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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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是国家的最高审判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最高
机关
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
人民 最高人
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 民法院
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述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
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
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
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 P12 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 (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 (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二)实体公正 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 (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 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 及时补偿。、
第三章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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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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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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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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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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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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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七)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
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七、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在遵循的基本准则。
国际通行:1,国家追诉2,控审分离3,无罪推定4,公开审判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6,禁止双重危险。
我国刑诉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8,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11,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2,保障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八、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
九、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案,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十一、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由省高检决定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他人财物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后果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后果的除外)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其他轻微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十二、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普通一审刑事案件(二)中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三)高院: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院提交的二审案件,死缓复核。
(四)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死刑复核案件。
十三、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厅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承办案件的检查员、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负责案件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人员: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6,鉴定人员(二)回避决定机关1,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2,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3,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4,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不得出席,副院长支持。
5,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不得出席,副检察长支持。
6,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
7,书记员:法院书记员,法院院长决定;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长决定。
8,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不同诉讼阶段,由不同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审判阶段,法院院长决定。
十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一)职务保障权:辩护人依法履职受国家法律保护;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追究,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严重扰乱法律秩序行为除外。
(二)会见、通信权: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2,其他辩护人需要经过法院和检察院同意。
3,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最长不超过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5,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情况,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可以向被、犯核实有关证据。
6,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技术、现场。
(三)阅卷权: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
(四)获取证据权(五)已发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1,检察院批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出辩护要求的,应当听取。
2,批捕未成年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3,侦查审结之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记录在案;有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记录在案;有书面意见的,应附卷。
(六)其他权利:申请回避,提出复议,控告审判人员侵权行为,经当事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十四、辩护人的义务(一)认真履行职务义务(二)依法辩护义务:不得教唆隐匿证据、毁灭证据、串供····(三)部分证据展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四)保守秘密义务(五)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十五、强制辩护的范围强制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是未成年人的。
3,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十六、证据(一)证据法定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分类:1,根据证据来源对证据分类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内容或者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还是否定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根绝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十七、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到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1,公诉案件中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举证。
3,被告人除法律规定外不举证(被告人的辩解是辩护权利不是举证责任)十八、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
十九、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
主要非为口供证据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二十、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十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挤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
二十二、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