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的基本范畴研究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2008-11-19 08:59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中国政法法学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传统与现代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一、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1.法理学研究: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功能等基本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法制史研究: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3.宪法学研究:研究国家根本法,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4.民法学研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5.刑法学研究:研究犯罪与刑罚,探讨刑法的原则、制度、罪名和刑罚体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指导。
6.行政法学研究: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7.诉讼法学研究:研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重点方向1.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法治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实践路径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比较法学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3.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等问题。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5.国际法学研究: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立场和策略。
6.互联网法学研究:研究互联网法律制度,探讨网络空间治理、数据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
三、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2.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为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3.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法学毕业论文目录

法学毕业论文目录法学毕业论文目录引言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框架论文结构第一章:法学的理论基础1.1 法学的定义和范畴1.2 法学的历史渊源1.3 法学的主要理论流派1.4 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第二章:法学的社会应用2.1 法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2.2 法学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2.3 法学在经济领域的运用2.4 法学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第三章:法学与人权保障3.1 人权保障的概念和意义3.2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实践3.3 法学对人权保障的贡献和挑战3.4 法学如何推动人权法的落地和实施第四章:法学与环境保护4.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4.2 法学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和责任4.3 环境法的发展和挑战4.4 法学如何促进环境法的完善和执行第五章:法学与刑事司法5.1 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5.2 法学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5.3 刑事司法改革的挑战和机遇5.4 法学如何推动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第六章:法学与国际关系6.1 国际关系的概念和特点6.2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6.3 法学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6.4 法学如何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合作第七章:法学与社会变革7.1 社会变革的原因和影响7.2 法学在社会变革中的角色和功能7.3 法学如何应对社会变革的挑战7.4 法学对社会变革的启示和建议结论研究成果总结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参考文献附录以上是一份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目录的示例,目的是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大致的结构框架,以便更好地组织和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
在具体撰写论文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内容和论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扩展。
同时,还应注意论文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确保各章节之间的衔接和流畅度。
最后,希望本示例能对你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时间:2009-10-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412次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内容提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是平衡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公法问题、软法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性 ADR 、行政执法研究和案例行政法的发展。
总结分析这十个问题希望对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en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se are the balance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law soft law the enac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mendment mechanis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AD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ase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 Through summarizes these ten questions people can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Which can guid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o the depth develop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ivil Rights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之平衡论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传统的行政法都以行政权为核心来建构理论体系。
第二讲.立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立法基本理论一、立法的概念问题(一)法、法律和法规1.法的范畴界说一般地说,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制定或变动法,用法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正确理解什么是法,才能明了什么是立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立法问题。
这样,研究立法便也需要研究法的范畴。
古今中外在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上,真正是百家异说,论断纷纭。
所有称得上法学家的人,对这个问题都怀有自己的观点。
其中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有几十种。
这些观点是人类迄今为止在解答“什么是法”这个问题方面主要智慧的反映,也是人们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法所寄托的愿望之所在,其中包含许多合理因素和真知灼见。
但迄今尚无一个观点获得普遍认可,特别是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跨越中西方的界限而获得大体上的共识。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是关乎人类社会生活大局的事物,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同法结下不解之缘。
在大多数社会,人们从生到死,一般都或是在法的管辖和保护之下,或是在法的保护和管辖之下生活。
这样重要的事物,不免引起无数人对它关注并对它议论纷纷。
面无数人的议论纷纷,就容易导致分歧的发生。
另一方面,法作为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非常复杂的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议论,也容易发生分歧。
再一方面,历史的、阶级的、科学发达水平的或其他的局限性,也容易给人们的认识带来局限性。
最后,方法论上的片面性也是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原因。
这种片面性主要表现在没能将法这一事物的内涵和外延科学地统一起来,要么是只注意内涵不注意外延,要么是相反。
由于存在这些缺陷,虽有百家争鸣,却未能真正在科学的意义上解决问题。
考察百家之说,总结历史经验,依据古今中外法的真实面貌,可以对法作如下界说: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一,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它是由享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
法学为何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深入探究

法学为何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深入探究摘要法学应当是典型的社会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重要类型的法律现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广泛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学的价值定位与社会科学价值定位高度一致,法学的社法学应当是典型的社会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重要类型的法律现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广泛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学的价值定位与社会科学价值定位高度一致,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也并不排斥法学研究的人文情怀。
以问题为导向,以经验材料的定性与定量分析为基础,形成科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在社会科学属性下研究方法的要求。
关键词:法学,法律现象,法学方法,社会科学"法学的学科属性";一直是学界密切关注且存在争议的话题,其争议焦点在于"法学";在"社会性";与"人文性";之间关系的平衡与定位。
近二三十年来,基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广泛运用,学界的一般看法是将法学视为一门典型的社会科学分支。
但与此同时,主张法学的人文科学属性观点的学者也大有人在,认为法学是一门"理解性的、个人主义化的、与价值评价密切相关";的学科,[1] 须承载着人文主义的价值理念与理性追求。
也有一些学者为免于以上法学的属性争议,而采用"人文社会科学";一词来描述法学的学科属性。
[2] 还有学者将法学视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科学,具有双重属性。
[3] 若干年以来,有诸多学者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进行不断的追问,其中的一个根源是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则与法学的学科属性紧密相关。
因此,再次审视法学的学科属性、明确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定位仍然是一个值得学界认真思考和对待、有着很高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
一、法学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属于一门社会科学无论何种观点和怎样表述,一个不可否认的共识是,法律现象为法学的研究对象。
何谓法律现象?现今尚未见到明确的解释。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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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基本范畴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程序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近些年社会关注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于法律程序、审判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研究较为丰富,也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观点。
与之相比,对于司法程序的研究还尚显薄弱,还亟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司法程序的内涵司法程序,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的程序。
因此,研究司法程序应当首先对“司法”与“程序”作基本分析和界定。
关于“司法”的概念,司法以司法权享有为基础,而审判权又是司法权的核心的权能。
因此,司法的固有权能就是审判权。
[1]因此,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依法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诉讼纠纷的活动,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从事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活动。
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审判活动。
[2]关于“程序”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者“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3]因此,程序有“顺序”、“手续”、“步骤”、“过程”、“方式”等多种涵义。
在法律科学中,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骤作出决定的过程。
所谓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的步骤或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4]法律程序的内涵非常丰富,按照法律程序规范的主体和领域不同,可以把法律程序分为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几种主要类型在内的公法领域的法律程序和缔约程序、仲裁程序、有关公司和社团的程序等类型的私法领域的法律程序。
由于司法程序较为完整地包括着从起诉、审判、证据、上诉到执行等各具逻辑顺序、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的各个阶段的划分,在诸多法律程序中,司法程序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程序。
司法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司法程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以及原则、规则、制度等,比如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具体的步骤、方式、方法以及原则、规则、制度等。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程序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程序。
狭义的司法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程序,即审判程序。
本文所称的司法程序则采用狭义上的司法程序。
主要特征是。
(一)司法程序以三方为基本构造形态司法程序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比如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通常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民事诉讼程序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程序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诉行政机关、第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因此,不管哪种司法程序,其主体总是特定的,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共同构成了司法程序的三方主体,缺少任何一方,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所固有的三方程序主体构造形态,决定了司法程序明显地区别于立法程序、行政程序、选举程序。
当然,在司法程序进行的某个阶段,并不排除有一方程序主体为主的情况存在。
(二)司法程序寻求以防止司法权和诉讼权利滥用为必要内容司法程序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司法权以及个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就司法权的本性来讲,司法权如同其他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5]这个界限就是司法程序。
国家为了防止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被滥用,都会根据权力的属性预先设定一些程序来进行监督和控制。
因此,司法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决策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程序就是国家为了规范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决策权以及其他权力的运行所规定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国家需要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以防止这些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被滥用。
同时,司法程序一方面为程序参加者提供了一种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机制,为其行使个人权利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对程序参加者滥用权利进行制裁。
因此,构成司法程序的三方主体的活动被法定程序所规制,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因诉讼本身导致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6](三)司法程序具有明显的过程性和阶段性司法程序是一种依据程序规范由程序参与者参加、程序执行者实施的活动过程。
经过这一过程,最终形成和实现裁判结果。
司法程序强调的是作出裁判结果必须经过特定的过程,非经特定的过程,不得作出裁判结果。
这个过程包含着各具逻辑顺序、相互联系、相对独立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如程序的启动、程序主体的行为、裁判结果的制作、程序的终结等,这些不同阶段和环节的划分和设置反映了人们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不断深化。
从总体上来看,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分为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几乎所有的司法机构都是按照这几个基本程序阶段来进行程序设计的,而且这几个过程也依照时间顺序来客观地体现诉讼发展的一般过程。
不同类别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要求,其内容根据程序的种类及程序进行的程度而预先设定。
比如,侦查阶段不同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
当然,不同类别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虽然是相对独立的,有着不同的诉讼任务和目的,但是与司法程序的终极目的和任务始终是一致的。
(四)司法程序必须依法定规则进行由于司法程序涉及到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基本关系,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如不加以控制,就容易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
因此,司法权和个人权利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所谓依法定程序进行,不仅指严格遵守形式上的程序手续,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寓于程序之中的实质性要求和精神。
[7]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法定性和统一性,国家一般都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对司法权的运行和个人权利的行使程序作出规范和限定,这种专门的法律是程序法。
司法程序基本上都由程序法明文规定。
程序法是英国古典法学家边沁创造的与实体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
一般来说,实体法就是有关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和原则,程序法则是有关法律程序的法律规定。
因此,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或强制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
因此,程序法的内容包括关于各法院管辖范围、诉讼的提起和审理、证据、上诉、判决的执行、代理和法律援助、诉讼费用、文据的交付和登记以及行政请求和非讼请求的程序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8]程序法本身也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程序法与诉讼法大体一致,狭义的程序法只是诉讼法的一部分。
[9](五)司法程序是程式与制度及规则的综合体司法程序具有大量的程式要求,比如法官穿着法袍主持庭审,在庭审中使用法槌,合议庭法官到庭后需要其他人全体起立等。
这些看似形式主义的程序安排却并非可有可无的,其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程序参与者和实施者都能够顺利参与到程序之中,在司法程序中规定了一些在诉讼活动中所具体采用的步骤、方式、方法,比如当事人起诉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当然,司法程序不应该被视为单纯的程式,司法程序除了大量的程式外,还包含着在诉讼中程序参与者和实施者应该遵循的原则、规则、制度等。
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因此,司法程序不仅是程式的连接,更包含着丰富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二、司法程序的要素要素是一事物的内部构件,是健全事物机能的必备前提。
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素。
对此,有学者认为程序的结构部件包括原则、两种“过去”的操作、对立面的设置、信息与证据、对话以及结果的确定性。
[10]有学者将程序的要素概括为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五个方面。
[11]也有学者认为司法程序应当由对立面的设置、中立的裁判者、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对立意见的平等交涉、确定的结果五个方面构成。
[12]还有学者认为,司法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时间要素、空间要素以及法律仪式三个方面。
[13]应当说,关于程序或者司法程序构成要素的观点还有很多。
我们认为,司法程序要素的提炼取决于分析视角,视角不同其结论自然不同。
在这里,我们认为如果从司法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角度来说,可以把司法程序的构成要素概括为主体要素、行为要素、关系要素、制度要素、环境要素五个方面。
(一)主体要素司法程序的运行离不开包括裁判者和全部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的实际参与。
司法程序的主体是司法程序的参与者,是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
司法程序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的特性。
所谓法律性是指司法程序的主体是由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的。
比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当事人范围有着明确规定,并且对于包括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也有明确规定。
再如,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由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不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就不得随意参加到行政诉讼程序中,成为该司法程序的主体。
所谓社会性是指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成为司法程序的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比如,在刑事法律规范关于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之前,单位也就不能成为刑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位犯罪也日渐增多,为此我国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对单位犯罪做出了规定。
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则采用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形式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单位犯罪定性与处罚问题。
因我国诉讼程序的类别不同,司法程序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刑事程序中,司法程序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侦查机关、控诉机关、人民法院等。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程序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程序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行政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
应当说,目前对于司法程序的主体性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司法程序的主体是司法程序的启动者、参与者和保障者,没有司法程序主体的参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运行也只能是空话。
(二)行为要素司法程序的运行必须依赖于司法程序主体的诉讼行为才能转化为诉讼活动。
诉讼行为是司法程序运行的重要中介和桥梁。
诉讼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定程序为审理和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司法程序的特性就在于依赖诉讼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交涉过程。
诉讼行为的特性包括:一是诉讼行为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