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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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是在20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

美国1898年破产法,除清算内容外,原来只有和解的规定。

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解决简单的债务和解案件,为了适应复杂案件的处理,他们逐步建立了临时接管制度,并施行多年。

根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

债务人提出自愿重整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即实际上不需要任何条件。

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需要整顿并希望进行整顿,他就可以提出申请。

因此,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包括出资人)申请重整没有特别条件限制。

为了改变以往个人破产程序与公司破产程序相分立的体制,英国国会于1986年颁布了《1986年无力偿债法》,把1985年无力偿债法(关于个人破产)和1985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的有关条文在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加以合并,成为既适用于公司又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破产法,其中涉及公司拯救与再建的是第1章“公司自愿偿债安排”和“管理命令”。

共包含了20条的第2章是完全新设的,实际上为一套重整程序,其基本框架为: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道管理命令;法院发出管理命令后,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均不得(或中止)向公司追索债务;公司得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下继续进行营业;管理人提出关于自愿偿债安排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法院认可。

同一年,英国还颁布了《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和《1986年无力偿债规则》,以作为《1986年无力偿债法》的配套立法。

破产和解与重整

破产和解与重整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 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7)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 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破产和解的终止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 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 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 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④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 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 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⑥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 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 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 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二、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破产企业的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 营上的重整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 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 救的可能性;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 于债权人的行为;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④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⑤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⑥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 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 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与重组

企业破产与重组

企业破产与重组企业破产与重组是当下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大。

在这种情况下,重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企业破产的原因、重组的意义以及重组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最终导致企业解散与倒闭。

企业破产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内外两方面。

内部原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财务风险控制不力、产品竞争力下降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管理问题,如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格、人才流失等,导致企业无法保持竞争力,进而影响盈利能力。

外部原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需求减少、产业结构调整等。

经济形势波动、行业竞争剧烈、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冲击,特别是当经济下行周期,企业遭遇市场需求下降时,很容易面临破产风险。

二、重组的意义企业重组是指通过整合、合并、兼并等手段,调整企业内外部资源布局,以提升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行为。

重组对企业和经济的意义非常重大。

首先,重组有助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企业重组后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例如,不同企业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市场份额上可能存在互补性,通过重组可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竞争力。

其次,重组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过重组,企业能够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同时,重组还能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资本的融合,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巩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重组对于保护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也有积极作用。

在企业破产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大量员工的失业和社会的动荡。

而重组则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会,保障员工的就业和切实的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三、重组的方式企业重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重组形式。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及它的具体含义-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及它的具体含义-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及它的具体含义?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热门城市:高阳县律师海门市律师桦川县律师容城县律师神木县律师汤原县律师涞源县律师玉环县律师“破产”这个词,我们大都听得懂,但是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人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人听都没有听过。

那么公司在破产后要如何重整,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破产重整的意思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整方案。

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整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

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整,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

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

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整。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整和调整。

狭义的破产重整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

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

可见,重整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

这种破产重整与调整作用是: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3、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破产的结构方式

破产的结构方式

破产的结构方式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无法正常经营或生活的状态。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破产通常是最终无法避免的解决方案。

然而,破产并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结局,它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机会和教训。

破产有几种不同的结构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过程和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几种常见的破产结构方式。

1. 清算破产:清算破产是最常见的破产方式,也被称为破产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债权人会委任一位受托人,负责将企业所有的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对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或私下出售。

2. 重整破产:重整破产是另一种常见的破产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个人被允许通过重新组织其负债结构或进行债务重组来重新开始经营或生活。

这通常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制定还款计划来减轻债务负担。

这样一来,债务人就有机会实施财务重组并继续经营下去。

3. 其他破产方式:除了清算破产和重整破产,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破产结构方式,如预审监管、债务重组计划和债务调整。

这些方式提供了更具弹性的破产解决方案,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体或企业的具体情况。

破产虽然常被人们视为一种负面事件,但实际上它也有一些积极的方面。

首先,破产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清偿债务或进行财务重组,债务人可以减轻负担并重新建立信用。

其次,破产也可以促使债权人接受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的远远低于债权总额的实际回报。

这样一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重新调整,最终实现双方的利益。

然而,破产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在破产过程中,个人和企业可能会面临财务困境和信用受损的风险。

其次,破产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声誉受损,使其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面临更高的难度和限制。

因此,如果有可能,我们应该在出现财务困难之前就寻求其他解决方案,如债务再融资或寻求金融援助。

总结起来,破产是一种常见的解决财务困境的方式,但它仍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以达成最佳解决方案。

论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

论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

《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下旬刊)总第489期316竞争,使得经营者拥有选择交易对象的充分自由,才能够避开机会主义者。

这两个条件不具备,市场信誉机制就不会发挥惩罚违约者的作用,信誉的价值就不大,就不会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从近几年订单农业发展现状看,一方面,不少地方的龙头企业只有一家,局部垄断现象比比皆是,农户没有选择龙头企业的自由。

龙头企业作为垄断者,由于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任意违约而不担心声誉受损和签约农户的“报复”(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企业基于专用性投资的守约倾向)。

另一方面,信息传播不畅,小农社会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封闭性,与外界交往少,信息闭塞。

一些企业在一个地方违约之后,可以轻而易举地换个地方继续和农户签约。

所以信誉机制对龙头企业没有多少约束作用。

对小农户同样没有约束作用,小农户交易量小,在市场交易中大多属于“匿名交易者”,其它经营者逐个收集小农户的信息不仅困难而且不合算。

3.对企业或农户来说,如果预期到对方将会违约,那么最佳的行动选择就是自己首先违约,因而会出现合同双方争相违约,一有机会就要违约的局面。

高达80%的违约率也就不足不奇了。

另外,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在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合同约束力之时,企业不一定具有比农户更高的守约倾向。

订单农业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违约率高出农户违约率一倍多,这和已有的理论预期完全相反。

为什么企业的违约率远高于农户呢?首先,基本原因是龙头企业愿意花费时间、精力,甚至资源来防范农户违约,如有些企业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承诺在市场价格上升时,提高农产品契约价格。

一个基本事实是,企业对双方总体经济效率的贡献要大于农户的贡献,因而农户违约的边际收益显然小于它给企业造成的边际损失。

企业的最佳选择是通过满足农户的“非法”收益而大大减少自己的损失。

因而,从效率角度讲,在合同缺乏约束力时,企业应该承担起防止农户执行契约时面临的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这正是企业采取“保底收购,随行就市”一类价格条款的理论根据)。

企业破产与重整

企业破产与重整

企业破产与重整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破产和重整是两个常见的经济现象。

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而重整是企业通过改革和重组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和重整的原因、过程以及影响进行探讨,以及分析破产与重整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

一、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共同导致的。

首先,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当市场竞争激烈时,企业往往面临价格下跌、销售减少等问题,从而导致经营困难。

其次,管理不善也是企业破产的常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管理层出现错误决策、财务风险管理不善等问题,进而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下滑。

此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如政策调整、原材料成本上涨等,也可能为企业破产埋下隐患。

二、企业破产的过程企业破产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包括销售下降、利润减少等现象。

随后,企业开始寻求解决经营问题的方式,可能会采取降低成本、增加融资等方式来缓解危机。

如果这些措施无法取得明显效果,企业将面临债务违约、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从而导致破产。

最后,企业可能会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三、企业重整的意义与企业破产相比,企业重整是一种更为积极的解决方式。

企业重整通过改革和重组来重新激活企业,使之恢复健康发展。

重整可以包括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管理水平等措施,旨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重整的成功不仅可以挽救企业,也可以减少破产对经济社会的不利影响。

四、企业重整的过程企业重整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财务诊断,分析企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包括调整组织结构、减少债务负担、重新定位市场等。

随后,企业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寻求债务重组方案的协议。

最后,企业需要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实施重整计划,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来完成重整过程。

五、破产与重整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无论是破产还是重整,都对企业和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事调解中的破产纠纷解决与破产调解

民事调解中的破产纠纷解决与破产调解

民事调解中的破产纠纷解决与破产调解破产纠纷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追偿的一种民事纠纷。

在破产纠纷解决过程中,破产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破产纠纷解决与破产调解的相关内容。

一、破产纠纷解决的方法破产纠纷的解决方法多种多样,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

其中,破产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民事调解中。

破产调解是指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破产纠纷的过程。

在破产调解中,调解员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对破产纠纷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二、民事调解中的破产纠纷解决在民事调解中,破产纠纷解决具有以下特点: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纠纷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债权人利益,通过破产调解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调解员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合理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

2. 稳定市场秩序破产纠纷如果不妥善解决,将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破产调解,可以保持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并为债务人提供重新发展的机会。

3. 促进社会和谐民事破产纠纷解决后,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破产调解,可以恢复双方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破产调解的程序与要点在进行破产调解时,有一些程序和要点需要特别注意:1. 破产调解申请当债务人发生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调解。

法院将指定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2. 调解员的选定调解员应具备丰富的破产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他们应该全面了解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况,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平衡。

3. 协商和解协议破产调解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制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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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

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二、什么是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

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

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4、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

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

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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