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三篇
【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 年度考核方案(三篇)

【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方案(三篇)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所有在岗的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聘用工作人员。
具体为:1、镇党政机关公务员(含财政所、司法所工作人员);2、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柏山渠管理所、国土所、合管办、林业站工作人员);3、镇聘用工作人员(指属于镇机关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三、考核办法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聘用工作人员考核实行100分制。
1、全体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相互测评占25分(80%以上人员参加测评,结果有效);2、村书记(第一书记)、主任对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测评占25分(80%以上人员参加测评,结果有效);3、党政班子成员对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测评占40分;4、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占10分。
四、考核计分办法测评分值计算:按有效票数,1个优秀票计1分,1个称职票计0.8分,1个基本称职票计0.7分,1个不称职票计0.5分。
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总分÷有效票数×标准分值=测评分。
考勤分值计算:根据全年度考勤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1分,扣完为止。
病事假按国家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1、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分别确定等次;镇聘及其他工作人员单独确定等次。
2、每一类工作人员分为四个等次类别:一类为优秀工作人员,占人数20%;二类为比较称职工作人员,占75%;三类为一般称职工作人员,占5%;四类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工作人员,不设特定比例。
具体考核等次的确定是按每位工作人员考核总得分排名顺序来最终认定,一、二、三类等次人数均按四舍五入确定具体名额。
第四类工作人员不受名额限制,考核分值低于60分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因违法、违纪被组织、人事、纪检、司法部门查实或查处定性的工作人员,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所属部门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人事管理细则,以便于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人员录用第二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招聘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等方式,录用合格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岗位安排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保障单位运行的需要。
第四章人员晋升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学历等综合情况,对合格的人员进行岗位晋升。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各类培训活动,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人员福利待遇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经济实力,制定合理的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七章人员考核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优秀人员,对不合格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人员奖惩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人事档案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将录用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章人事信息公开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做好人事信息公开工作,公示相关人员的录用、晋升、考核等情况,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人事管理细则的行为,事业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以2018年12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制订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下面是细则的主要内容:一、一般规定1.确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人事岗位设置和职位分类1.对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设置的原则、分类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7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7篇)篇一: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篇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篇二第四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考核组织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
考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足够高效、廉洁、正直,以公正的心态履行职责。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分管领导和其他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遵循择优选贤、公开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采取综合评价、考试、考察、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人选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干预、介入,不得搞权钱交易。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强调实绩,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成绩突出的人员。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为单位的整体利益服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个人私利牺牲公益。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整体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廉政修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配合组织进行正常的考核评价,接受对自己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接受全员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做到心中有民、为民尽力。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撤职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三篇)

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机关责任制考核是一种评估和激励机关单位的绩效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方法。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简要介绍:1. 考核指标:确定评估机关单位绩效的指标体系,包括工作完成情况、质量和效益、资源利用和管理、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指标。
2. 权重分配:根据机关单位的具体情况,为不同指标分配不同的权重,以反映其重要性和优先级。
3. 自我评估:机关单位应主动进行自我评估,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内部评估:由内部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对机关单位的绩效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5. 外部评估:请外部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评估,对机关单位的绩效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评价,以增加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 绩效奖惩:根据机关单位的绩效和责任履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和推动机关单位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
7. 沟通和反馈:定期与机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反馈,将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传达给机关单位,以帮助其加强绩效管理和责任履行。
8. 改进和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机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完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以促进机关单位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以上只是一种可能的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制定。
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二)是指对机关实施责任制进行考核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1. 考核指标:确定机关责任制的目标和任务,并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2. 考核标准:根据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每个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达标标准。
同时,考核标准应该具有可量化和可衡量的特点,便于评估和比较。
3. 考核周期:确定机关责任制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4. 考核方法: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2024年事业单位考核制度(三篇)

2024年事业单位考核制度一、考核总则1、坚持职责明确、重点突出、考核量化、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
2、本办法旨在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着眼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
3、考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考核范围和对象全体机关部门和以镇管为主的事业单位中的镇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和派遣人员。
所有人员都以所在工作部门为单位统一参加考核。
三、考核领导小组为保证考核制度的顺利实施,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审批等工作。
四、考核内容、形式和办法1、考核内容: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工作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应用能力。
勤:是指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问题。
2、具体形式:采取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自我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经济处罚。
对有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具体步骤为:(1)、先由各部门依据本考核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切合本部门实际的考核细则报考核办。
(2)、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每个工作人员于每季度末完成自评后,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3)、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根据本办法及本部门考核细则进行打分并报考核办审核兑现。
3、奖惩办法:加分规定:1、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市、区先进集体荣誉的,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对直接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分别在年终考核得分中加____分、____分、____分、____分,部门其他人员减半加分。
如是先进个人荣誉的只对获奖本人进行加分,加分标准同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3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一、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是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而且一此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的制度。
二、工资制度: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
工资分配原则有一下四点:1、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
2、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是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结合,克服平均主义。
3、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工作人员的工资,并能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
4、对到边远地区及在脏、库、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
还要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三、专业技术人眼职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具有明确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四、培训制度。
培训是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会中的形象,使其成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在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上得到改善、发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单位和社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长的一项有计划,有目的和系统的活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2)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特点,建立的用于规范和管理人事活动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体系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职位设置与编制管理:明确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原则和规定,包括职位设置的程序、条件、权限等,以及编制管理的方式和标准。
2. 人员招聘与录用:明确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和录用的程序和规定,包括职位发布、招聘方式、考试与面试等。
3. 工资福利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制定、调整和发放方式,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福利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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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三篇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
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
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
(四)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