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典型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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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支付加工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

然而,乙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浪费严重,加工费远低于合同约定。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加工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可以认定《合作协议》有效。

(二)关于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浪费严重,加工费远低于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确定。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业法律经济案例分析(3篇)

专业法律经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2015年,XX科技向YY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融资”)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希望租赁一台价值500万元的先进设备。

YY融资同意租赁,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XX科技租赁YY融资的设备,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总额为600万元。

XX科技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XX科技。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XX科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但随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YY融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科技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XX科技是否构成违约?2. XX科技应否支付剩余租金?3. XX科技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XX科技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XX科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二)XX科技应否支付剩余租金1. 合同效力首先,法院需要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XX科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XX科技未按时支付租金,应向YY融资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XX科技应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XX科技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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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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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纠纷案例法律剖析(中)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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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 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 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
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 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
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 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 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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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 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 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 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所谓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 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 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 出资。 (3)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 劳动。 (4)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 务负连带责任。
办理批准手续。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
限公司字样。 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
到A公司经理乙,表示自己愿意出资100万,乙表示愿 意用A公司厂房作价20万,双方表示可以成立有限公 司。后有人建议成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这样职工可 以认购股份赚钱。(6分) 问:(1)A公司经理乙表示愿意用A公司厂房作价 20万成立有限公司,可以吗?为什么?(2分) (2)以本案中给出的条件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吗?能 发行股票吗?(2分) (3)假设本案中先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以后 的经营过程中这个公司能改变公司组织形态吗?能转 化成股份有限公司吗?(2分)
经济法典型案例研究
社科系 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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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 三、在经济法律活动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经济
民主、社会本位)与民法(意思自治、主体平等、 诚实信用)、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 定、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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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案例纠纷法律剖析
甲、乙、丙、丁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红光”汽车修理有限 责任公司,(简称为红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 元,甲公司以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公司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作价1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万元出资, 丁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元。上述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 缴纳现金100万元。
并说明理由。 (2)乙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丙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4)丁的主张能否成?并说明理由。(5)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
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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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 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 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2)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 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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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这一经济活动应该注意的事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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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合伙纠纷案例法律剖析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
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 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 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 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 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 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 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 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 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 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 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 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合伙企业发析(上)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投资人出资,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设立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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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可,公司的财产处分权不能由 经理享有;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不能,不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红光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 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丙将自己出资的100 万元抽回60万。并且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以出资的房屋 已经出售给张某并在红光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办理了产权过 户手续。丁作为出资的设备经过重新评估价值仅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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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不得出售公司经营性财产并不得进行非经营 性支出。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 况:(1)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红光公司董 事长王某将自己使用多年的一辆轿车按照现 在新车的价格出售给红光公司,该笔交易使 得红光公司损失25万元。(2)红光公司董 事会将公司一处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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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纠纷案例法律剖析(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 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六)有公司住所。
(3)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 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 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 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 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 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 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 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 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 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 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 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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