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修订2)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交工质量检测第七条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从业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请结合以下工作一并抓好落实。
一、开展业绩自查和核查工作(一)核查范围。
“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4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
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基本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定期补充更新。
二是业绩信息自查自纠。
各从业单位对在“部(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滇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应及时向省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
凡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四)省厅组织核查。
2024年7—12月,省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
一是组织对注册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价格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活动,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参与编制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201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3年第6号

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2013)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3年第6号)《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已于2013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24日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除外),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州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措施和原则,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增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措施》和《有关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旳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协议文献等,按照评价原则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旳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旳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评价成果实行签认和公告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监督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原则;(二)指导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细则并组织实行;(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机构旳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旳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很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根据为:(一)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成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旳正式文献;(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成果;(四)司法机关做出旳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旳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旳有关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1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3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4
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5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
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6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法
条 人及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7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8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
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9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10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
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11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
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在报备评标报告时同时报送不良投标行为记录。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
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审核。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或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
项目建设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定为D级。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
招标人、项目法人将信用评价信息按管理职责分别报送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
其中,招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
履约行为评价、其他行为评价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报送。
(五)省级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于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一个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省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C级;被两个及以上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被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直接认定D级以及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其全省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D 级。
对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若施工企业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在我省近三年因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厅通报批评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在我省信用等级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四)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
(五)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