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也应当按法规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五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房主按下列规定缴存: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第六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项原则房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一年以内,按上述标准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第七条当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八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日常支出业务第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第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房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第四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一)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1. 业主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
2. 业主交存的住宅维修资金应当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
(二)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1. 住宅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 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一)住宅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布。
(三)住宅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一)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六条违规行为的处理(一)违反本财务制度的规定,擅自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附则(一)本财务制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本财务制度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有。
(三)本财务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政府资助或者其他补助资金。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最主要的来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其持有住宅建筑物的比例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政府资助或其他补助资金则是从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获得的资金,用于支持住宅专项维修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组织或机构。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中心会担任这一职责。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收、保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制定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监督和检查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报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大楼结构、水电设备、消防设施等的维修和保养;二是公共区域的维护和改造,包括楼道、电梯、花园等的维护和改造;三是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四是其他与住宅维修相关的费用。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和监督为了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规,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和监督机制。
审批机制包括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和决策,监督机制包括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审计,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业主应当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二是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和监管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和监管办法,确保专款专用;三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和范围,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和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四是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明确财务报告和审计的程序和时限,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保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审批、监管等环节。
三、职责1.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执行具体的筹集、使用、审批和监管工作。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1.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3.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3. 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对于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1讲第七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21讲第七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第七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大纲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交存金额和交存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禁止和限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四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物权法》第七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知识点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常考点)(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管理原则(常考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三)监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并遵循财务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保证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绿化维护、水电费用、保洁费用等维修管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收支方式包括住户缴纳、政府资助、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维修计划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八条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金侵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第十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入来源第十一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住户维修基金、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住户维修基金是指住户按照面积或身份缴纳的维修管理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住户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制定,并经过公示。
第十四条政府资助是指政府为支持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提供的补贴资金,由相关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出租、广告费用、服务收费等,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入。
第十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储备应当充足,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予以管理,收支明细清晰,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合同规定、维修计划、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住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管理费:每月由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 临时维修基金:当发生紧急维修时,可暂时筹集维修资金,待事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资金管理1. 设立专门账户:将专项维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并明确标注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严格区分其他资金。
2. 资金监管:由物业公司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资金流向及余额情况。
3. 资金审计:每年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 资金保值增值:合理理财,保证资金的实力和增值。
四、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工。
2. 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招标程序采购材料和服务商,确保价格合理和质量安全。
3. 维修监管:设立专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维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维修效果。
4. 维修结算:维修结束后,由独立单位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可申请退款或重新施工。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在维修计划确定前,对维修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2. 风险应对:维修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风险保险:对维修项目进行保险投保,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六、责任追究1. 物业公司:对资金管理和维修项目质量负全责,如有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2. 业主委员会:需监督和审批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维修项目,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 对于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问题,业主有权提出质疑,并有权参与解决。
以上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希望能为物业管理提供参考,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确保住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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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2007年12月4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4、监督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并公布。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4、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按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负责管理。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1、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使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发生上述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