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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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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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申报
• 申报点的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 范围和检疫对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2.3.1申报时间 (加强宣传) • 2.3.1.1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 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 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 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 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 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章 产地检疫
• 3.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 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 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 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四章 屠宰检疫
• 贮藏后换证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 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 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 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 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200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经2010年、2019年修订(改),对规范动物检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形势的变化和2021年动物防疫法的修订,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检疫监督工作实际,为适应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有效衔接,农业农村部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版《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新《办法》的章、条数量一样,都是10章、53条。

但修订后的内容调整变化较大,为了便于准确把握新《办法》,并熟练运用到实际检疫监督工作中,作者从检疫制度设计、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新修订《办法》的重点内容,供广大同仁借鉴。

1 检疫制度设计1.1 检疫规程 规定了动物检疫规程,明确了动物检疫的对象、范围和程序。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先后出台了17个动物产地、屠宰检疫规程。

每个检疫规程均明确了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1.1.1 检疫范围 检查的动物种类,如家畜家禽、实验动物、蜜蜂、犬、猫等。

1.1.2 检疫对象 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

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检疫对象。

1.1.3 检疫程序 检查的步骤和流程,以及每个环节检查什么、怎样检查、检查结果处理等。

1.2 申报时限 统一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时限。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不再因动物、动物产品的用途不同,规定不同的申报时限,而是统一规定为货主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 申报方式 完善了动物检疫申报方式。

顺应网络化、智慧化时代的发展,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删除了电话申报方式,保留了申报点现场、传真申报方式,进一步优化申报方式,最大限度的方便养殖场(户)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农业及畜牧业的重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

本文旨在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执行该法规。

二、办法内容概述办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利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三、办法重要规定解读1. 动物检疫机构职责与权利本办法对动物检疫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要求动物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对已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动植物检疫证明及相关信息予以妥善保管。

另一方面,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检疫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本办法对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作出了细致规定。

检疫证明中必须包含有关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动物产品进口检疫证明的填发应当符合我国对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法规的规定。

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本办法针对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对动物检疫硬件、技术和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本办法对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规定了动物检疫的应急预案、动物检疫标本采集和送检等方面。

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本办法对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于无证检疫、隐瞒不报、组织疫区内动物离开禁区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 动物检疫证明样本3. 动物检疫设施建设标准4. 动物检疫硬件设备购置清单5. 动物检疫人员资质证书申领流程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动物检疫: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预防、发现、诊断和治疗传染病的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学习心得范文

《动物检疫管理办》学习心得范文

《动物检疫管理办》学习心得范文农业部公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列是我通过学习所懂得与掌握的一点体会。

一、明确了动物检疫与出证主体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与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据此能够明确下列事项:一是检疫主体是官方兽医,兽医专业人员协助;二是出证主体,只能是官方兽医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检疫证明,兽医专业人员能够协助做加施检疫标志等辅助性工作;三是指定主体,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而不是由官方兽医选定。

二、规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基本原则一是过程监管原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检疫过程监管应当是要贯彻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等全过程监督理念,力求从原则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由于检疫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二是风险操纵的原则,从动物检疫角度而言,要树立风险预测意识,做好有关检疫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如对养殖场进行备案,规范养殖行为,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出证条件;三是可追溯原则,要紧是通过建立检疫材料,包含现场检疫记录、检疫标志登记、检疫证明存根保管等来实现对动物检疫的可追溯管理。

三、申报检疫主体与申报时间的确定一是申报检疫主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章明确了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是由货主申报检疫,受理报检后,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确认健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申报时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章中规定了申报检疫要提早“3小时、6小时、15天”不等的具体时间,特别是对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要在捕获3天内报检,是对当事人规定的确定性义务。

四、免疫有效保护期的确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在对动物或者“供体动物”实施检疫出证时,均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 图分 类 号 : 8 13 S 5 .3 文 献标 识 码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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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0 5 9 4 2 1 )7 0 0 — 3 10 — 4 X(00 0 — 0 10
21 0 0年 1月 4 日 ,农 业 部 2 1 律层 面上 予 以 明确 的为 数不 多 的将 强动物检疫 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00 动 年第一次 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 《 动物检 行政 许可 职 能直 接授 权 给事 业 单位 物 检 疫 是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 疫 申报 是 检 疫管 理办法》( 业部 令 2 1 年 第 6 的规定 ,这 同时 也意味着动物 检疫 、 启动这一 行政 许可 的先 决条件 , 农 00 只有 号, 以下简 称 《 法》 , 办 ) 3月 1日起 已 监 督 工作 由各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货主 申报后 , 物卫生监 督机构方可 动 正式施行 。该 《 办法》 是依据 《 中华人 全权 负责 。 按规定实施 检疫 。因此 , 7条对检 第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法》 以下简称 《 ( 动 《 办法》 4条规 定 了检疫 范 围、 疫 申 报 点 的 建 设 、 管 理 做 出 明 确 规 第 物 防 疫 法 》 有 关 规 定 , 鉴 国 内 外 动 检 疫对 象 和 检 疫 规 程 由农 业 部 制 定 、 定 , ) 借 国家今 后也将在体系 建设规划 中 物检 疫工 作 的成 功 经验 , 原 《 物 调 整 并 公 布 。 在 动 目前 , 业 部 已相 继 出 台 加入检 疫 申报点的建设 内容。 农 地方各 检疫 管理 办法》( 农业 部令 第 l 4号 , 了生猪 、 反刍 动物 、 禽 、 家 马属动 物 的 级兽 医主 管部 门和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20 0 2年) 的基础上 修订而 成 , 并按 照 产地检疫规程 , 以及 生猪 、 羊 、 牛、 家禽 构 也 应 与 有 关 部 门 加 大 沟 通 协 调 力 行政许可 的要 求 , 设定 了动物检疫 的 的屠宰检疫规程;其它动物 的产地和 度 , 强化动 物检 疫 申报 点建设 , 按照 基本条件 , 一步 明确 了动物检 疫是 屠宰检疫规程将 陆续 出台。随着检疫 科 学设置 、 进 合理 布局、 方便群众 、 利于 配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与 原 《 法 》 比 , 办 相 增 工 作 的深 入 开 展 以及 检 疫 手 段 的不 断 工 作 的 原 则 设 立 动 物 检 疫 申报 点 , 更新 , 相关的检疫规程会逐步完善 , 并 备计算 机 、 印机 、 打 红外 测温 仪 等必 加 了 5章 2 5条 ,规 定 的内容也更 加 详 细 、 具 可 操 作 性 。 该 《 法》 更 办 的颁 进一步 明确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 , 做到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保 工 作 正常 运 转 。 确 布施行 ,对于 规范动物检 疫行 为, 加 全 国动物检疫工作 一盘棋 。 《 办法》 8 到第 1 第 条 0条针 对不 强动物 检 疫工 作 ,防控 重 大动 物 疫 《 办法》 5条第 2款 规定 : 第 动物 同种类 、 同用 途动物 的检疫 申报时 不 病, 确保动物 卫生和动物 产品安全 必 卫 生监 督机 构 可 以根据 检 疫 工作 需 限做 出具 体规 定 。需要 额外 说 明 的 只有进入流 通环节 的家养动 物才 将 起 到 更 为 重 要 的 保 障 作 用 。 接 下 要 , 定兽 医专 业人员 协助官方 兽医 是, 指 尤其 需 要 产 地 检 疫 , 法 捕 获 的野 生 动 物 合 来 , 者 就 《 法》 的 一 些 重 点 内 容 实施 动物检疫 。在现有 条件下 , 笔 办 中 进行解读 。 是 一部 分 县级 兽 医管 理体 制 改革 没 则 不 同 ,办 法 》 《 物 防疫 法 》 定 《 与 动 规 1 总 则部 分 有 完 全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 物 检 疫 人 员 动 致 , 求 合 法 捕 获 的野 生动 物 只 有 要 数 量 与 实 际工 作 量 不 相 匹 配 , 以满 经过检 疫后方 可饲养 、 难 运输和销售 。 《 办法》 总则部分共 6 。 条 足正常工作 开展需要 。 目前在部分 而 《 办法》 1 条规 定 了检疫 申报 第 1 《 办法》 2条规 定 了适 用范 围, 第 在一 定程度 的方 式 。原则 上 行 政 许 可 允许 的方 式 即: 办法适 用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领 地 区实行 的协 检员做法 , 本 域 内的动物 检疫活动。 该项规 定是与 上缓解 了这 一矛盾 。因此 , 此次 修订 均 为有效 ,但考虑到动物 检疫工作 的 《 动物 防疫法》 的适用范 围相一致 的, 时, 们借 鉴 了这 一经 验 , 协检 员 实际需要 ,办法》 规定检疫 申报采取 我 将 《 传真 、 电话等形式 , 应遵 但 国 内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的 检 疫 均 需 按 更 改 为 指 定 兽 医 专 业 人 员 , 职 责 是 现场 填报 、 其 循便 民的原则,尽量 以现场 申报和 电 《 办法》 规定执 行 , 而进 出境的动物 和 协助 官方兽 医开展检疫 工作 , 施检 实 动 物 产 品检 疫 应 按 照 《 物 防 疫 法 》 疫 工作 中的一 些具体技 术上 的操 作 , 话 申报 为 主 , 动 以利 于 工 作顺 利 开 展 。 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境 动植物检 但是无权 出具 《 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3 产地检疫部分 。 疫法》 定 , 界 由进 出境动 植 物检 疫机 《 法》 6条 规 定动 物 检疫 遵 办 第 《 办法》 中产地检疫部分共 8 。 条 第 1 4条 到第 1 7条规 定 了不 同 关执 行 。 循 过程 监 管 、 险 控制 、 风 区域 化和 可 追 溯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这 是 按 照 动 物 、 物 产 品 产 地 检 疫 的 要 求 。 以 动 《 法》 3 规 定 了管 辖 机 关 , 办 第 条 规定 , 强化动物检 疫工 出售或运输 的动 物为例 , 产地 检疫需 即:农业部主 管全 国动物 检疫工作 , 《 动物 防疫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作 的基 本 原 则 , 且 在 《 法》 规 定 符 合 以下 几 个 条 件 : 是 来 自非 封 锁 并 办 的 一 门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动 物 检 疫 工 中有 具 体体 现 。 区或 者未 发生相 关 动物 疫情 的饲 养 场 ( ) 二 是 按 照 国家 规 定进 行 了强 户 ; 作 ,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设 立 的 动 2 检疫 申报部 分 县 《 办法》 中检 疫 申报部分共 6 。 制免疫 , 条 并在有 效保 护期 内; 是临 三 物卫 生监 督机 构 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 《 法》 7条 规 定 了动 物检 疫 床 检查健康 ; 办 第 四是农业部规 定需要进 动物、 动物产 品的检疫及 其监督 管理 动 检测 结果符合 工作。 该项规定 是指进 出境动 物检疫 申报 点的建设 。 物卫生监督机构应 行实验室疫病检 测的 , 合理设置 动物 要 求; 五是养殖 档案相关记录和 畜禽 和 国 内的动 物 检 疫工 作均 由农 业 部 当根据 检疫工 作需要 , 并 这一规定既体 门主管 , 国内动物检疫 的具体 实施机 检疫 申报 点, 向社会 公布动物 检疫 标识 符合农业 部规 定。 关是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 , 是 《 物 申报 点、 疫 范 围和检 疫对 象 ; 级 现 了过程监管 的原则 , 这 动 检 县 也突 出了风险 检 防 疫 法 》 明确 规 定 , 是 我 国 在 法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管 理 的 原 则 。 疫 员 需 全 面 掌 握7卷 第 7期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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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6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7
《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特别规定》的要求,设定了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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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
移动控制范围事关动物、动物产品出入何种区域,必须实施检疫并 出具检疫证明。参照动物移动监管的国际通行作法,其确定范围的依据 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对动物移动控制的需要,大多数国家 是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范围的,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 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 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将移动控制范围确定为出入县境。全世界通过动物移 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 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将 原设定移动控制范围缺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 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范围设定为出 入省境,并分别设定了省内流通和出入省境不同的检疫措施和出证条件。
3《办法》修订的必要性Fra bibliotek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 大流通、 大市场格局的形成, 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 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动 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 共安全的需要,。

王中力-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王中力-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 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 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 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 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 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
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
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 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 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合理设置 动物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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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Hale Waihona Puke 主要内容《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意义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新《办法》的特点
《办法》的解读
2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3、现行的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4、OIE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3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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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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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3、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唯一的执法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和农业部19号文件关于推进兽 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建设和进 一步完善,办法》将动物检疫和监管机构具体明确为“动物卫生 监督所”,否则视为检疫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这样有利于 各地在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过程中统一名称和职责,从而避 免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上再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扯皮。
1、《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 防疫处 2008年12月21日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医政处负责 2009年1月1日 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医政处负责 2009年1月1日 4、《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防疫处负责 2009年1月19日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 2010年3月1日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2010年5月1日 7、《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监督处负责 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9、《动物疫情管理办法》防疫处负责 10、《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会同人事部制定)医政处负责 11、 《动物防疫补偿办法》 综合处负责 12、《动物及动物检疫收费办法》(修订)综合处负责 13、《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 6
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
移动控制范围事关动物、动物产品出入何种区域,必须实施检疫并
出具检疫证明。参照动物移动监管的国际通行作法,其确定范围的依据 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对动物移动控制的需要,大多数国家
是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范围的,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
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 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将移动控制范围确定为出入县境。全世界通过动物移 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 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将 原设定移动控制范围缺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 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范围设定为出 入省境,并分别设定了省内流通和出入省境不同的检疫措施和出证条件。
业部规定的。
跨省出售和调运动物的,除符合上述外,并须来自经国家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或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符合下列条件:产地无规定的动物疫情;生皮、原 毛、绒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实验 室检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蛋、奶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或无法证明 供体健康经抽检合格的。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 大流通、 大市场格局的形
成,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动物检疫管 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 公共安全的需要,。
4
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
11
《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2、出具检疫证明条件的设定。 本办法修订了出具检疫证明条件,并更注重过程监管和动物卫生状况。出售或 者运输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强制免 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 查健康的;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根据《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
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
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
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亦即将发布 。 《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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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的办法完善了进一步审批制度、新设立了备案和召回制
度。并在八个方面做了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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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一是完善了检疫审批制度。 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省引进乳用、种用
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
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填写《动物检疫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动物养殖 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资料、种用动物个体养殖档案资料、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种用动物疫病定期检测报告、农业部规定需 要检疫的动物疫病近三个月流行情况证明等资料。 二是设立了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 这不是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动物、动
物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基本保障。
三是设定了动物产品召回制度。 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民身体健康,是消 费者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的要求,设定了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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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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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办法》借鉴了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吸收了各地先进的检 疫监管措施,坚持了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有效追溯的基本原则,
突出了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的理念,
强调建立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观念, 力求从源头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通过检疫制 度的实施和检疫监管的执行,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追求的 提高动物卫生质量安全的目标得到有机和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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