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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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作者:天涯财务来源:视野论坛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首先,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计算利润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借款时,借款方需要支付给贷款方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将被视为借款方的财务成本,并纳入企业的利润核算中。

借款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作为支出进行扣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而贷款方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税收入中,并支付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其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避税问题。

有时候,为了减少税务成本,关联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借款利息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

一方面,借款方可能会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贷款方,从而减少纳税额。

另一方面,贷款方可能会通过收取较低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回企业,从而减少纳税额。

对于这种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部门有可能会认定其为避税行为,进而对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相关税务规定的遵守问题。

国家对于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处理都有相应的税务规定和限制。

借款方和贷款方在进行借款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如利息计算方法、利息税务处理等。

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将可能面临税务违法行为的指控,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中需要对税务规定进行仔细研究和遵守。

最后,借款利息涉税分析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规定。

对于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议和相关税法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以确保在国际税务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借款利息的处理。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需要考虑利润计算、避税行为、税务规定的遵守以及国际税收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间借款时,应该合理规划和处理借款利息的税务问题,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防范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关联方借款的财税处理

关联方借款的财税处理

一文读懂关联方借款要交哪些税?一、什么是关联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的税法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对关联企业借款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方之间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之间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之间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关联方之间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财务交易形式。

这种借款关系可能会涉及到公司和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到的金额也可能相当可观。

因此,正确处理关联方之间借款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联方借款的定义、特点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要求,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理解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整篇文章的概览,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结构。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介绍关联方之间借款的概念及重要性,以及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小节,分别是关联方借款的定义和特点、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和规范要求。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文章对于关联方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探讨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与展望。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本文的逻辑脉络,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文章的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关联方之间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要求。

通过深入分析关联方借款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关联方之间借款的本质和影响,进而为企业正确处理这类交易提供指导和建议。

我们将重点讨论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预防潜在风险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最终,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实用的借鉴,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关联方借款,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提升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稳定性。

2.正文2.1 关联方借款的定义和特点关联方借款是指在企业集团内部或者与企业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

这种借款具有以下特点:1. 关联性:借款双方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联关系,可能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姐妹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之间,或者是与企业高管、股东等特定个人或机构之间的借款关系。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年,年利率 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资本 500万元,资本公积 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 万元。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 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 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 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 (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即税法上 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 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1~6 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 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 600万元。 7~12月每月实收资本 600万元,资本公积 100万元,未分配利润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 800万 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 ÷12=(600×6+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 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 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120×0.2=30(万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 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 比例的最高限额为 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 2:1),关联 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 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 -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 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 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 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 700万,占乙企 业 100%股份。2009年 1 月 1 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 2000万,期限 1

会计实务: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务: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之间、各种不同关联形式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调拨与借贷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

对这种资金调剂行为,有的收取利息,有的不计利息。

那么,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按照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收取利息且利率水平相当的,当然也就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如相互之间不计利息或利率水平较低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确认收入作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但也存在例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在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同时,相互之间调增与调减可抵消,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统借统还的相关概念统借统还:根据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以下两类情况:'•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集团:上述概念中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统借统还税收政策追溯要到营业税时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这三个税收政策并未对企业集团作出统一界定。

因此,我们沿用工商对企业集团的要求,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但是在2018年《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取消核准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即可。

综上,只需要集团母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将集团下辖的公司向社会公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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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为了融资方便等目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而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实务中处理五花八门,本文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借款做一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1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

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案例解析: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

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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