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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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丁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丁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5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好栋卞冬冬衣洁【审理法官】张好栋卞冬冬衣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丁某;高某【当事人】刘某丁某高某【当事人-个人】刘某丁某高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时超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王增光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石成佐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时超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王增光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石成佐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时超王增光石成佐【代理律所】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山东朝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高某银行账户明细和王玉亮的证明,不能直接证明拟证事项,本院对该证据拟证事项不予确认。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是否正确。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诉讼(2016)鲁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本案涉案房产事项,“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刘某所有”未指明与本案涉案房产有关。

第二,涉案争议2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发现的起因系女儿刘某2整理上诉人将曾经使用后转给其母亲使用的手机时显示2019年5月26日的录音记录。

第三,基于上述第二项内容事项,被上诉人在2016年离婚诉讼时对涉案2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并不知情。

故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及数额正确。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

离婚时股权的常见处理办法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

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笔者结合本人的咨询、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离婚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如下: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男甲方与女方乙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甲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2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2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2篇篇1协议人(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且涉及公司股份等财产权益的分配问题,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本协议,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双方及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股份安排1. 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某公司的股份,具体持股比例为:甲方____%,乙方____%。

2. 双方明确,公司股份的收益、分红等权益,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持股比例享有。

3. 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婚姻关系时,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等行为,需双方共同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婚内财产安排1. 除公司股份外,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2. 双方确认,婚内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等,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任何一方的单独行为,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债务安排1. 甲乙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2. 双方明确,任何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离婚时的财产处理1. 在离婚时,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

离婚股份投资协议模板

离婚股份投资协议模板

离婚股份投资协议模板甲方(前妻/夫): [甲方全名]乙方(前夫/妻): [乙方全名]鉴于甲方和乙方已决定离婚,并且双方共同拥有或各自拥有的公司股份、投资等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股份及投资的基本情况1.1 甲方和乙方共同拥有的公司股份及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公司名称]的股份,甲方持有[比例]%,乙方持有[比例]%。

1.2 双方各自拥有的其他投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拥有的投资资产:[具体资产描述]。

- 乙方拥有的投资资产:[具体资产描述]。

第二条财产分割2.1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对共同拥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甲方将获得[比例]%的股份,乙方将获得[比例]%的股份。

2.2 双方各自拥有的投资资产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甲方保留其名下的所有投资资产。

- 乙方保留其名下的所有投资资产。

第三条股份转让3.1 若甲方或乙方希望转让其股份,必须提前[具体时间]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优先购买权。

3.2 若对方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具体时间]内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四条投资收益4.1 双方各自保留其投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4.2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投资资产的风险,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或分担。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一旦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2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实际的离婚股份投资协议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进行定制。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精品课件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精品课件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3.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 (1)关键:相互坦荡,遇事_商__量___。 (2)方式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_约__定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_书__面___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法律后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 方对外所负的_债__务___,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人关系不和离婚,离异后10周岁的儿子小甲随母乙生活。经人介绍,甲与同样离异的
丙再婚,丙的7周岁的女儿小丙随甲、丙共同生活。甲、丙住在甲名下的公寓中,育
有一女小贝并继续经营咖啡店。据此可知( D )
①甲无义务支付小甲抚养费 ②小贝、小丙和小甲对甲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③若甲、丙
相继过世,仅小贝对公寓有继承权 ④乙对其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咖啡店的收益有
探究 (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为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请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 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字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 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忙于公司业务,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 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股东离婚,公司股权怎么办:离婚股权分割裁判案例5则2017-08-19法

股东离婚,公司股权怎么办:离婚股权分割裁判案例5则2017-08-19法

股东离婚,公司股权怎么办:离婚股权分割裁判案例5则2017-08-19法股东离婚早非个人私事,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公司正常运转,重则导致公司走向僵局甚至破产。

媒体曾曝光不少股东“天价离婚案”,如赶集网杨浩然离婚后财产纠纷、土豆网CEO王微离婚案等都是婚变导致企业上市受阻的典型例证。

本文搜集相关裁判案例,对股东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分割规则进行整理归纳,期待促进离婚案件中股权审理规则的完善。

一、裁判案例整理1、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3)绵民终字第1432号【案件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类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类资产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概述】蒋某某与杨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出资取得鸿泰有限公司33.32%的股权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杨某某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取得的鸿泰公司其余66.68%股权,因杨某某为取得该股权签订的协议及相关履行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部分股权也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除去后来转让给他人的20%股权,双方共可分割该公司80%股权,判决双方各得一半。

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出资及获得鸿泰公司相应股权的时间均在其与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部分股权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蒋某某应分得33.32%的一半即16.66%的股权。

关于杨某某后续取得的66.68%的股权,该部分股权转让款有35.5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剩余部分系离婚后由杨某某个人支付。

故蒋某某应分得35.56%的一半即17.78%的股权。

综上,蒋某某共计应分得鸿泰公司34.44%的股权。

2、章某与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案件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即关于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应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常见方式是股权归原持股人,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7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7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7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合法结为夫妻,并考虑到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的重要性,为明确双方财产权属,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的权利归属,确立婚内财产分割原则,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股份安排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婚姻期间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应明确各自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3. 双方同意,公司股份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需双方共同决定。

4. 双方应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三、财产分割原则1. 除公司股份外,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在离婚或一方去世等情况下,公司股份及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本协议约定。

3. 双方明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四、债务承担1. 双方在婚姻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2. 因一方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除非得到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

五、知识产权保护1. 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创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归创作方所有。

2. 另一方在获得创作方许可的情况下,有权使用相关知识产权。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2. 在离婚或双方任意一方去世等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但关于公司股份及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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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却无效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妻子秦某。

婆婆李某得知后将亲孩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的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妻子秦某。

婆婆李某得知后将亲孩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的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诉称,其持有餐饮公司70%的股权,亲孩子张某持有30%的股权。

2008年3月,李某获悉,亲孩子未经其接受在离婚协议书中擅自将餐饮公司15%的股份分割给儿媳秦某,认为该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请求法院确认亲孩子儿媳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女方分得络公司股份15%的约定无效。

亲孩子张某辩称,离婚时未及时将股份转让的约定告知母亲,当时没有思考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接受母亲李某的诉讼请求,情愿将15%股权的对价(大约3万元)支付给秦某。

秦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接受。

离婚中分割财产别是有偿转让,别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而且,李某知道并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但由于各方属于家人关系,别可能留存书面证据,但依常理推断,婆婆李某应当知情并接受。

关于李某表示情愿购买秦某的股份,秦某别接受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络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就涉案股份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秦某认为李某知悉该股份分割,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女方分得络公司15%股份的约定无效。

一审判决后,秦某别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调整。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别当,故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只符合《婚姻法》规定别一定有效。

对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

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接受,
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接受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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