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实务题撰写模板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模板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模板(自己总结)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一、(一)、1、(1)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一)独立权利要求: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
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
专利代理人-实物答题模板目录

新颖性一、不具备新颖性(一)独权(和从权)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1.独权(8分)(1)新颖性定义:A22.2,没分数。
(2)时间对比——现有技术:2分。
(3)特征对比:2分。
(4)四个相同:2分。
(5)引法条:2分。
2.从权(最多4分)(1)附加技术特征对比:2分(2)引法条:2分(二)独权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1)新颖性定义:没分(2)时间对比——申请在先公开在后:2分(“抵触申请”4个字写在这,扣分)(3)特征对比:2分(4)四个相同——抵触申请:2分(5)引法条:2二、具备新颖性(一)简述——适合撰写权利要求后回答问题1.独权(2*N分:每个对比文件2分)(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2)引法条2.从权(2分)(一)详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适合答复审查意见、无效答辩意见——每个对比文件要一一论述(1)公开的技术特征(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3)引法条(二)详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适合答复审查意见、无效答辩意见——每个对比文件要一一论述1.独权(1)公开的技术特征(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3)引法条3.从权(2分)创造性一、不具备创造性(18-20分)——题型:新申请的权利要求分析、无效请求书撰写、无效请求分析(一)独权1无创、从权2无创——少见,只有2016年1.独权1无创(1)创造性定义:A22.3,没分(2)时间对比——现有技术(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特征(4)第一次特征对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和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5)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6)第二次特征对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7)技术启示(8)显而易见(9)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0)引法条:无创2.从权2无创(1)从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3)作用相同(4)引法条:在独权1无创的情况下,从权2无创(二)权1因现有技术无新、权2无创——与(一)的唯一区别:第一次特征对比(三)权1因抵触申请无新、权2无创二、具备创造性(一)区别特征未公开1.独权(1)创造性定义:没分(2)时间对比——现有技术(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4)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5)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问题,也不存在启示(6)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任何启示(7)非显而易见——(突出的)实质性特点(8)有益的技术效果——(显著的)进步(9)引法条2.从权(二)区别特征公开,但作用不同(1)创造性定义:没分(2)时间对比——现有技术(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4)第一次特征对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没公开的特征(5)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6)第二次特征对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作用不同(7)未给出技术启示(8)非显而易见——(突出的)实质性特点(9)有益的技术效果——(显著的)进步(10)引法条:创造性独权缺必特一、三种原因(1)缺部件连接关系(2)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部件,部件属于现有技术(3)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部件,部件属于能为发明带来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
2021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答题模板

一、答OA模板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
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研读,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常用语段)·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X段中,因此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从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独立权利要求6与原权利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权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消除了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第X段中,因此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2未清楚限定其保护范围的缺陷,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为”……“。
·原权利要求中出现的“XX”为错别字,修改为“YY”。
·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X~Y,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X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本发明涉及……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撰写格式

实务撰写格式【答复审查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书做出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页至第x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此段中列出)申请人仔细的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已经如下:一、修改说明(如没修改可省略)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
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xx,该特征在在说明书xx页xx行有相应的描述……。
因此,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错误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关于新颖新注意:体现单一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中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x具有新颖性,则其丛书权利要求x到x页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所以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另一半分数,所以必须引用正确的法条。
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论述其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创造性性。
)二、关于创造性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完整word版)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说明:客户A公司向你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了以下资料,其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审查员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2),以及相应的三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至3),公司进行最新技术改进和开发的技术交底资料(附件3)。
现委托你所在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一题:撰写咨询意见。
请参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2)的内容(为了用于考试,对通知书进行了简化和改造,隐去了详细阐述的内容),向客户逐一解释该发明专利申请(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第二题: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在综合考虑对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以及你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撰写.第三题:撰写一份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请根据技术交底材料(附件3)记载的内容,综合考虑附件1、对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撰写能够有效且合理的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第四题:简述新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如果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请分别对比和说明。
附件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发明专利申请(43) 申请公布日2013.7。
25(21)申请号201210345678.9 (22)申请日2012.2.25(71)申请人A公司(其余著录项目略)权利要求书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专利代理人考试卷三-实务格式、套话及模板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答题要点及套话整理一、新颖性1.1、专利法22条第二款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答题格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1.3、注意点(1)单独对比原则;(2)抵触申请;(3)a在先申请,b在后公开,c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不属于现有技术。
二、创造性2.1、专利法22条第三款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答题格式三、权利要求书3.1、专利法26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支持),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3.2、答题格式3.2.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4引用权力要求2,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XX X”,然而“XXX”在权利要求2并未出现,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中出现“优选地、等等、特别是”等词语,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
(3)多项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从属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4、5均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属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3.12、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XXX”。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模板2-考点模板

实务模板2-考点模板by sesamesoy使用模板是为了方便考试时组织语言和答题全面,以下模板是在条法司的历年真题答案基础上总结形成,备考时最好自己重新总结。
考点模板分为3类:文件使用、否定型、肯定型,在各种题型中应用时,应该注意:1. 上下文称呼的一致性,比如“对比文件”、“附件”、“该专利”、“技术交底材料”、“发明”、“实用新型”、“申请日”、“优先权日”等等。
2. 在给客户咨询意见时,应当写上模板中的法条,如:《专利法》第XX条第X款规定,“”,其他情况可以不写法条。
●文件使用模板对比文件模板『附件(对比文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日为X 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年X月X日;附件(对比文件)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 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附件(对比文件)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优先权文件译文。
』优先权模板『1.有优先权证据(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证据(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证据(附件)3的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证据(附件)3中没有记载该专利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XXX”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不能享有证据(附件)3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1. 没有优先权证据(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记载在证据(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外,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可以享有证据(附件)3的优先权。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模板01关于新颖性论述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关于新颖性论述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中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如下:1、现有技术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年×月×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公开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公开在先,属现有技术,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2、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评价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中国专利,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构成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3、独立无新颖性,从权也无新颖性,简化论述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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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1、我方要求核实对方公民代理的身份证、委托书和委托权限。
如果有委托书,其公民代理
权限应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传送的文件;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
2、我方要求核实对方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执业证、委托书。
如果有委托书,乙公司
作为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的代理人,又接受了**的委托请求宣告同一专利权无效,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并且可视为**自行接受委托,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宣告无效请求书及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名称为“****”,申请日为***的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无效/权利要求*到*项无效。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到*不具备《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第9条、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7条、第33条、《专利实施法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面/部分无效。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如下:
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列举:
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前,但公开日在后,构成抵触申请,可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
请求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2的规定。
(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单一对比原则)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3的规定。
(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4、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
围。
综上所述,。
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使用新型无效。
答复无效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在**年**月**日提交的关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随后又收到**在**年**月**日提交的对比文件**。
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说明如下:
一种情况: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该独立权利要求下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合并。
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页**行或者附图*中能够直接的表露出来。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和*的合并方式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修
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宣告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修改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理由如下:(1)新颖性
(2)创造性
对比文件*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得出解决上述技术难题的启示。
并且具有有益效果。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四、宣告无效又没有具体说明理由的。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但没有具体说明。
根据《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第三章的规定,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里哟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细则69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在此情况下,
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该新
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
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
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
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
者证据。
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页至第*页。
一、修改说明
修改权利要求*,增加了特征。
,该特征在说明的**页**行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作出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二、新颖性
单独对比原则。
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即论述其新颖性,又要论述其创造性。
三、创造性
三步法
对比文件*公开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布,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布该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2-4-3.2.1.2的论述方式(创造性的论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1公开了。
,对比文件2公开了。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根据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布。
技术特征。
因此,同对比文件12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有益效果是。
,因此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一定的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请求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本申请存在其他缺陷,请同本案代理人**联系。
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