法在哪?-------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原因09编辑出版张晓雯0905020061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新闻产业体系,新闻节目的种类和数量也实现了高速增长。
同时,为促进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在新闻法制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专门新闻法规、规章和条例。
这些新闻制度对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新闻媒体无端被告侵权、虚假有偿新闻、贿赂新闻工作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不良事件,且大都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究其根源,可以说新闻法立法缺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给予特别救济使然。
这也成为中国新闻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缺陷。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在中国,新闻自由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会不会造成对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冲击。
新中国建国五十多年,还没有一部《新闻法》。
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遭受到任意的限制和摧残,至今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几十年来,广大人民要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上,都有相当多的代表和委员,提出制订新闻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议案,但是都得不到理睬。
中国的新闻法迟迟不能出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1、中国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危机瞭望的功能,既有对政府工作进行行政部门体制外的监督的权利,同时又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以正确舆论引导人。
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体制不同于西方(如美国)号称的新闻自由原则,新闻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利”,而是纳入国家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柳斌杰:要创造风清气正的新闻舆论环境

柳斌杰:要创造风清气正的新闻舆论环境
明宇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7(000)12S
【摘要】1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柳斌杰就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四假”(即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专项行动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柳斌杰明确指出,“四假”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新闻制度,是一种社会公害,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将采取六项措施加大对“四假”打击力度。
【总页数】1页(P31)
【作者】明宇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9.2
【相关文献】
1.制度诚信创造风清气正 [J], 席酉民
2.柳斌杰强调:科研工作要突出创造性、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新闻出版总署党组集体到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调研 [J], 胡义兰; 邓扬
3.识大局与写大势——漫谈为维护稳定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J], 李仁臣
4.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J], 林枫
5.柳斌杰:继承光荣文化传统创造新的文化辉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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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新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立法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
新闻立法的呼声很大[1],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主张对新闻加以立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有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议案或提案。
特别是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
30多年来国务院法制部门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新闻理论的研究仍明显滞后、新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理顺,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出台。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立法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加强新闻立法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所需,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与法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新闻传播对法治起着宣传和促进作用,法治则可规范和制约新闻传播。
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会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正常运行。
新闻工作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它是社会最重要的宣传渠道之一,在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应有效应;它是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驾护航。
立法就成了保障新闻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应有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新闻工作特殊性较大,媒体从业者需与各类人员打交道,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免有极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衍生“灰色地带”,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封口费、版面费等“潜规则”不时发生,不仅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荣誉感,而且也给全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立法,因此缺乏追究新闻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制造者责任的机制,不少时候仅由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很难真正纠正不良现象,不利于净化新闻业界的风气。
因而亟需新闻立法对不良现象进行他律,通过立法规范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
柳斌杰: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

新闻出版总署是一直干预 的。 目前, 总署正在
研究如何 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已出台的法 在
规 规 定 基础 上 , 快 出 台关 于规 范新 闻 采访 秩 尽
序的意见, 包括规 范采访 活动 中相关联 的党政
部 门 、 闻单位 、 闻记 者 、 闻 当事人 各 自应 新 新 新
报 纸 不加 选 择 地 引用 这 类 网络 流行 语 , 仅 不 不
利于正面引导社会情绪 ,无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 而且可能会在更大程度上诱发社会情绪 , 导致社会 的不和谐 , 同时在无形 中伤害着一部分人 ( 群体 ) 的 敏感的心 , 是一种对当事人 的“ 二次伤害” 。如网络 软暴力般 的“ 被死亡” 事件不断上演 , 很多报纸纷纷
涩难 懂 、 级 趣 味 、 合规 范的 网络 流行 语 , 在 消 低 不 并 化 吸 收 的基 础 上 有 所创 新 。 ( 者 单位 : 华 日报社 ) 作 金
匝 传 载 往 承 着 定 人 、值 道 播 体,往 载 特 的 生观 价 观、德
…
观、 伦理观 , 个体特别是青少年在学习和成长的过 作 为文章的“ 眼睛” ——标题 , 需要承担更多 的公共
誊
程中 或多或少 都会受其 影响。因 媒体 而, 用语尤其 还 哪 来 吸 引力 ?
责任 , 需要更多的理性 、 公共道德和语言文明 , 避免
硬傍那些 ̄ H 、 Lf 生猛 、 : 充满情绪化宣泄 的网络 流行 语, 以道德 、 良心 、 伦理作为底线 , 不侵害他人权利 , 不伤害他人身心 ,这是对待网络流行语 的应有态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规 范媒体 自身行 为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石倩瑜中国传媒大学摘要:自1979年以来,新闻立法问题经历了几个起伏阶段,学界业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不置可否,《新闻法》的制定存在几大立法难点,但其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
尽管出台《新闻法》还未提上日程,其所具有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
本文将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新闻法的相关定义和发展现状、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就《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究,谈谈对出台《新闻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法治建设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概述(一)新闻法界定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及学者张诗蒂相继提出了相关界定。
新闻法学家魏永征认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魏永征强调了新闻活动主体对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但未明确新闻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范围,故张教授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诗蒂在《新闻法新探》中指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利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2]即新闻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等,两者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
综合比较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张诗蒂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更为全面客观,故援引其说法界定新闻法。
“我国无新闻法”观点的存在是对新闻法定义的不明晰所造成的。
事实上,应将新闻法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区分。
宏观层面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而微观即专门的新闻法则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超过500条,涵盖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存在宏观上的新闻法。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例散见于宪法、基本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由此构成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柳斌杰谈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

编者按:2008年7月3日15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将做客强国论坛,就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新闻出版事业所取得成绩、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以及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前景等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这次我们在应对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我国新闻界所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他们用自己的行动为全国人民、为中国和世界架起信息的桥梁,赢得了人们的心、赢得了世界的同情和支持,就是这30年解放思想的一个见证。
如果没有这个变化,不可能有这次这样好的表现。
●很多人对新闻媒体、互联网还不敢认识,还不敢相信,也不敢使用,实质问题是思想没有解放出来,它已经成为高新技术支撑下的传播阵地,你还在那里不认识,你还采取消极的态度去对它,这是思想僵化的表现,所以不解放思想不行。
●我们出的图书图数是23万种,我们的杂志有上万家,我们的讲坛有上千万,我们还有论坛、会议,我们的互联网几十万,我们的手机是几亿,每天报纸上、杂志上、广播里、电视里、网络上有名有姓的人,调查机构做过调查,每天就有6000多万人发言,这个人数超过了英国、德国、法国所谓世界大国的人口数。
这么样一些人在那里发言、讲话、写文章、作演讲,怎么可能说是不自由的呢?●开放是有序的开放。
出版也是一样,我们有法律,国家有出版管理的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十种内容的东西不能传播,这就是我们的管理底线,除此之外,我们完全是自由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出版自由,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今后改革要造成这样的环境。
●很多人不是崇尚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
●胡总书记亲自在强国论坛上同我们交流,这一实际行动体现了对网络这种平台的重视和关注,我觉得对全党、全国广大公民进一步认识互联网这种传播功能在我们传媒事业建设中的作用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传媒 与法
关于我 国舞 闻立法 的几点思考
徐 旭 伟 ,王 煦之
( 南京 政 治 学 院 军 事 新 闻传 播 系 ,江 苏 南 京 2 1 0 0 0 3 )
摘 要: 2 0 l 4年底 ,原国家新 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济 南出席相 关活动时透 露,全 国人大正在研 究新闻传 播立法,新 闻法 治化将提上 日程 。2 0 1 5 年 两会期 间,又有代表提 出要设 立 《 新 闻法》 。我国从 1 9 8 0 年首次提 出新 闻立法 ,至今新 闻法却迟迟 没有
海洋 法系 截然 不 同 ,大 陆法系起 源 于 古罗 马 , 其 理念 是 必 早在 封建 时期 , 秦 朝 继受 了先 秦 时期 的言禁 法 令 ,在 须有 成文 的法 律来 规 定和解 决相 关 问题 。很 明显 ,我 国属 商 鞅变 法 时期 颁布 了 《 挟 书令 》《 焚 书令 》 ,并 制造 了著 名 于大 陆法 系 , 所 以我 们一 直 以来 的思想 观念 要求 我们 必须 的“ 焚 书坑 儒” 事件 ,秦 朝 制定 的其 他不 当 言论 罪 因被 后 世 要有 成文 的新 闻法 。而且 ,全 世界 大部 分大 陆法 系 国家都 所 继承 而 成为 中 国言禁 制度 的源 头 。 具 有近 现代 意义 的新 有新 闻法 ,只 有少 数 国家没 有 ,其 中就包 括 我 国。 闻传播 法 始于 清末 ,如 1 9 0 6年 的 《 大清 印刷 物专 律 》和 1
二 、新 闻立法 的必要性和 紧迫性
( 一 ) 全球 视 角看 我 国新 闻法
法 仍迟 迟 没有 出 台。 目前 ,我 国仍存 在有 法 不依 、执 法 不 严 、违法 不 究等 现象 。我们 党 高度重 视法 治 建设 ,十 八 届
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其制度设置焦点探讨

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其制度设置焦点探讨作者:胡修文来源:《商情》2015年第29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立法历经30多年,曾夭折于草案而未果。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柳斌杰介绍本届人大首部新闻法有望提交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学界对新闻自由及其限制的探讨也未曾断绝。
本文立足于我国新闻界的现状,从新闻自由的概念入手,深挖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保障、限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新闻自由保护与限制制度的焦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闻自由;保障权利;限制一、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在我国宪法保障中已经得到承认,但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仍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各国对新闻自由的界定所倚重的角度也有所不同。
国际新闻协会曾在1951年对新闻自由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的自由接近、传播、自由发行、意见的自由表达等四个角度。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及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我国著名台湾学者吕光先生认为:表达自由分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进而延伸才有了今天的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有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与公民素养及民主制度的完整构建等重要宪政价值,但法律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由于新闻自由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冲突、过度新闻自由在宪政上的负作用等,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非常重要,也是各国都非常重视的问题。
二、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及保障、限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近二十年时间里发展迅猛,公民的表达意识、表达欲望也在与新闻媒体发展的相互推动中不断攀升。
但看似繁荣的表面下,我国的新闻自由却存在令人堪忧的现状。
1、对强势群体,新闻自由缺失,媒体难以发挥应有作用1978年以前,我国媒体的性质是事业单位,由国家直接管理;1978年以后,传媒业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过渡为企业化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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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3日在做客强国论坛访谈时就网友普遍关
注的“为何中国没有《新闻法》”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柳斌杰说,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
这主
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经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
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很多同志不了解,以为我们没有这门法律,其实我们这门法律已经是很系统的。
为什么没有上升到《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曾经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讨论的一个问题,正像网友所说的,曾经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多次讨论过。
为什么现在没有出来?柳斌杰对此进行了解释。
《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不是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都没有《新闻法》,很多人不是崇尚
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
你是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还是保护当
事者的新闻自由,这个角度是很难选的。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
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
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
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
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
加之目前我国
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你还不了解它,你还不掌握它,它将来会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
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
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
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
播都有规定。
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
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
前中国出版业发展的现实。
如果我们有必要的话,它就能很快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个不存在多大的问题。
所以,我希望关心这方面的同志,研究一下国内外的情况,多了解一下我们的现实,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有更多的共识、更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