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发票、付款流向不一致的有关政策

发票方与付款流向不一致进项税抵扣问题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风险;国税发[2008]51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三规定,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9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1995-10-18【废止或失效日期】:2009-02-02注:红字表示法规失效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实务:发票开具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发票开具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公司煤炭采购都是将款项付给华电国际,由华电国际统一与煤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只是明确收货方是电厂,发票直接开给电厂,是否存在抵扣的税收风险?
问:我公司煤炭采购都是将款项付给华电国际,由华电国际统一与煤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只是明确收货方是电厂,发票直接开给电厂,是否存在抵扣的税收风险?
答:这种结算方式是集团公司管理的需要,因此贵公司可以跟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主要需要解释两点:
第一,这是公司管理的需要,华电国际实行的是“五统一”管理,统一采购可以节约成本,在此最好能提供相关的管理文件加以证明。
第二,贵公司将每笔款项支付给华电国际,然后华电国际付款到各厂家,华电国际只是集中付款,并没有加价及垫付资金,不构成采购及销售业务。
贵公司只是经营管理需要,业务发生真实,并不存在着取得“虚开发票”情况,可以与税务机关加以沟通。
政策依据: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
会计实务: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税会实务】发票金额和支付金额不相等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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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发票金额和支付金额不相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相应的价款,一般金额相等,没有差额。
特殊情况下也会有差额出现,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发票金额是901元,实际支付现金900元,那么这1元的差额如何处理?
差额处理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直接按照支付的金额入账,在报销单或者发票上注明实际报销金额。
上例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900
贷:现金 900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发票金额计入成本费用,发票金额和支付金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例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901
贷:现金 900
营业外收入 1
少支付的货款不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不涉及流转税,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
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选择上述两种方法的一种处理差额问题。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付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符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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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三方付款证明
第三方付款证明
收款单位:企业编号:hb原付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付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为关系。
甲方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款,该工程项目编号为。
该证明书仅作为开具发票时,更改备案系统中支付款单位名称使用。
收款单位名称:
(盖章)
原付款单位名称:
(盖章)
受委托付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篇二:第三方付款证明书
第三方付款证明书
收款单位: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hb090 原付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付款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为的关系,甲方由于的原因,委托乙方代付收款单位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款,该工程项目编号为。
该证明书仅作为开具发票时,更改备案系统中付款单位名称使用。
收款单位名称:
(盖章)
原付款单位名称;
(盖章)
受委托付款单位:
(盖章)
篇三:第三方付款证明委托付款证明
委托付款证明
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符三方协议)原付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付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为分公司关系。
甲方由于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原因,委托乙方直接代付甲方采购款项。
该证明书可作为开具发票时,更改备案系统中支付款单位名称使用。
转款和开票不一致有委托书

转款和开票不一致有委托书1. 背景介绍在商业交易中,转款和开票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转款和开票的信息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有些公司会使用委托书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委托书的作用委托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防止纠纷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协议和约定3. 如何起草委托书起草委托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描述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情况•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确定委托的期限和条件•确定解决纠纷的方式4. 委托书范例以下是一个委托书的范例,供参考:委托书委托方:[委托方名称]受托方:[受托方名称]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为解决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问题,特委托受托方进行以下事项:1. 受托方负责核实转款和开票的情况,并与转款方和开票方进行沟通,尽快解决不一致的问题。
2. 受托方负责为委托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确保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 委托方应配合受托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便顺利解决问题。
双方同意以上协议,并在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受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5. 总结在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书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责任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
在起草委托书时,双方应注意细节,确保协议的准确和完整。
希望本文可以对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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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关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说明

关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说明一、什么是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开票账号是指在进行开具发票时所需的账号,通常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而收款账号则是指收款方的账号,可以是个人账号、对公账号等。
在一般情况下,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是相同的,即纳税人将发票开具给收款方本人,收款账号自然就是开票账号。
二、为什么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会不一致?时常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
最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对方需要将发票开具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因此收款账号会有所变化。
个人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因为转账或支付方式的不同,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
跨境交易也会因为所在国家的税务政策不同,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
三、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解决方案对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应当注意以下解决方案:1. 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在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达成交易协议时,明确说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的情况,以免在后期发生混淆或纠纷。
2. 对于个人之间的交易,如果因为转账或支付方式不同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可以在交易时双方协商好开具发票的相关事宜,以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3. 对于跨境交易,应当了解和遵守所在国家的税务政策,并在交易前确定好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四、我对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跨境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中更为普遍。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沟通,以避免后期可能带来的问题。
税务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政策通知,以便及时调整。
五、总结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我们需要在交易前做好充分的沟通和准备,以避免后期可能带来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企业和跨境交易,更需要多加留意。
希望大家在进行交易时,都能够注意到这一点,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免因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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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 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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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 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 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 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 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 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 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 必要的麻烦。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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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 (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 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 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不论货物是 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 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 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 款 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 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