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11]19号 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控烟工作的通知
高校控烟检查表(11

北京市无烟学校督导检查评分表(100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试行)
单位名称: 2011年 月 分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25分
1.有控烟组织, 并职责明确(2分)
2
正式文件或盖公章2分;其他形式1分
2.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校年度工作计划, 年终有总结。(2分)
2
计划, 总结
4
有种
2.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3分)
3
3.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2分)
2
4.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2分)
2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10分
1.控烟监督员或巡视员认真履行劝阻吸烟人在非吸烟区吸烟的职责(3分)
3
2.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3分)
3.有相关部门负责控烟工作(2分), 并职责明确(1分)
3
4.院、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吸烟(3分, 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 扣完为止)
3
位领导, 位吸烟
5.学校有控烟管理规章制度(3分)
3
6.学校有控烟考评奖惩办法(1分), 并有记录。(1分)
2
7.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评优评先内容(2分)
2
8.设有控烟监督员或巡查员队伍(2分), 进行相关培训(1分), 监督巡查有记录(1分)
3
3.定期组织控烟工作检查, 每年至少二次。(4分)
4
总分
100
评分说明: 1.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评分表总分为100分, 达标标准为85分。
检查人:
28
2.校园内除制定的室外吸烟区外, 其他区域无人吸烟, 非吸烟区无烟蒂、无吸烟者。
(15分, 每发现1个烟头扣2分;发现吸烟者1人次扣5分, 扣完为止)
高校控烟管理条例

高校控烟管理条例篇一:大学控烟管理制度控烟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江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保障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建设无烟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宣传教育,明确控烟责任,落实控烟措施,全面消除校园内禁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构建和谐的教育环境,培养健康人才。
二、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控烟工作。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校爱卫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2.学校二级单位应成立控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的开展。
三、控烟范围结合学校实际,明确我校控烟范围如下:(一)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1.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学校及学院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临时教学设施;2.学生宿舍:包括各类学生宿舍楼,及楼内的辅导员寝室和值班室、相连的附属经营和办公用房;3.学生食堂,包括交流中心餐厅大厅;4.各类接待室、会议室、学生会堂、交流中心报告厅等区域。
5.社区卫生服务站;6.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场所(如电梯间、配电房、物品储藏仓库、地下空间等);7.其它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
进入上述场所的师生员工、校外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规定,禁止吸烟。
(二)控制吸烟的场所1.科技园、交流中心餐厅包间、交流中心客房、教学办公区周边等区域应控制吸烟。
2.校内教学办公区设置教学楼东侧道路、民族楼东侧道路、图书馆西侧道路、学八楼西侧道路、东六楼北侧、宝源公寓北侧六处开放吸烟区,其它区域不得吸烟。
四、控烟责任1.校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有关控烟规定、工作计划和日常控烟工作,组织实施学校控烟工作,落实控烟措施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和管理经费。
2.全面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为控烟工作的责任单位。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控烟工作的责任人。
五、宣传教育1.学校在禁烟场所张贴统一的禁烟标志,在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不定期利用校园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学校禁止吸烟通知范文

学校禁止吸烟通知范文尊敬的全体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条例》之规定,为了构建一个健康、绿色、和谐的校园环境,我校决定从即日起全面禁止学校内吸烟。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校园健康。
一、禁烟原则1. 整个校园范围内一律禁烟,包括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操场、宿舍楼、停车场、行政楼等公共区域。
2. 禁止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吸烟,包括香烟、电子烟等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3. 禁止给未满18岁的学生提供、售卖烟草制品。
二、禁烟措施1. 针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师生员工,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从口头警告到书面通报、请家长谈话等,将按照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2. 学校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展板、海报、宣传栏、班会等方式,广泛宣传禁烟的重要性和利益,提高师生员工的禁烟意识。
3. 学校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学生干部、班级导师、宿舍管理员等将积极参与到禁烟工作中,及时上报和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情况。
4. 针对需要帮助戒烟的师生员工,学校将提供各种戒烟辅助措施和资源,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心。
三、禁烟效果1. 禁烟是为了构建一个绿色、健康的校园环境,有效避免因吸烟导致的火灾事故。
2. 禁烟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健康,预防吸烟引起的疾病和健康问题。
3. 禁烟是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生活习惯,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学习能力。
请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响应学校禁烟政策,共同创建一个绿色、和谐的校园。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学校的公共卫生和和谐稳定。
祝愿大家在这个净化校园的行动中更加健康快乐。
学校行政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浙教办体〔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0〕1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使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控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控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控烟工作作为学校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将控烟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长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的控烟管理体系,确保控烟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在教学计划中安排预防和控制吸烟的内容。
二、部门合作,广泛宣传,营造控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各级爱卫办、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的协作,对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积极与家庭和社区合作,控制学生吸烟渠道,建立控烟网络,营造无烟大环境。
三、制定措施,开展活动,使控烟工作落到实处学习和宣传控烟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落实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对学校教师加强培训,提高他们在预防和控制吸烟方面的知识水平和教育能力。
学校控烟活动要注重正面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召开主题班会、知识讲座、家长会;举办控烟演讲会、作文竞赛、绘画比赛、文艺小品演出等;利用“世界无烟日”、“六一”等节日上街宣传或举行大型活动;向家长和社会致公开信、发倡议书;利用校园广播、专题板报宣传禁烟法规和吸烟与健康知识等。
关于校园内禁止使用电子烟的通知

关于校园内禁止使用电子烟的通知
亲爱的同学们:
近日,学校收到多名同学反映,校园内部分人员使用电子烟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会对个人身体健康产生潜在威胁,也可能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为营造更加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在校园范围内全面
禁止使用电子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禁令内容
在校园内的任何区域,包括教学楼、宿舍、食堂、运动场等,一律禁止使
用电子烟。
违反规定者,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严肃
的纪律处分。
合理诉求
学校高度重视同学们的身心健康,禁止使用电子烟并非要限制同学们的自由,而是出于维护大家利益的考虑。
电子烟所含化学成分复杂,长期使用可能
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电子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气雾若在室内聚集,也可能对
他人造成被动吸入的不利影响。
我们理解同学们可能有使用电子烟的诉求,但请大家谅解并配合学校的管理措施。
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由专人进
行指导和监督。
只有大家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我们才能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的学习氛围。
附加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全体师生遵照执行。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咨询。
学校将继续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与维护,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电子烟使用对个人和他人都可能存在诸多隐患,我们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校园生活,共同维护好这片净土。
让我们携手共建更加绿色、健康的校园
环境,共同谱写美好的青春篇章!。
学校控烟禁烟工作规章制度(4篇)

学校控烟禁烟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营造一个健康、无烟的学习环境,提倡学生、教职工不吸烟,学校制定以下控烟禁烟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宿舍、办公区、图书馆、实验室、食堂、操场等所有学校内部场所。
第三条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内吸烟,严禁携带烟草、火源等吸烟用具进入学校。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访问学者等应以身作则,不得在校内吸烟,不得在学校内提供烟草制品给学生或其他人员。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
第六条学校将定期组织控烟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和教职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学校将设置控烟标识牌,并在适当的地方张贴禁烟标志,提醒和警示学生和教职工不吸烟。
第八条学校将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戒烟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九条学校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校外辖区的控烟宣传工作,减少烟草制品的销售和消费。
第十条学校将建立监督机制,对于发现的违反禁烟控烟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将定期检查与修订本规章制度。
如有新的情况或问题出现,学校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师生的健康。
学校控烟禁烟工作规章制度(2)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明确学校对控烟禁烟工作的目标和意义,明确各类烟草制品的定义。
2. 禁烟区域:规定学校内哪些区域是禁烟区,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教职工宿舍等,必须明确标示出禁烟区域。
3. 抽烟区域:规定学校内哪些区域可以抽烟,如指定的吸烟区域或室外区域,也应明确标示出来。
4. 广告宣传:规定学校内禁止展示烟草制品的广告和宣传活动。
5. 教育宣传:规定学校应定期开展关于烟草危害和控烟禁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组织讲座、举办宣传展览、发放宣传资料等。
6. 严禁销售:禁止学校内销售烟草制品,包括学校内的商店或者自动贩卖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国卫规划函〔2020〕455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实施,科学引导青少年树牢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营造校园无烟环境,筑牢青少年“拒绝第一支烟”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无烟学校,对于营造健康文明育人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青少年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无烟学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无烟学校建设作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本区域内无烟学校建设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无烟学校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建成无烟学校的目标。
二、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建设成效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无烟学校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为无烟学校建设提供健康科普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支持,帮助引导教职工和学生吸烟者主动戒烟,并提供相应的戒烟服务,推动形成健康向上的无烟校园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无烟学校建设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标。
学校要按照无烟学校建设指南(见附件),强化控烟措施,加强各项保障,将履行控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评价体系,将学生吸烟行为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无烟学校建设工作做实做细。
三、强化宣传教育,维护无烟环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利用世界无烟日、儿童节、教师节、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各种活动、讲座、宣传栏、电子屏等方式,对无烟学校建设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广大教职工、学生以及家长积极支持无烟学校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大学控烟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责

大学控烟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责根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校决定成立中国传媒大学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二、控烟工作职责分工:1、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各单位控烟工作。
负责制定年度控烟工作计划和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检查校内控烟工作的落实情况。
2、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控烟工作活动方案的策划、部署、检查和指导。
负责校内控烟工作规章制度的拟定以及学校控烟工作组织体系的建立。
3、党、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控烟工作宣传资料的组织与落实工作,负责学校各单位在各种媒介进行控烟宣传的考核与表彰工作,负责协调控烟工作组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教务处:负责在教学管理体系中有机地纳入控烟知识教育内容。
5、校工会:负责在工会组织体系中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无烟办公室”创建活动及戒烟积极分子评选活动。
6、后勤处:负责在后勤保障体系中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公寓、食堂、教室等重点部位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控烟管理。
7、学生处、团委:负责在学生团体及学生组织中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每年5月份开展一次全校范围内的控烟系列活动。
8、校医院:负责对学校控烟监督员和巡视员进行控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每年5月份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图片展览,宣传控烟知识。
9、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安全管理的巡查中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的教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进行监管与处罚。
10、校属各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工作期间的控烟监管工作。
11、各学院:负责在本单位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工作期间的控烟监管工作。
在新生入学教育、每学期开学教育中加入有关学校控烟工作内容。
三、控烟管理检查责任区分工:1、校属各单位工作场所(办公室、会议室等):由校工会、校医院负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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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控烟工作的通知学字[2011]19号各学院: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控烟工作,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创建无烟校园,推进和谐文明校园建设,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和北京市爱卫会、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京爱字[2011]11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进一步加强学生控烟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从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提高师生健康质量为目的,以加强校园控烟监管和教育、引导师生控制或拒绝吸烟为手段,全面开展校园控烟活动,逐步降低吸烟率和吸烟量,减少吸烟造成的身心危害和环境污染,竭力构建和谐文明校园。
二、基本原则:校园控烟工作实行“界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监管、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一)明确禁烟场所学校在倡导全校师生自觉控烟的基础上,明确学校校区范围内均为公共场所,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实验室、会议室、国际报告厅、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场所以及道路、运动场、文化广场等室外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区域。
(二)加强控烟宣传教育1、各学院要利用班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卫生部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各学院要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板报等宣传阵地和多种形式,向学院师生宣传烟草的危害和禁烟知识等相关内容,传授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3、要充分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禁烟戒烟”的控烟主题宣传活动,强化学生的控烟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卫生习惯。
4、各学院要将学生公寓作为控烟工作的主阵地,充分利用宣传栏、信息栏等方式在公寓内加强控烟宣传,同时结合公寓内开展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教育引导和监查,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为广大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有序、文明的宿舍环境。
(三)设置禁烟标志学校将在校区范围内所有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烟标志,不摆放烟具(烟缸),地面无烟蒂、烟灰,来访接待做到“三不”,即不敬烟、不接烟、不劝烟。
(四)发挥教师表率作用各学院应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
教师在学院的控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
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各学院要从全面实施创建无烟校园,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创建文明校园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校园控烟工作的认识,全力推进校园控烟活动,并具体负责落实本学院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管,确保本学院师生无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办公室无烟味、烟蒂、烟。
(二)开展督查,狠抓落实。
学校要加强对控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各学院要把控烟工作作为本年度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并且坚持常抓不懈。
校、院两级应充分发挥校风校纪检查委员会和公寓自律委员会的作用,对校园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督导,发现并纠正学生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同时,学院要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从新生入学第一天开始就加强控烟知识的宣传教育,树立全员参与、控烟戒烟的意识,推动文明无烟校园的建设。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