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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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26日)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并作如下通知:一、在我省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政策性很强、既涉及到集体、私营企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当前,推行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以推迟一部分消费,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

因此,希望各级政府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主管局和工会等有关方面的力量,在做好宣传、搞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省政府确定把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的作用,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而且,这项保险是社会性的法定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因此,各有关方面要从改革的整体出发,支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和企业搞好这项保险。

三、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这项养老保险,既是拓展保险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当前为改革配套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

希望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司的领导下,认真地开展这项保险,切实把它搞好。

四、这两个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进一步完善。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体改委和省人民保险公司反映。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依法登记开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均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四)机关、团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31
•【字号】厦府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
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

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采用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
定。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市医疗保障中心: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异地转入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

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补缴统筹差额。

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

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厦府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9日厦门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实现大病重病在市内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辖区内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基层解决的目标,按照“强综合、精专科,中西医并重”原则,推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布局,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向提质增效转变、运行模式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资源配置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转变,着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以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标准化公立医院为主体、临床重点学科群为支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社会办医院为补充的医疗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市千人均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分别达4.5张、3.8人、4.06人,力争有3家医院进入全国三级综合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前100名,有1家三级中医类医院、3~4家三级专科医院在全国同类医院排名进入前20%,新增5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7月1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办理了《暂住证》和《厦门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可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2023厦门医保调整

2023厦门医保调整

2023厦门医保政策重要调整与现行政策比较,《细则》主要政策调整内容如下:一、统一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参保政策《职工医保细则》统一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参保政策,所有在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率和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7.5%。

同时,厦门市实施阶段性减负政策,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6.5%缴纳。

1.不再单独设置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与本市职工一样,一个年度内,外来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10万元。

2.不再设置参加大病保险的参保门槛。

不再要求外来职工须连续缴费满2年才可参加大病保险,与本市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3.不再限制大病保险仅保障住院医疗费用。

外来职工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都按规定予以保障。

4.享受与本市职工一样的基层门诊就医政策。

二、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职工医保细则》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统一了外来和本市人员的参保条件,只要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含港澳台人员),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厦门市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三、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使用范围1.厦门市个人账户政策统一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与现行政策一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金额根据规定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即每人每月110元。

同时医保个人账户的划拨方式由按年预划拨调整为按月划拨。

2.将健康账户并入个人账户,健康账户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与原有健康账户功能基本一致。

今后,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所有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作为厦门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医疗保险涵盖了厦门市所有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其中“医保门诊”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者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厦门市的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规则强调,上述保险服务属于社会保险责任范围内,并采取视疾病实际确认报销方式,来保障参保人就医期间的费用。

二、报销范围1.保人持有效就医证,在厦门市范围内参加统筹安排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诊疗,指定疾病报销,报销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报销,第二阶段报销。

(1)第一阶段报销涵盖药品、注射剂、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医疗费用,其报销标准限定为按统筹标准报销,最高报销累计不超过参保人保险期内应缴费金额的70%。

(2)第二阶段报销涵盖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实际统筹报销标准报销,最高报销累计不超过参保人保险期内应缴费金额的90%。

2.保人持有效就医证,在厦门市范围内就医进行特殊疾病、职业病或者紧急救治的,根据其实际情况视为普通疾病报销,按照第一阶段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三、报销流程1.保人在厦门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应当提前准备好就医证以及有效的参保人保险证,以确保就诊现场可以顺利报销。

2.诊医院财务处处理完档案后,按照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并将报销费用结算支付宝帐号。

3.诊医院检查报告提交到厦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局方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补助决定,并将补助金额结算到参保人帐号,供参保人进一步支付报销费用。

四、报销措施1.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通过改进报销机制,加快报销速度,降低报销成本,更新报销方式,使参保人就医期间的费用得到更加便捷有效的报销。

2.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建立完善的报销管理体系,推出多项报销优惠政策,在保障报销效率的同时,有效避免了报销环节的漏洞,保障了参保人的报销安全。

3.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设立专业的报销审核机构,对报销费用实行审核,以检查费用是否合法,避免由于报销费用错误,而导致报销成本增加。

厦门大学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厦门大学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厦门大学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政策问答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从去年底开始,国家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工作安排,我校正在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现就广大同学普遍关注的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回答如下: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与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确定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包含:(一)属地管理原则。

大学生的住院与门诊大病医疗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我校学生纳入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费用分担原则。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两部分构成。

按照厦门市的缴费标准,大学生每人每年由个人缴纳50元,由政府补助190元。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充分表达了党与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学生能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我校同意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含外地户籍与台、港、澳、侨籍大学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但不包含同意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与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三、我校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如何?根据国家与厦门市的有关政策,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了整体改革,改革后,我校的学生医疗保障将由两部分构成:(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这是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二)学校补充医疗保险。

我校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我校学生参保的费用如何筹集?(一)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9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学校补充医疗保险学校按每人每年58元提供全额补贴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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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1]综3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0
【实施日期】2001.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1]综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体改委、市卫生局组织起草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为通过改革建立具有厦门特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新体制(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项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特点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和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卫生新体制。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形成在投入上多方参与的格局,促进我市社会化的、全行业管理的卫生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的要求,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建立新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项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改革
3、扩大我市“医保”覆盖面。

理顺“医保”行政管理体制,出台《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做好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现已进入社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雇员的“医保”参保工作;妥善解决居委会干部等特殊人群的“医保”参保问题。

4、健全“医保”医疗费用的制约机制。

在总结“三段式”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运行情况
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的支付办法;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办法,以分流病人;根据国家、省“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出台对部分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和乙类药品实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基础定额的调整机制,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在总结过去三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基础调整、医疗费用自然增长以及“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调整等因素,适当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6、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制定、出台《厦门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研究、制定《厦门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三、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7、对药品生产企业按剂型分阶段限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严格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

8、改革药品流通体制。

积极支持批发企业实施互惠互利的联合重组和跨地区发展。

推动在厦门形成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市场,力争在厦门建立闽西南区域性药械配送中心,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促进批发配送网络的建设。

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

加快连锁药店和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严格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的药品经销行为,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劳动保障、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

9、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采购主体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市医疗机构和药店。

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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