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课程期末复习资料考核知识点:考核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差别附1.1.1考核知识点解释。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诉讼主体不同,参与的国家机关和参与人不同。
B诉讼原则不同。
C证据制度不同D强制措施不同考核知识点:本题考核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模式附1.1.2考核知识点解释.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混合式,就是同时吸收了以上两种诉讼形式的优点,在追究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人权,总的倾向是更加公开,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多保护。
考核知识点: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内容附1.1.3考核知识点解释.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考核知识点:本题考核被告人的权利1.1.4.知识点解释:被告人享有的一些列权利中,有不少是所有当事人都有的。
作为被告人特有的权利,最基本的是辩护权。
考核知识点:考核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附1.1.5.知识点解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与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不同,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考核知识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1.1.6知识点解释:除了职务犯罪以外,其余公诉案件的管辖由公安机关负责。
本题BCD均属于职务犯罪,由检察院负责,只有A由公安机关管辖。
考核知识点:检察院管辖案件范围。
1.1.7.知识点解释:检察院负责管辖职务犯罪案件。
本题中,A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CD为自诉案件,只有B符合条件。
考核知识点: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1.1.8.知识点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考核知识点:证人的资格1.1.9.知识点解释:证人需要有一定的观察力、感知和判断力,因此,只有自然人可以做证人。
相反,其余当事人,则是法人和单位均可充当。
1.1.10.知识点解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为监视居住几乎剥夺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自由,其活动半径比取保候审更小,甚至不能离开自己的住处,通信与会见他人都受限制,所以期限要比取保候审短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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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受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C、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单选题】: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地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案例题】12.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常识】13.回避的理由、方式【简答题、小题】: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曾经参加过本案某一诉讼阶段的司法工作,由于工作调动或调整等原因在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活动中(本要担任)不得担任审判等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回避制度。
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或有因回避、无因回避)。
(另: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4.辩护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小题】15.辩护人的范围【小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必须依法进行;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17.刑事辩护的含义;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20.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5×3'=15')1、刑事诉讼:狭义的刑事诉讼,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广义的刑事诉讼,即扩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2、管辖、地区管辖、级别管辖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4、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5、回避: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6、辩护: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刑事指控进行辩解、辩驳、辩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
7、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8、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责任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9、逮捕:(二班没有)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方法。
10、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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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
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
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
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
(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观性。
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
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3)可采性。
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
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
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必须依法进行;(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
17.?刑事辩护的含义。
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20.?保证人的条件。
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
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
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