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达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停业生产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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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2019年(9)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2019年(9)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2019年(9)(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S市A区个体运输户秦某拖欠养路费2万元。

市交通局(设在B区)作出决定令秦某补交所拖欠的养路费2万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

秦某逾期既不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交通局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它应向哪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A区人民法院B. B区人民法院C. A区或B区人民法院皆可D. 市交通局根据便利选择最恰当的法院2. 某镇花木园艺场对该镇政府注销其经营资格的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限制其经营范围的决定。

某镇花木园艺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A. 县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D. 高级人民法院3. 某单位排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局经市政府批准对其作出署名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以批准的市政府为被告B. 应当以市政府与市环保局为共同被告C. 应当以市环保局为被告D. 应当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市政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4. 环宇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医院达成协议,共同开发SP制剂。

试产期间,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即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药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在市医院投入临床使用。

四机关遂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环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行政主体或被告应当是谁?( )A. 应当是医药管理局,因为处罚涉及其行政职责B. 应当是卫生局,以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为第三人C. 应当是卫生局等四机关,因为是共同行为D. 应当是四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5.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 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 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 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6.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一、1. 理论法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江南博哥)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范文]【谈现状】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在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

【谈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XXX等人、被告单位厦门东绿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2011年6月,被告单位厦门东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绿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XXX担任东绿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吴伟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报关单证制作等进出口业务操作。

2012年初,受货主委托,XXX、吴伟明决定由东绿公司利用其他单位的许可证,为非许可证利用单位的货主代理进口废塑料,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XXX、吴伟明等先后找到有许可证的被告单位龙岩大乘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公司)副总经理张其标、被告单位龙岩市建盛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盛公司)董事长陈建维、经理陈志雄,分别谈妥由东绿公司利用大乘公司、建盛公司等的许可证为非许可证利用单位进口废塑料,上述公司及许可证的进口单位提供印章配合东绿公司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东绿公司在货物进口后将相关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给上述公司,大乘公司、建盛公司向东绿公司支付每吨2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间,在无许可证及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承源通过被告人陈志琦委托东绿公司,被告人陈垂寻、陈波治等直接委托东绿公司为其走私进口废塑料,东绿公司则利用建盛公司、大乘公司等的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

期间,由国外供货方制作,或由被告人吴伟明等人根据国外供货商提供的资料制作以许可证单位为购买方的原产地证、合同、清单、发票、提单等虚假的报关单证,并经许可证单位盖章后,再将报关资料交给报关公司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货物通关后,东绿公司将货物交给陈垂寻、杨承源、陈志琦、陈波治等人。

为此,东绿公司向陈垂寻、陈波治收取每吨约1200元的费用(含清关费用)、向陈志琦收取每吨约170元的费用(不含税费),向孙江河收取每柜2850元的费用(不含税费)。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下)
第一节 中国的水土保持法 第二节 中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中国的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及历史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中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 中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节 中国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
的规定
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上)
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中国的水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中国的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中国的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三章 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 调原则
第二节 预防为主原则 第三节 奖励综合利用原则 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环境标准制度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环
境保护局停业生产处罚案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路达公司主要生产黄铜阀门等产品。1990年下半年, 该公司擅自将铸造车间由杏林迁入集美分厂。其在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 是与原告毗邻的省体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 严重侵害了师生身体健康,干扰教育生活秩序,致 使该院师生多次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投诉,要 求该厂搬迁。1992年9月,原告因治污不力被被告 处以5000元的处罚,后原告虽提出治污方案及计划, 但恶臭污染仍然存在。被告因此于1992年12月责令 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停止生产。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公共危机处理的案例分析

公共危机处理的案例分析

公共危机处理的案例分析——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对二甲苯化工项目(PX)危机案例分析2011级MPA班袁泉一、案例背景一个投资高达108亿、年产80万吨、可能给一座城市带来800亿元年GDP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工业项目,在科学家、政协委员和广大民意的推动下,最终“暂缓建设”。

沸沸扬扬的厦门二甲苯化工项目(下称“PX项目”)事件于2007年5月30日有了实质性进展:5月30日上午,厦门市文化宫八楼,厦门市常务副市长丁国炎正式宣布了缓建“海沧PX项目”(PX,又称对二甲苯,化工原料,属危险化学品和高致癌物)的决定,并称市政府已委托新的权威环评机构在原先的基础上扩大环评范围,进行整个化工区区域性的规划环评。

二、案例描述1、PX项目的立项审批1990年1月,经国家批复,厦门海沧开发区确定了化工产业区。

台商王永庆欲在此投资一电厂,后来几番论证,因为担心酸雨造成环境破坏,尤其怕影响以鼓浪屿为代表的旅游产业,最终投资未能如愿,电厂后来迁到漳州。

海沧化工开发区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待开发状态,仅有翔鹭化纤等少部分化工企业进驻,化工业未充分形成气候。

2000年前后,海沧成为厦门地产的新热点,地方政府加速了海沧地块的地产开发,着力要将其打造成厦门的“浦东”,政府背景的海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未来海岸”楼盘,直接起了带动作用。

2001年,翔鹭化纤向厦门市提出在海沧建设80万吨PX项目,该项目自200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立项后,历经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的预审、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7月审查通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而项目环评期间,厦门市并未进行全市公开听证,环评也没有公众参与。

国家发改委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PX项目之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

2006年11月17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预计2008年建成投产。

2、政协提案引发的PX项目争议海沧PX项目刚刚动工,就遭到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厦门大学教授赵玉芬等人的反对。

2.清洁生产中心简介

2.清洁生产中心简介

厦门市清洁生产与安全促进中心简介厦门市清洁生产与安全促进中心是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湖里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厦门环安科技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从事污染预防、节能减排、工业安全、职业健康、卫生防护、技术改造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领域的科技推广、技术应用和审核培训工作,经常性组织有关科研项目、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

中心技术力量雄厚,兼备清洁生产、健康安全、质量、环境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和优秀人才,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提高企业竞争力。

我中心拥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5人,中级职称7人,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14名,能源审计师6名,符合国家环保总局规定为企业提供情节生产审核服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中心组织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涵盖电力、造纸、印染、化工、医药、电镀、建材、机械、食品、电子等各个领域,积聚了丰富的清洁生产审核经验。

今年伊始,又联合湖里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有关企业搭建“节能减排科技服务平台”,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再立新功。

业务范围教育培训: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宣传教育培训,举办国家注册清洁生产审核师、企业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等。

◆清洁生产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方法》的规定,以节能、降耗、增效为目的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清洁生产审核专业的技术指导,并负责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能源审计: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规范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的成果,挖掘企业节能潜力,评价企业能耗水平,编写《能源审计报告》。

◆节能规划:针对企业节能目标、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革新措施以及投资计划,论证目标的实现可能、实现途径,编制定量的节能规划目标。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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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停业生产处罚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案件字号】(1993)行终字第01号【审理法官】张树彭,何丽圆,黄伟民【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1993.06.02【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代理律师/律所】费克俊,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行政责任情节】行政处罚,合法,罚款【诉讼关键词】罚款,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停业生产处罚案(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1号。

2.案由:不服停止生产处罚。

3.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特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材攀,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雅雅。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_6号。

法定代表人:吴子琳,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特。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水交。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振华;审判员:庄本中;代理审判员:林月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树彭;代理审判员:何丽圆、黄伟民。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日。

(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1990年初来厦投资办厂,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厦门市环保局)在该公司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批复:“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工厂兴建路达工业有限公司。

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生产。

”由于生产管理方面的原因,路达公司将铸造工序迁入集美分厂。

从此,铸造车间排放的恶臭气体严重污染着福建省体育学院(以下简称省体院)的大气环境,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省体院师生反映极为强烈。

路达公司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如将产生恶臭的树脂壳模铸造工序迁出集美分厂等,但仍没有彻底解决污染问题。

鉴此,厦门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厦环保(1992)103号决定:责令路达公司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两个。

路达公司不服,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路达公司不服,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2)原告诉称:①由于在杏林原材料(铜材)经常被盗,保安问题无法解决,所以将铸造车间并入集美分厂,并经厦门市环境监测站对该车间的粉尘、噪音、废气进行实地监测,被告签注:“经监测站实测,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同意正式投产”的意见后才正式投产的。

说明原告将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是经被告批准许可的。

原告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环保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适用上述条款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②被告仅凭省体院师生反映强烈就认定原告铸造车间排放的气体确实污染了毗邻的省体院的大气环境,缺乏足够的证据。

③被告责令原告于1993年5月31日前停止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生产,没有给原告一段建厂的合理期限,将使原告生产工序停滞瘫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由于新建厂房必须经过设计、环保评估、配电、配水及工程施工等必经程序,需到1993年12月31日才有可能迁入新厂生产。

(3)被告辩称:我局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情合理,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并且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主要理由是:①原告造成的恶臭污染事实有省体院师生员工数十次向我局和上级领导部门投诉材料,市、区人大、政协代表提案,本局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多次现场调查观测结果,以及原告多次向我局汇报污染处理方案、计划等证据证明。

②上述事实说明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规定。

我局根据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⑧我局责令原告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起停止生产,已经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原告完全有充分的时间执行我局决定。

2.一审事实和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路达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

199G 年下半年,该公司擅自将铸造车间由杏林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

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原告毗邻的省体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严重侵害了师生身体健康,干扰教育、生活秩序,致使该院师生多次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该厂搬迁。

庭审中,经法庭许可,该院师生派代表出庭作证,强烈反映原告恶臭污染的事实。

另1992年9月,原告因治污不力被被告处以5000元的处罚。

后原告虽提出治污的处理方案及计划,但恶臭污染仍然存在。

被告因此于1992年12月9日向原告作出了《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责令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在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两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厦门市环保局厦环保(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

(2)199b年2月27日路达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厦门市环保局厦环保字(1992)005号《关于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6月18日“关于集美厂停止壳模浇注的时间安排”来函的批复》。

(4)厦门市环保局厦环罚字(199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厦门市人大、政协代表的提案。

(6)福建省体院关于路达公司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有关情况反映。

(7)相关证人证言。

3.一审判案理由法院认为:路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大气环境,严重侵害了福建省体院师生的身体健康,干扰了教育生活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路达公司要求延长生产时间,撤销厦门市环保局的处理决定,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恶臭污染在国内有关环境管理实践中并借鉴国外办法,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

因此,厦门市环保局作出的厦环保字(1002)103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4.一审定案结论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

(三)二审诉辩主张1.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1990年下半年,该公司擅自将铸造车间由杏林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缺乏事实根据。

事实上,由于铸造车间设在杏林,原材料(铜材)经常被人偷盗,上诉人不得已于1991年元月将铸造车间并入集美分厂,而且在迁厂前口头向被上诉人请示,迁厂后经厦门环保监测站对该铸造车间的粉尘、噪声及废气的排放进行实地监测,被上诉人签注“经监测站实测,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同意正式投产”。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上诉人将铸造车间由杏林迁入集美分厂是经被上诉人审核批准后才正式投产的。

(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大气环境,严重侵害了省体院师生身体健康,干扰教育生活秩序,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原审判决的以上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

在法庭调查时,省体院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他们在证词中“证明”铸造车间所排放气体的恶臭污染了省体院的大气环境及发病率上升情况,均依据省体院师生的嗅觉感官判断的,无法列举发病率上升与铸造车间排放的气体两者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科学依据,仅仅以一种猜测加以推论,缺乏事实根据。

(3)原审判决认定:“对于恶臭污染在国内有关环境管理实践中并借鉴国外办法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

”本案一方面省体院三个证人证明认为铸造车间所排放的废气有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环境,另一方面由环境大气监测专家及环境污染专业干部所组成的调查组现场监测结果,结论是从1992年9月份起基本未觉察到臭气出现,只是在省体院范围内的部分区域仍有个别短暂时间内感觉到较淡的烧焦臭味。

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大气环境未免太武断。

(2)被上诉人厦门市环保局辩称:①上诉人是擅自将铸造车间由杏林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的。

上诉人无视我局于1990年3月6日在其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作出的审批要求,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于1990年第三季度将铸造车间由杏林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该行为严重违反了(1989)35号《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等有较大改变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②上诉人铸造车间恶臭污染客观存在。

根据国家环保局环法规(1993)11号《关于对恶臭污染判断请求的答复》确认:“恶臭污染是依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判定的。

”作为有一千多人的高等学府福建体院师生员工都强烈反映恶臭污染,而且我局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现场监测,结论是:“在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停止壳模浇注的情况下,在省体院范围内的部分区域仍然可在个别短暂时间内感觉到较淡的烧焦臭味。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恶臭污染的客观存在。

(3)上诉人污染客观存在,根据环保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有责任也有权力依法责令停止污染行为,停止铸造车间生产。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于相毗邻的省体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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