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孤儿;(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目标,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效能。
(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湖医保联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19〕9号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市区由市、区各承担50%)。
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
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6〕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6日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二)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四)统筹协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监督工作;卫生、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财社〔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专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四)基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3•【字号】洛政[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2006年9月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既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国企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1.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2.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3. 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4.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5. 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42a7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dc.png)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附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00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122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四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6]7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发挥医疗救助平台作用,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援助。
第二章救助形式和标准第五条救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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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0〕7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现就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效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一是提高住院救助标准。
已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标准和报销范围内费用)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在8000元-10000元之间;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五保人员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在县(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律按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50%比例,超出2000
元部分40%比例进行救助,封项线为10000元。
二是将日常救助调整为门诊慢性病救助。
具体包括特殊门诊大病和一般门诊慢性病。
对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等特殊门诊大病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按不低于50%比例报销,年封顶线提高至10000元-15000元;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实行分病种定额救助或按药费比例救助,年封顶线在1000元以内。
救助病种参照当地新农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执行。
三是调整临时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贫困家庭成员,经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封项线8000元。
四是调整二次救助办法。
年末资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额15%时,利用超出部分对住院救助及特殊门诊大病救助对象中个人自负费用仍然较高的开展二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各地要根据此次省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本地现行政策的调整。
在政策调整过程中,要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题。
二、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改进救助服务方式,简化程序,大力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同步的“一站式”服务。
一是全面推行住院救助“一站式”服务。
各地要认真做好“一站式”服务各项准备工作。
9月末前,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和服务协议签订工作;10月上旬,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关的硬件、技术及服务机构设立等配套工作;10月末前,各地要与定点医院共同制订救助对象就医和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预交和结算办法。
至11月底前,各地要至少有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后,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在核对确认身份后,个人只需预交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报销部分由医院垫付,出院即时结算。
二是逐步推进门诊慢性病救助“一站式”服务。
患特殊门诊大病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在核对确认身份后,个人只需交纳个人承担的费用,相关部门可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并依托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由个人向街道(乡镇)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或季度)审批一次,发慢性病救助卡(证),救助对象持卡(证)自由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门诊或购药,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
各地要从发放慢性病救助卡(证)逐步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购药直接结算转变,实行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站式”管理服务。
三是改进临时救助、二次救助和医前救助流程。
临时救助由个人向街道(乡镇)申请、街道(乡镇)入户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每月集中联合审批。
在已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县(市、区),二次救助无需个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年内已救助的对象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救助对象直接追加二次
救助,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救助对象中患危急重症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急诊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个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医前救助,保证其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三、规范救助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各地要在全面启动实施三种救助方式,努力提高救助率的同时,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是加强操作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要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核查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属实、医疗费用真实,避免冒名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
医前救助经手人要书写借款凭据,并签署医后及时提交相关医疗资料和票据的保证书后,方可批准救助。
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要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集体审批制度,努力缩短审批时限。
要加强救助结果公开力
度,定期将各项救助结果返回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救助公平有效。
二是加强基金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
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套取医疗救助资金。
积极推行民政审批,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全部实行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直接结算;对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特殊病例,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救助金,民政部门与医院结算。
临时救助要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严格按照实际参保参合人数核拨资金。
要努力提高基金使用率,降低基金结余率,年末资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额15%以内。
医疗救助基金剩余较多的县(市、区)可对患慢性病低保对象进行免费体检,体检人次及支出列入门诊慢性病救助。
三是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配合,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防止冒名顶替、挂床等行为。
要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和诊查项目,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告知患者家属,并经过患者(或家属)同意,降低个人负担。
四是规范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各地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
各地要在每月上旬及时准确上报医疗救助统计报表。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一要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要充分利用这次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有利时机,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要加强各部门配合。
民政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抓好救助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管指导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参保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三要加强政策宣传,均衡开展救助。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让困难群众了解医疗救助政策,主动申请救助。
各地要在开展住院救助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特殊门诊大病救助、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努力提高救助率,保证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四要搞好政策衔接。
各地政策调整期间,要按原政策对困难群众及时实施救助,待政策调整后对7月1日后发生费用的救助对象不足部分进行补足。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