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见证取样、平行检测计划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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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

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

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一、见证取样见证取样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1.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满足工程需要,试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外具有法定效果。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同时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监理人员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5)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字。

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施工单位应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混凝土试样、砂浆试样及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试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1)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且要取得见证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13-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制度

13-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制度

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制度为规范见证取样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87号)、《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筑工程见证取样1、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常驻施工现场并经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2、施工现场见证人员配置数量。

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3、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10)沥青、沥青混合料;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2)建筑外窗;13)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平行检验及见证取样计划

平行检验及见证取样计划

平行检验及见证取样计划一,平行检验1.平行检验原则(1)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理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

(2)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能完全依据承包商报的数据来签认。

(3)监理机构不但要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平行检验”,而且对建设工程的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更要加强“平行检验”,在“平行检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该留下具体的记载(包括填表格,写小结,拍照片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真实的的监理资料。

(4)“平行检验”的检查和检测活动必须是按一定比例进行的,“平行检验”的结论是“合格”或“不合格”。

(5)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检验后的数据在允差范围内吻合,监理工程师确认该检验项目为合格。

如果不吻合,且超出允差范围,监理工程师确认该检验项目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复验。

如果承包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验”数据有疑义的,施工和监理双方可再次共同组织复验,复验的结果双方确认为合格,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平行检验的实施(1)“平行检验”的实施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被检验项目自行做出判断的检查验收。

(2)开工前,监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并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

(3)对于本项目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激光测距仪,回弹仪,砼保护层测定仪,数显卡尺,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专用检测工具,其它检测仪工具的配备要达到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4)平行检验必须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报验,由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承包单位报验自检的进行现场复验。

(5)对于专业检测,试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监理机构及时收集验看检测试验报告是否合格。

(6)平行检验活动必须由监理机构组织,承包单位参加。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随着我国建筑业不断进展,工程验收工作变得越来越紧要。

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业颁布了很多规定和标准。

其中,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两个特别紧要的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管控和监督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什么是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开始说明它们的作用和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见证取样见证取样又称抽样检验,是指监理人员在建筑材料进场检查中,从进场的建筑材料中按规定要求取得样品,由监理单位主持现场取样时,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取得该物料样品作为鉴定、检测的样本。

见证取样可以避开厂家对取样进行操作和掉换样品的行为,确保检测结果真实牢靠,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最常见的试验有混凝土、钢筋等。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各种建筑材料都需要进行见证取样过程,如混凝土的每一方块或每一立方米、砂子、石子等的见证取样。

不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方法可能会不同,实在可以咨询专业人员或查阅相关规定。

二、什么是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是指在相同场合下,采纳相同的方法和设备,同时采纳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货物或试样独立地进行检验,以检测其性能的一种方法。

平行检验可以除去检测设备和方法可能产生的误差,提高检测结果的牢靠性和精准性。

对于建筑工程的平行检验,可以对比检测同一种建筑材料不同厂家生产的材料特性、对比不同配比的混凝土强度、对比不同钢筋生产商生产的钢筋质量等。

三、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原则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工作要遵从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进行操作,全部取样必需在当事人的同意和必要的条件下进行,遵从材料供应商的生产要求和标准;2、取样时要确保被取样物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并在样品外包装张贴标签,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样品名称、型号和规格等基本信息,确保样品来源的真实牢靠,杜绝假冒伪劣,以免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3、平行检验抽样要遵从“结果认可性、样品标志一致性、执行标准一致性”原则,保证检验结果之间的相互比对,提高检验结果的牢靠性;4、建立有效的记录,完整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检测单位名称、检测开始结束时间、检测人员姓名等,建立档案资料档案,便利显现质量问题时查证;5、监理人员在抽样检验现场工作时,应自动搭配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巡察、认真察看和记录,对机器设备运行正常、工作人员形象、清洁程度、产品储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是指监理机构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取样工作进行现场见证,并进行平行检验的工作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的内容:
1. 见证取样的范围和要求: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质量等关键性要求的建材、设备、施工过程等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进行现场见证。

2. 见证取样的程序: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通知被监管单位进行取样工作,并进行见证,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平行检验的内容和要求:监理机构应将现场取样的样品送往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以确认取样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

4. 检验结果的处理:监理机构应按照检验结果,对取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 监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的工作程序,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6. 监督检查和追责:相关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有权对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追责,并对监理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一般的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工作规定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3 监理工程师培训讲义(平行检验)

3   监理工程师培训讲义(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在规范的第二章以术语的形式给出了“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特点:
1)“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
师;
2)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
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监理机构独立进
行的;
4)“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按照一定比例进
行的。

2.平行检验的内容和比例:
●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2)日常监理工程师工序检查的内容。

●比例:
1)工序质量控制确认表100%。

2)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讨论稿2002.1.31)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
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平行检测一、定义(一)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二)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

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三)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子、中心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依照监理合同商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平行检测是由监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与承包人测量、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的对比性检测。

二、工作要求(一)见证取样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料子,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加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二)跟踪检测1、工程质量检验: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

2、跟踪检测规定: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

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3、跟踪检测规定: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商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4、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质量掌控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情形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全部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三)平行检测1、施工过程质量掌控:监理机构可通过平行检测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掌控。

2、工程质量检验:监理机构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3、平行检测规定:①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位置、高程、钢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②监理机构复核施工掌控网、地形、施工放样,以及工序和工程实体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时,可独立进行抽样测量,也可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核验承包人的测量成绩。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范文(4篇)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范文(4篇)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工作是指监理机构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取样,并将取样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指对检测结果的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监理机构在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工作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法行事。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五条见证取样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操作。

第六条在见证取样前,监理人员应当与委托方、施工方事先进行沟通,了解取样的目的、取样地点、取样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制定详细的取样方案。

第七条见证取样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全程监督、记录,并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存在取样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施工方报告。

第八条取样后,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取样送交检测机构,并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标识的准确性。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施工方反馈取样的情况,并及时提供取样的相关材料和记录。

第十条委托方对监理人员的见证取样工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委托方给予答复。

第三章平行检验工作第十一条平行检验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在平行检验前,监理人员应当与委托方、检测机构事先进行沟通,了解检测的目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等相关信息,并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

第十三条在平行检验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全程监督、记录,并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存在检测结果不一致、不合格等情况,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检测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检测机构反馈检测的情况,并及时提供检测的相关材料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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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湖水库除险加
固工程
(见证取样、平行检测计划)
编制:
审核:
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
2016年3月
目录
第一节工程概况 (1)
第二节编制依据 (1)
第三节专业工程特点 (3)
第四节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3)
一、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3)
二、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3)
第五节监理工作流程 (7)
1、监理工作流程图 (7)
2、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程序 (8)
第六节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8)
1、明确见证人员职责 (8)
2、见证人员素质 (9)
3、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账 (9)
第一节工程概况
1.1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名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二)工程地址:广德街道办事处广德寺旁。

(三)主要整治内容和范围:
一、大坝:
青龙湖水库大坝为粘土心墙石渣坝,心墙以粘土及亚粘土填筑,坝壳以石渣填筑。

青龙湖水库为四等工程,大坝按4级设计。

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坝顶路面开裂,大坝外坡马道平台附近有散浸区,坡脚排水沟有几处集中渗漏点,大坝外坡为自然坡面,坝坡坡面不规整,杂草丛生,坝脚无排水体,大坝存在白蚁建巢危害。

二、溢洪道
青龙湖水库溢洪道为竖井和涵管放水,与放水设施合为一体,位于大坝左侧,由竖井、闸门、溢流口和坝下有压涵管、出口消力池等组成。

溢流孔位于放水竖井浆砌条石墙上,并与放水闸门共用涵管,此外当洪水流量较大时,竖井放水闸门开启参与泄洪。

三、大坝防渗设计
本次对大坝采用充填灌浆,灌浆布置长度173米,双排灌浆,每排第1至87孔孔距2.0米,排距1.5米。

灌浆施工按照三序孔逐渐加密法进行,灌浆孔174个,Ⅰ序灌浆孔44个,Ⅱ序灌浆孔44个,Ⅲ序灌浆孔86个。

另设检查孔18个(按10%左右布孔)。

1.2项目组织机构
(一)建设单位: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设计单位: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监理单位: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节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 0080-2002
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5、《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193-2009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7、《建设用碎石卵石》GB/T 14685-2011
8、《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1、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变更设计等)
12、合同文件(包括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
13、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1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
第三节专业工程特点
1、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工作量大;
2、见证取样、平行取样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
3、见证取样及送检需要见证人员全程见证;
第四节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一、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按照规范及业主要求及时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核查见证取样试验报告,做好材料的质量验收工作。

二、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1、见证人员要求
(1)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检测试验专业知识;
(2)见证人员必须经过备案;
2、严格遵守见证取样程序,确保见证取样及送检的真实性
3、掌握取样项目及检验试验项目,取样依据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
第五节监理工作流程1、监理工作流程图
2、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程序
(1)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7)检测频率:见证取样为100%,平行试验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5%的平行试验。

第六节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明确见证人员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2、见证人员素质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

3、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账
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账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的有效措施。

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监员和检验员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附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编制部门: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部 201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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