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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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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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契税什么时候交? 契税什么时候交?买房契税是在收房时交?还是在办理房产证时交?对于契税到底什么时候交,很多业主对此也并不清晰。
有的以为是收楼时交,有的以为是办证时交。
那么国家规定契税什么时候交? 有发商表示,在收楼时由开发商代收契税很常见。
一般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会在增补协议里商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向开发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否则不交房。
而这么做的目的,是由于一般开发商为按揭的买家提供了担保,假如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典质手续。
另一方面,开发商集中代收契税可以利便快捷地去办理房产证,这也是从利便业主的角度出发的。
对于开发商提前收取契税的说法,很多业主表示这是开发商在变相敛财。
“一般售楼后一年才办证,这么多的契税放在开发商这里,相称于拿走了我们的利息”,一位业主表示。
那么,契税到底应该是什么时候交纳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划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确当天。
”也就是说,契税应该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办理。
第二篇: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9081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需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现在上海外地户口房产赠与有什么条件吗,过户方便吗

现在上海外地户口房产赠与有什么条件吗,过户方便吗住房赠与或继承,取消了强制公证。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公证,这样可以省各种费用2%,但是规定,接受赠与住房过户的,协议受赠方有住房所在地的购房资质,才可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当事人外地户籍,在上海接受赠与住房,办理过户,需要受赠方出具在上海连续满5年纳税或社保证明。
房地产赠与注意事项:1、赠与双方或代理人、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如果赠与双方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应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3、通过公证程序无偿赠与的,提供赠与公证书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以上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和沪地税财行[2011]32号《关于印发<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扩展资料:上海房屋赠与需要公证:1、房产赠与指的是上海房屋人将房屋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识表示,并且赠与人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权。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赠与房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
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上海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上海房产赠与公证费用:1、赠与公证包括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上海赠与合同公证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2、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上海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单方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5

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5房屋契税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2015年,我国对于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5年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是,房屋交易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契税率为1%;房屋交易价格在1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契税率为1.5%;房屋交易价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契税率为2%;房屋交易价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契税率为3%;房屋交易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契税率为3.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家庭,购房价格在90万元以下的,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其次,对于非普通住房(包括非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用地上房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契税征收标准是,房屋交易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契税率为1%;房屋交易价格在1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契税率为1.5%;房屋交易价格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契税率为2%;房屋交易价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契税率为3%;房屋交易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契税率为3.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相对较高,购房者在购买非普通住房时需要留意契税的征收情况。
最后,对于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购房者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
在申报契税时,购房者需要携带相关的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按照规定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综上所述,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5年对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都有具体的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契税征收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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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
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