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部分的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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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三层意思: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这种委托权是辩护权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限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可操作性,防止执法中出现只许请一个辩护人或请很多辩护人的问题,“一至二人”是根据辩护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3.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

“亲友”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这里的亲属不仅指近亲属,也包括远亲。

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与委托人有一定关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赖的人。

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其中“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

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刑事代理

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刑事代理

刑事诉讼重点法条之刑事代理重点法条21刑事代理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关链接】《六机关规定》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刑诉解释》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配套练习】1.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答案】 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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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或者其他⼈,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九条辩护⼈、诉讼代理⼈认为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及其⼯作⼈员阻碍其依法⾏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级⼈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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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拾捌期_辩护与代理——重点知识点

第叁拾捌期_辩护与代理——重点知识点

【壹】辩护制度概述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2.辩护权的特点:(1)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2)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4)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有效辩护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兼听则明”。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贰】辩护人的义务1.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接受委托的情况。

3.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八版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 第八版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 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 师制度是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工作在人民法院、看 守所等场所的延伸。这也意味着值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 诉讼地位,其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 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及相关法律文 件对值班律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 律师。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 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 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辩护,是其一项主要的业务。与其他几种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相比较,律师是最理想的辩护人。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的辩护在实践中常常带一定的局限性。 律师之所以是最理想的辩护人,是因为律师的辩护有以下优点: (1)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2)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 (4)律师都归属于某个律师事务所,他们对于承办的疑难案件一般都邀请同事进行集体讨论,这样可以集 思广益、取长补短,防止或减少漏辩、错辩,从而保证辩护工作的质量。
总则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

审判阶段: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才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36条)) (注意区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 人行使权利时的区别)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 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 通信。
• 公诉案件代理人的权利 • 应当享有与辩护人大体相同的 权利 • 被代理人给予的授权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 人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活动,维 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 刑诉法4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 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 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提出辩护意见权 • 刑诉法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 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 ——获得出庭通知权(刑诉法 151条规定) •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 当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通 知书送达辩护人。这意味着辩 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 庭通知。
•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权利 • 刑诉法关于开庭审判活动的有关规定, 辩护人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 体内容包括: •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 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 人发问;可以对控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进 行质证,可以向法庭提供、出示、宣读 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 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 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他方展开互 相辩论。
• 自诉人的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 来源于自诉人的委托授权,包括一般 授权和特别授权。 • 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诉 讼活动,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 特别授权——凡是涉及自诉人处分自 己的权利,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 权利,诉讼代理人都须取得自诉人的 ,诸如自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撤回 起诉的权利、与被告人和解的权利、 接受法院调解的权利以及承认被告人 提出反诉的权利等。

《刑事诉讼法》18讲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18讲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18讲第七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刑事辩护制度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以及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措施。

辩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成为刑事诉讼法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重要标志。

辩护制度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的辩护种类有3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诉、辩解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也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分为三种情形:(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如下:(1)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这一类案件中,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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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部分的重点提示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 阅卷权。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19 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3. 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六机关规定》第 12 条)。

4. 调查取证权。

⑴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⑵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⑶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

5. 发表意见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

6. 申请取保候审权。

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 条)。

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

(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无需审判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

2. 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最迟在开庭 3 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3. 阅卷权。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刑诉法解释”第 40 条)。

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4. 会见和通信权。

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判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六机关规定”第 12 条)。

5. 调查取证权。

⑴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⑵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六机关规定”第 13 条)。

6. 申请取保候审权。

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解释”第 68 条)。

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

8. 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

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55 至 157 条、第 159 至 160 条)。

9. 非独立的上诉权。

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

二、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1. 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 306 条)。

三、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但是需要注意:
⑴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刑诉法解释”第 38 条)。

⑵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刑诉法解释”第 165 条)。

⑶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刑诉法解释”第 38 、 165 条)。

⑷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刑诉法解释”第 165 条)。

另一种是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其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 29 条“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

这一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

四、刑事代理
(一)代理的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刑诉法解释”第 50 条)。

注意:在近亲属中,只有被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的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 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其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刑诉法解释”第 49 条)
2. 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代理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代理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刑诉法解释”第 49 条)
五、法律援助制度
1. 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即国家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承担者。

2.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第12 条)。

3.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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