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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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体地位的评价

人民主体地位的评价

人民主体地位的评价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主体地位是指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之一。

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标志着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和保障,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点。

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历史渊源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共产党长期斗争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将生产资料公有化,消灭剥削阶级,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中国革命的不同历史阶段,党团结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成为推翻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主力军。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始终将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加强人民的主导地位,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实现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全面掌握,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政治决策方面,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诉求。

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积极推动民生工程,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文化事业方面,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需求。

三、人民主体地位的保障和强化为了保障和强化人民主体地位,我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现代法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根据法律权利进行民主选举、议事、参政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还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为了保障和强化人民主体地位,我国还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政府机构设置,优化管理流程,提升政府便民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更好的服务。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论文摘要: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决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认清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方面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论文关键词:人民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主体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被正式确立,反映了新时期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更新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速,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已经普遍而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权威,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准绳,才能彻底摆脱几千年来的人治模式,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

然而,我们在关注法治国家中法的工具性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人民往往仅被当做被治理的对象,这是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所在。

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一)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由此,人民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立。

(二)从依法治国的表述上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完整的表述。

从此不难理解,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对象或者“被管理者”。

浅析人民主体地位与依法治国

浅析人民主体地位与依法治国
重 压迫 下 , 中 国沦为半 殖 民地 半封建 社会 , 人 民 主体

人 民主 体 思 想 含 义 及 其 地 位
我 国宪 法 明确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一 切 权 力
地 位严 重缺 失 , 帝国主义、 封建 主义 、 官僚 资 本 资 本
主义相 互勾 结 , 残酷 地剥 削 中国广 大劳 动人 民, 社 会
2 0 1 5年 1月
胜 利油 田党 校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a r t y S c h o o l o f S h e n g l i Oi l ie f l d
J a n . 2 0 1 5
Vo I . 2 8 NO . 1
总揽全 局 的 同时必 须重视 人 民群众 这一 主体 。只有
尊重人 民的 主体 地 位 , 得 到 了人 民的支 持 和拥护 , 依
法治 国才 能全 面深 入地得 以贯 彻 落实 。
2 。 人 民 主 体 是 我 国 进 行 现 代 化 建 设 实 现 中 国 梦
把依 法 治 国作 为 全 会 的 主题 是 由现 阶段 的 国情 、 世 情、 党情 决 定 的 , 是 党 中 央 审 时 度 势 做 出 的正 确 决 策 。社 会 主义 的本 质 是人 民 当家 作 主 , 无 论 任 何 时 候人 民主体 的 地位 不能 动 摇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 必须
【 摘 要 】 我 国是 人 民 民 主 专政 的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人 民是 国 家 的 主 人 , 人 民是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 经 济、 文化 、 法 治 建 设 的 主 体 。 中 国共 产 党通 过 政 治 、 经济 、 文化 、 法律 手段 保 障人 民主体地 位 , 尤 其 是 现 阶段 中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作 出 的 战 略 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者:刘丽敏王利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原则之一。

其精髓主要体现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人本法治观;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充分参与法治建设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主体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完善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中图分类号:D61;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28-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主体和社会发展决定性力量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关键,对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人本法治观。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关系的理论,人是法律之源,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决定着法的内容与发展,本质上是一种人本法治观。

《决定》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体现了与人本法治观的高度契合。

过去,有些人和部门习惯于把人单纯看做法的受动者、服从者,片面强调人民的守法意识而忽视让人民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来,人民群众在法治意识上往往只能自化、自正而难以做到自主,这正是法治建设中人民主体意识缺乏的表现。

长此以往,极易造成法治建设主体、价值错位,动摇、削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和力量源泉。

因此,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的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凝聚人民主体的社会共识和行动自觉,最大限度树立和弘扬人是法律之本、人是法律之目的、人是法律主体的人本法治观,为确立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略论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略论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多项经济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使国家的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范围有法可依减少了随意性促进了市场经济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对缩短贫富差距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都具有积极意义
略论 在依 法治国 中坚持人 民 主体地位 原 则
人 民是依法治 国的主体和力量源 泉。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 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新胜 利的保 障, 也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必须坚持 的原则 。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 中人 民的主体地位,在 依法 治 国中为什 么要坚持人 民的主体地位 以及在依法 治国 中如 何落 实人 民的主体地位 , 需要我们从理论予 以厘清 , 从实践上加 以落实 。 人 民主体地位的 内涵 对“ 人 民主体地位 ”的 内涵,可以从马克思主义 唯物史观 的 理论 视角和 的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建设 的实践视角等两个 视角来
理解 。
在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 中, 坚持人 民主体地位 , 维 护人 民群众 的整体利益 ,让人 民群众 的 民主权力 得 以发展和 保 障,使人 民群众 真正成为依法 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
得到 更好 的实 现 。 其 次 ,坚 持 人 民主 体 地位 ,才 能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治 化 建 设 中更 好 地 保 障 人 民 的各 项 经 济 利 益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治经 济 。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的法 治化不仅要考虑市场经济法 治化 的共性 , 更要考虑社会 主义 的本质要求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性 的经 济,广大人 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市场 经济 的运行 ,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 ,关系到人 民的福祉 。完善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完善 国家宏观调控体系 , 加强宏观

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

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的根本方式。

二者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基础性、本质性、决定性的重要内容和特征。

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越能得到尊重和体现,依法治国方略越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同样,依法治国方略越能受到重视,越能很好、很扎实、很有效地贯彻执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
1、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总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

从质上说人民群众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从量上说是指社会人口中的绝大多数。

2、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在社会变革中起主体作用。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论文摘要: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决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认清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方面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论文关键词:人民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主体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被正式确立,反映了新时期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更新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速,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已经普遍而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权威,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准绳,才能彻底摆脱几千年来的人治模式,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

然而,我们在关注法治国家中法的工具性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人民往往仅被当做被治理的对象,这是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所在。

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一)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由此,人民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立。

(二)从依法治国的表述上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完整的表述。

从此不难理解,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对象或者“被管理者”。

依法治国PPT 人民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PPT 人民主体地位

小结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挥党员先进模范作用
•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 2、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 3、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 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国
•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加强制约和监督机制同时实现透明机制
在新时代坚持人民最高位置 ——主体地位
1 2 3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人民的主体地位
小结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历 史观的根本内容
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2.人民群众也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3.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4.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历史活动是群众的 事业,决定历史发 展的是“行动着的 群众 ”

食 人民群众 住

• 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引起的, 但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解决,必须靠人民群众的 社会革命,人民群众是社会革命的主力军,历史 上一切真正的革命运动,实际上都是人民群众自 己起来摧毁旧制度的斗争。
•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本质体现
1.党的奋斗目标和根本宗旨: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社会 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能否始终保持 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 亡
• 3、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 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1 2 3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人民的主体地位
小结
坚持人民最高位置 —主体地位
总之, 人民群 众是历 史的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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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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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决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认清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方面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论文关键词:人民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主体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宪法被正式确立,反映了新时期党和国家治国理念的更新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速,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已经普遍而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权威,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准绳,才能彻底摆脱几千年来的人治模式,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

然而,我们在关注法治国家中法的工具性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
主体地位,尤其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人民往往仅被当做被治理的对象,这是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所在。

一、人民主体地位的含义
(一)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由此,人民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立。

(二)从依法治国的表述上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是依法治国的科学、完整的表述。

从此不难理解,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对象或者“被管理者”。

(三)关于人民的界定
人民是与公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一国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相对广泛,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

而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其范围与公民相比相对狭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内容是相异的。

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只要不是危害、敌视和破坏国家统一、社会主义事业、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敌人,都是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二、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保障
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

在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人民及其主体地位决不能抽象化,而要具体化到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并给予更加充分的保障。

(一)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
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立法应当“开门立法”,倾听人民的呼声,征求人民的意见,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使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我国实行人民大表大会制度。

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己行使各项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主要的立法主体。

然而近年来,我们的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会议上,不断爆出“女性家务劳动工资化”、“医改成功是人民的悲剧”之类一个又一个“另类提案”或称“雷人提案”,引起全社会一片嘘声。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些提案代表了谁?提案者还是不是人民的代表?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人民群众的诉求,使所立之法是真正的人民之法。

这是人民立法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是法为“良法”的根本保证,也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

(二)人民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双重地位
执法和司法是法的实施的两个重要方面,是文本上的法转变为现实中的法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执法权和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者,这是学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人民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主体,人民作为被管理者而存在,这是人民守法义务的体现。

另一方面,从权力来源上讲不管是执法权还是司法权,作为法治国家中的公权力都来自于成员权的共同让渡,从权力目的上讲为人民服务既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是执法和司法的最终主体,是权力行使的被服务者。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真正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意识到“权为民所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权力的行使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能只考虑自身工作的方便而漠视人民群众的方便和利益。

政府是人民的
政府,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这不仅体现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上,更应该具体体现为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人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贯彻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原则,不超越、滥用权力,不专横随意,不违反程序,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

尤其在征收征用等关涉利益衡平问题时,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或剥夺私人利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必须给予充分、完全的补偿。

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统筹协调、依法推进,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三)人民在法律监督中的主体地位
在民主法治国家,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是维护法制的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管是国家监督还是社会监督,其最终监督主体是人
民。

监督权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

国家机关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是人民监督权的间接行使方式。

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人民监督权的直接行使方式。

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尽快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方面,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被监督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得住批评,经得起考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也要树立“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积极主动监督权力的运行。

随着近年来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途径不断拓宽,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在现实中不敢发表的批评言论频频出现在网络空间,这是人民群众“监督
意识”增强的体现。

被监督者应该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这一现象,国家和社会也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其在权力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决定历史发展的最终力量是每个历史时期的普通民众,他们既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精神财富,而且还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就是坚持认同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为根本基础的。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在于发挥人民主体作用。

”“实践证明,推动科学发展,一定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体现人民意愿,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

”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历史发展和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的根本动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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