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塑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的局限性及完善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规则是“谁主体,谁被告”。
但这一规则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是存在着较大的缺憾。
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进行反思,为确立新的行政诉讼被告规则提供理论支撑。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一般认为,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是:“谁主体,谁被告”。
就是说,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这既是行政诉讼的特征,也是被告的首要特征。
”[①]“享有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必须是享有行政实体上的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即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②]“被告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被告区别于其他诉讼的重要特征。
”[③]“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④]“…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一是必须是行政主体;…”[⑤]“面对庞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以及复杂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则是:谁主体,谁被告。
”[⑥]“而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也是建立在行政主体理论基础之上。
”[⑦]“传统范式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理清外部责任归属的基础上规范行政行为,更直接与行政诉讼被告之确定有相当的勾连,具有明显的维护公民权益之内涵。
”[⑧]这一观点也被法律和司法解释所采信。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委托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
…”在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是“谁行为,谁被告”。
国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如何呢?在分析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之前,有必要对外国相应的制度进行考察,以期拿来为我所用。
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反思.doc

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反思-在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是谁行为,谁被告。
国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如何呢?在分析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之前,有必要对外国相应的制度进行考察,以期拿来为我所用。
二.中外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之比较(一)外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之考察在美国,行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
美国的被告的范围是极为宽泛的。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美国法院受理的诉讼,不是寻求金钱赔偿,而是控告行政机关或其官员或职员,以官方身份的或在法律掩饰下的作为或不作为时,不得以该诉讼反对美国或美国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为理由而驳回,或拒绝给予救济。
美国在这类诉讼中可以被指名为被告,也可以对美国作出不利的判决或命令。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凡联邦政府之任何人员与其职权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人民财产之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上之伤害或死亡,受害人可以以美国政府为被告,向联邦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⑨]因此,美国联邦政府可以成为司法审查中的行政诉讼被告。
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3条规定在没有能够适用的特定的法定的审查程序时,司法审查的诉讼可以对美国、对机关以其机关名称、或者适当的官员提起。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3节还规定: 在没有能够适用的特定的法定的审查程序时,司法审查的诉讼可以对美国、对机关以其机关名称、或者适当的官员提起。
最高法院在1947年的一个判决中甚至认为,如果法院对出庭的下级官员发布的命令,能够使当事人的被损害的损失有效地得到所要求的救济时,下级官员执行上级命令,原告可以对该下级官员单独作为被告提起司法审查。
[⑩]所以,在美国,联邦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等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在法国只要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似乎被告不存在什么问题。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资格采取宽大解释,方便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
[11]诉权是至上的理念还可以从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体现出来。
浅述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的确定

浅述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的确定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中,当事人根据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的行政法律程序。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有着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的特殊性,其中被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被告资格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指导、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人,均可成为被告。
二、具有被告资格的主体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管理,但有时也会存在其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都是被告的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上级行政机关和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在上级机关的指导或领导下进行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上级行政机关和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均可以作为被告的主体。
3. 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除了行政机关,某些行业中的公司和企业可能也存在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其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成为被告方;此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样可以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因而成为被告的主体。
4. 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类似,公共机构或事业单位在行驶自己的管理职能并因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时候,也可以成为被告方的主体。
同时,其工作人员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迫在法律面前出现的可能不仅仅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上级行政机关和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还可能存在其他组织或个人。
(比如,民间企业或居民出于自我保护行为,有时也会进行非法行为,导致其他人受到损害)。
三、被告资格的确定原则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

2020·0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侯冠宇周帆帆作者简介:侯冠宇(1995—),男,河南辉县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帆帆(1995—),女,安徽临泉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要:现行《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飞速发展以及社会公共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反而使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问题愈发复杂化。
而行政诉权得不到全面的保护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所遭遇的重要的困境之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亟需通过整合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来完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017渊2020冤01-0052-06我国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较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较为复杂,这给被告确定问题带来了很大麻烦。
从《行政诉讼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确定均占据了不少条文。
立法花费如此大的精力对被告确定作详细的规定,正是试图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机关是被告。
这些规定背后的基本理念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

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
周伟;张燃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6)002
【摘要】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行政人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相应组织除了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外,行政诉讼后果则转继到行政诉讼被告所归属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周伟;张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4
【相关文献】
1.资产减值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探讨--兼论我国资产减值确认标准和计量属性的选择 [J], 邵天营
2.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J], 李荣珍;孙娇
3.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 [J], 刘宁
4.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 [J], 侯冠宇; 周帆帆
5.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 [J], 侯冠宇; 周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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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重构

Reconstruction of the Proof Standard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作者: 曹恒民
作者机构: 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50-154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8期
主题词: 行政诉讼 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摘要:证明标准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一个与自由心证密切联系的范畴。
它不仅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证明责任的最低标准,同时也是法官根据既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标准,是一个具有主客观双重性的法学概念。
本文以证明标准概念作为逻辑起点,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以获取关于建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有益启示。
最后在分析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提出在法定证明基础上的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的组织 ;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 的组织 ;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
活 动 的组 织 ; 政 主体必 须是 能够独 立参 加行 政诉讼 , 担行政 活动 的法 律后果 的组 织 。 行 承 在行 政 主体理 论影 响下 , 国几乎 所有 的教科 书都 对行 政诉 讼 被 告作 如下 定 义 : 政 诉讼 被 告 , 我 行 是指 受 原告 指控 实施 了侵犯 其合 法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 应 诉 的行 政 主 体 。一 般 认 为 , 行 政诉 讼被 告具 有 如下特 征 : 一 , 政诉 讼 被告 必 须 是 行 政 主 体 , 第 行 即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 规 授权 的组 织 。 法 受 委托 的组 织和不 能对 外 承担 行 政 法律 责 任 的组 织 以及 个 人都 不 是 行 政 主体 , 不 能作 为 行 政 诉讼 被 都 告 。第 二 , 政诉讼 被 告必须 是对 原告 作 出了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 行政 主体 。第 三 , 政 诉 讼 被告 必 须 是 由 行 行 原 告指 控并 且 由法 院受理后 通 知其应 诉 的行 政 主体 。
在行政 诉讼 法颁 布 实施之 前 , 国的行政 诉讼 被告 仅 限 于行 政 机关 。行 政 主 体标 准对 我 国行 政 法 和 我 行政诉 讼法 的 发展起 了重 大作 用 。可 以说 , 如果 没有 行政 主 体标 准 , 国 的行 政 诉 讼 可 能 还停 留在 单 纯 我 的 以行政机 关 为被告 的 阶段 。行政 主体 标准 的采 用拓 宽 了行 政救 济 的 范 围 , 我 国行 政诉 讼 法 学 的可 持 为
(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若干解释》 第 2 条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 ) 0 “ 能但不 具有 独立 承担法 律责 任能 力 的机 构 , 自己 的名 义 作 出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以 当事 人 不 服 提起 行 政诉 讼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塑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婶圈圈露墨墨竺兰型!!f叁篁!查垒垒行瞰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望李林娴摘要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是“行政主体”标准,这一标准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标准的弊端,并对国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作了介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应采用忪权力标准”来确定被告资格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标准行政主体标准公权力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8—02一、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及其弊端(一)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行政主体”标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指导的。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起草《行政诉讼法》时,为了方便确实行政诉讼被告,出于技术性需要的考虑,我国从国外引进了“行政主体”的理论。
我国当前对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一般表述为“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或条件在于,第一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2:第二被告须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并影响到其权益而成为被告:第三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从这些定义和特征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主体概念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非常重要,可以说是我国确定被告的标准。
(二)以行政主体作为被告确定标准的弊端以行政主体为标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这一理论最初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它对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表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领域,解答了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责任归属等问题。
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它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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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了“ 政主 体” 行 的理论 。 具体行 政行为违 法侵犯 原告的合法 权益 , 并经 由人 民法 院通知 应 诉 的行 政机 关、 法律 法规授 权 的组织” 我 国行政 诉讼被 告的特 。 征或 条件 在于 , 一被告须 是行政机 关或法律 、 第 法规授 权的组织 , 即被 告必须 是行政主 体 第二被 告须 是作 出被诉 具体行政 行 为 : 的主 体, 即行政主 体须 是在行 政管 理过程 中, 针对特 定人 或事采
在一起 , 被视 为相同 的外 延 , 同为行政机 关和法律 、 即 法规授权 的 告或 被告 的部 的名称 , 该部不论 是否有法 人资格都 可以作 为当事 组织 。 由于被 告必须 是具有 行政 主体 资格 的行政 机 关或法律 法 人 。 没有指 定 的部作 当事人 或不 能确定 的 , 由检 察总长 作为 当事
一
公权 力标准 ‘ 文章编 号 :0 9 522 1) -3—2 10 . 9(000 l80 0 9
3“ 律 、 .法 法规 授权组 织” 这一概 念存在缺 陷 。首先 ,法律 、 “ 法规授 权 的组织 ” 称其 为一个概 念 , 与 倒不 如说 它是一个 描述性
. 文献 标识码 : A
以行政 主体为标 准确定行 政诉讼被 告资格 的, 这一理 论最初 的机 关为被 告 , 总统不得 为被告 , 总统处分 不服的 , 以直接 但 对 应 的意义 是毋庸 置疑 的 。它 对我 国行政 法 学和行政 诉讼 法学 的发 执 行总统 处 分的官 吏为被 告 , 向联邦 请求 赔偿 , 以合 众 国为被 则 展作 出 了巨大的贡献 , 尤其表现 在行政 复议 、 行政 诉讼 、 国家赔偿 告 , 以总检察 长为诉 讼代理 人 。美 国在 放弃主 权豁 免制度 以前 , 等 行政救 济领域 , 答了行政 诉讼被 告和 行政 责任归 属等 问题。 解 司法 审 查中 国家和政 府不 能作为 被告 , 能以官 员作为被 告 , 只 放 司法审查可 以对美 国、 对机关 以其 机关名称 、 或 十 多年的行政 诉讼实 践表 明 , 它在 我 国的行 政诉讼 活动 中发挥 着 弃主 权豁免 以后 , 重要 作用 。但 是, 随着社会 的变 迁和 时代 的发展 , 政主体标 准 者 适当 的官 员提起 。而且 原告 有权选 择是 对其 中一个 起诉还 是 行 理论 的缺 陷也 日渐 凸显 出来 。主要表 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1 使 行政诉讼 被 告确定 复杂化 。 . 由于 实用 主义 的动机 , 国 我
合并 起诉 。
3 英 国 。 英 国, . 在 英王 不能作 为名 义上的 当事人而 应 由有 关
的行政 诉讼法 自起草 开始, 行政主 体与行政 诉讼被 告铍紧 密联 结 的 部作为原 告或 被 告, 财政部 必须公布 一个名单指 出可 以作为 原
L g I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S ce t
2 0年 9月 ( ) 01 中
籀占 . 轧会 J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确 定 标 准 的 重 塑
李林娴
摘 要 我 国 目前行政 诉讼被 告 资格 的确定标 准是 “ 政 主体” 准, 彳 亍 标 这一 标准 曾经发挥 过 巨大的作用 , 随着时代 的发 展 , 但 其弊 端也 日益 明显。 文分析 了我 国现 行标 准的弊 端 , 本 并对 国外行 政诉讼 被告 的确 定标准 作 了介绍 , 比较分析 的基础 上 , 在 得 出我 国应 采用 ‘ 权 力标准” 公 来确 定被告 资格 的结论 。 关键 词 行 政诉讼被 告 资格 确 定标 准 行 政主体 标准 中 图分类 号: 95 D 2
我 国当前对行 政诉讼 被告 的定义 , 般表述 为 “ 告指控其 公权 力的行 为必须 有行政 法 的控制 。 一 原
1 日本 。 . 日本《 行政 事 件诉讼法》 l 条规定 , 销之 诉, 第 1 撤 以
机关 裁撤时 , 以承受其事 务 的机 关 取 具体措 施并影 响到其权益 而成为被 告: 第三被 告须是被 指控并 原裁决或 原处 分机 关为被 告 , 经 由人 民法 院通 知应 诉的人 。 从这 些 定义和特 征 中可 以看 出 , 在 为被告 。 确认 之诉 ,当事 人诉 讼, 、 以该 法律关 系 的一方 当事 人为 我国, 行政 主体概 念对 行政诉 讼被 告资格 的确定 非常重 要, 以 可 被告。 民众 诉讼 、 关诉讼 , 则上依法 律规定 决定 被告 , 机 原 无规 定 说 是我 国确定 被告 的标准 。 ( ) 二 以行政 主体 作为被 告确 定标准 的弊端 时, 依其 性质 决定被 告 。 2 美 国。美 国 《 邦程序 法》 1 . 联 第 O条规定 , 以发布行政 处分
、
我 国行政 诉讼被 告资 格的确 定标准 及其 弊端
( ) 国行政 诉讼被 告 的确 定标 准—— ‘ - 主体” 一 我 ' ̄ 4 5 标准
大多数法 学 教材也 只是 列举哪些 组织是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我 国 目前行 政诉 讼被 告的确 定标准 是 以行政 主体理 论为 指 解释 , 导 的。2 0世纪 8 0年代末 , 国在起草 《 我 行政 诉讼法》 为 了方 组织 , 时, 而对 授权 的法定规 则 , 法定程 序等具体 内容疏 于论述 , 造成
政府组织 从事 的公共事 务并没有 法律法规 明确授权 , 他们行使 但
二 、 外行政 诉讼被 告资 格的确 定标准 及借鉴 国 相 对于我 国被 告适格 的复 杂 、 易于变 动及 不易确 定而言 , 在 其他 国家 , 告 的适格较 为容 易。 被
( ) 国关于行 政诉 讼被告 资格 的具体规 定 一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