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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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商事法逐章习题之第二章3

司法考试三卷商事法逐章习题之第二章3

五、论述题:1、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主体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商主体立法自然也如此,其存在的问题如下:立法存在空白。

商事关系极具复杂性,商主体立法难免要运用一些授权性规范。

但如果所授权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出台,没有相互衔接,就会形成法律真空,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

我国商主体立法就存在这种现象,表面上立法如林,但实际上隐藏了许多立法的真空地带。

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

现行立法既有按所有制划分的全民、集体、私营、合资和外资立法,又有按行业划分的工农商业的立法,不但不能覆盖所有企业,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规范,甚至相互矛盾,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成本,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协调统一和实效性。

差别待遇突出。

我国商主体立法人为地为不同“身份”的商主体制造了许多差别待遇。

例如内外资企业在设立上、资本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许多优惠政策,公有制优于私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等。

这样不但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还会导致商事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漏洞。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如其逻辑结构不完善,无论缺乏哪个环节,都构成规范性漏洞。

这种问题在现行商主体立法中相当多,主要体现为缺乏法律后果,从而使得不少法定权利称为“空头支票”,许多法定义务难以强制执行。

完善建议:清理商主体立法的逻辑线索,逐步确立以财产责任形式为标准的单一立法逻辑,淡化商主体的“身份”观念,即是要有计划地让所有制形式和外商投资形式的企业逐步淡出。

以财产责任形式为逻辑线索的商主体立法,亦应进一步实现其现代化与合理化,才能肩负此重任。

例如尽快整合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统一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等。

商事主体理解练习知识题

商事主体理解练习知识题

第三章商事主体练习题一、名词1、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4、代办人——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5、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主体区别的是()。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D.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来承担义务,享受权利B.商主体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体.C.商主体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D.商主体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3.有关商法人的表述错误的是()。

A.所谓商法人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组织B.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C.商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特点就是财产的独立性与责任的独立性D,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但更是一个组织体,所以其成立时只要符合实体要件即可,程序上没有要求4.在我国,商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commercial entity)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商行为(business conduct)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商事交易行为和商事服务行为两大类型。

3、商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商事行为的资格。

根据商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成为商事行为能力人:①有经济利益支配其行为的能力; ②有行为能力; ③有行为能力; ④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⑤有受商法调整的可能性; ⑥行为时有意思表示能力;⑦处于不能进行商事行为的年龄阶段。

4、商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 and civi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实施商事行为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事商事活动,商事行为能力正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而民事行为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总称,如结婚的行为能力、劳动的行为能力、收养的行为能力、监护的行为能力、继承的行为能力、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人身权利;而商事行为能力只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不是一切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更不是商事行为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国商法第三章规定,商事行为能力是商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但是,这里所说的商事行为能力,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而言的,并非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的同义语,它仅适用于商事活动中,而不是一切商事活动。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讨:
1.民事主体类型之一: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类型之一,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

这些主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独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合伙企业——公司:商事主体的发展经历了从独资到合伙再到公司的演进过程。

独资是最早的商事主体形式,由一个人出资设立,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来开展业务,因此出现了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承担责任。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公司成为最为常见的商事主体形式之一,由股东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3.其他经济组织:除了上述常见的商事主体形式,还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商事主体的一种,因为它们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但其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与上述主体有所不同。

总之,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是一个复杂多样的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还会有新的主体形式不断涌现。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成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指记录上市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明确经济责任,作为会计记账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有专门格式并互有联系的账户组成,对商事主体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综合记录和反映的书面账册。

3.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会计账簿记录,按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而编制的一种书面文件。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3.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

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4.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性质与特征不同。

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

6.具体规定不同。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公司法》72条(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普通合伙企业:是依照商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书面合伙协议方式设立的,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由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特殊责任形式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一人为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执业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业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5.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6.公司资产:也称为公司的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财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7.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是一个不变的数额,是全体股东的永久投资。

8.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付本息的有价证券。

9.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第二章商事主体笔记摘抄(3篇)

第二章商事主体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依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设立程序、条件等。

2. 独立财产:商事主体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独立的责任。

4. 从事商事活动:商事主体应当从事商事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金融服务等。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事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分类:1. 按照组织形式分类:(1)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法人: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

2. 按照经营范围分类:(1)制造业: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

(2)批发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3)零售业: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4)服务业:从事金融服务、餐饮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设立商事主体前,应当明确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

2. 确定组织形式:根据经营范围和设立目的,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3. 准备设立文件:包括章程、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

4. 办理登记手续:将设立文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商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等。

(2)收益权:商事主体有权享有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名称权:商事主体有权使用其名称。

2. 义务:(1)依法纳税: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

(2)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事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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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商事主体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水平和权利水平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能够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能够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指依法实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实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实行了商业登记。

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有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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