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解:民法复习要点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复习要点

一、重要概念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内容组成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注意,简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或者对象。
5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6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9事实行为:又称为非表意行为,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形成、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但是其所实施的行为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林。
12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从事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
13代理民事责任:1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契约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5过错推定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确认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根本要件。
16除斥期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的权利或者从事的行为,如果该期间经过后,当事人没有行使该权利或者从事该行为,则其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情形。
二其他题型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经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民法对法人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实际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民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但是可以辨认和控制一部分行为的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三、民事权利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于一定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通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活动。
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内容、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七、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民法对继承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和巩固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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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学科,必有它的重点,一种考试,必然围绕重点出题。
这是规律使然,规律具有强制性。
尽管某一年的考试对重点可能有所偏离,但必然的趋势是回归。
考生还是要坚持“重者恒重”的复习思路。
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人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望穿秋水,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还。
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
个体工商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对个人合伙考点的概括是: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表见代;诉共同。
第三章法人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有揭开公司面纱之制度。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
法人与法人机关不同: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犹如大脑四肢不是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有的行为分支机构可为,有的行为分支机构不可为。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有价证券代表财产;货币占有与所有同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赠与;共同行为如合伙。
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6个)。
ww 条件的特征有六性: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
条件的类型有两种: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控制行为效力有三种模式:其一,无效,是确定无效(有2个例外)。
其二,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
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
其三,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
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
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条款、流质条
款、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款、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
第六章代理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亲,于是产生了代理制度。
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
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
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
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代理中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广义的无权代理中有一朵带刺的花——表见代理。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
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
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终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第八章物权概述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成为考察理论基础知识的试铁石。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三子之中,简易交付是宠儿。
第九章所有权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
“此恨绵绵无绝期”,说的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区分所有,是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善意取得为“六要”:一要无处分权人占有委托物;二要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区别于无权代理);三要交付;四要受让人善意;五要有偿;六要动产。
抛弃一台电脑是法律行为,捡到这台电脑却是事实行为。
遗失物、埋藏物归谁是常识,添附则更具理论价值。
第十章共有“一物一权”。
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不能区分时,那就是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尚未分割的遗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
对共有财产,有处分行为、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
处分行为,须全体同意(有一个例外);改良行为,须过半数;保存行为,独自为之。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
不动产物权多要登记设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木秀于林。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价值权,特征中不可分性与追及性最具光芒。
抵押权对标的物、产生、顺位有严格要求。
抵押权是附随于主债权的从物权,附随性颇值玩味。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抵押期间无效,但抵押权有诉讼时效之后的二年限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权利主要是指债权。
动产质权的要点在于占有的存续;权利质权的要点在于生效的标志。
留置有四要点:一为动产;二为牵连关系;三为到期不清偿债务;四为法定合同。
留置权优于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留置权、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
第十三章占有一块钟表,以为他人送己或偷至手中,为自主占有;承租人、典权人、质权人为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对标的物事实上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