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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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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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 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 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 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 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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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 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 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 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 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 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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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 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 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 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 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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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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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
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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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作者:————————————————————————————————日期: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A、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B、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我国为特别认可制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间接解直接解(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连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考试范围一、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范围。

三、法律规避:又称僭窃法律或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或禁止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避或脱法行为。

四、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五、简述国际惯例在我国处理具体民商事案件时的具体使用情况?第一,如果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属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某一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的适用范围,则优先按照该国际公约的实体规范来处理;第二,如果该国际条约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或案件没有相应的实体规范,这是应当优先适用法院的国家冲突范围,首先应当考虑的是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没有统一冲突规范适用内国冲突规范,既没有统一冲突规范,也没有国内冲突规范的,优先使用国际惯例;第三,如果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中国法律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无相关的应的实体规范,则可以根据国际管理予以处理;第四,该涉外民商事关系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规范在争议发生前后选择适用有关国际惯例;第五,在上述三种情形中所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共利益,不得与中国就特定国际条约所作的保留所冲突。

六、简述法律选择的具体方法: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8.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国际私法的任务和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

(1)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通过统一实体法消灭冲突,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解决方式的缺点在于,目前统一实体法的数量有限。

(2)通过冲突规范解决。

如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条冲突规范就说明对于不动产继承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解决,而并没有说明继承权、继承份额及继承顺序等问题。

这就需要根据冲突规范找到这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这个法律来解决。

所以用冲突法解决是一种间接的解决方法,即不能直接用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要适用的准据法。

国内冲突法就是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国际冲突法就是有关国际条约。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

国际私法小讲义

国际私法小讲义
目前我国比较通用的名称,无论作为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学科,均采用“国际私法”,而相应的英文则普遍采用“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有关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利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何选择或确定所应适用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只有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位于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规范的深刻含义,进而真正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制度。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和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将不成其为国际私法。
根据学者对国际私法的不同理解,国际私法还有许多名称。其中依据法律形态命名的有“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法律冲突论或法律冲突法”(on the conflict of laws,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法律选择论”(choice of laws);依据法律适用范围命名的有“法律域外效力论”(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法律适用法”(law of application of laws);依据法律关系命名的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国际民法”(international civil law)、“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等。此外,旧中国把冲突法法规称为“法律适用条例”,原西德却称为“民法施行法”,日本称为“法例”。这些不同的称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某些属性和特点,或强调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仍属涉外民法性质;或强调它着重解决的是法律的冲突问题,或强调它要解决的是本国及外国的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

2010基础班国际私法讲义--李毅

2010基础班国际私法讲义--李毅

国际私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 国际私法规范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任意性惯例)5.国际私法的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第二节: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民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之种类——公法与私法冲突;空间(国际与区际)、时际、人际;平面与垂直。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之特点——跨国、空间、私法、平面冲突。

冲突之解决方法——直接解决的方法、间接解决的方法2.★★★★冲突规范(注意把握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的联系和区别)(1)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2)结构:(传统法律规范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冲突规范的结构——假定和处理结合在一起,无制裁部分,一般包括“范围”和“系属”、关联词)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或者住所地法”这一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本国或者住所地”属于?( )A .系属B .范围C .连接点D .准据法【例题2】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 )A .婚姻举行地B .遗嘱订立地C .合同缔结地D .动产所在地 E.出票地(3)★★★★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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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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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是一个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议的法律学科。

——[德]卡恩一、学理名称二、立法名称第一讲国际私法之基本问题与方法课时安排:3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能够了解区分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意义和标准;掌握涉外私法关系的特点;理解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的相互关系。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的相互关系。

教学方法、手段、媒介:理论讲授、案例教学,教科书、板书、多媒体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之基本问题学者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其研究领域亦涉及国际公法)尝谓:国际私法处理的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然而却是一个复杂的学科。

其所谓“简单的问题”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叫做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时亦称国际民商事案件或国际私法案件。

——92年《民诉法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二)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某一问题是实质问题(substance)还是程序问题(procedure),这是国际私法识别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某一问题,若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若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有可能适用外国法。

如何划分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由于下列两个原因使其变得更加复杂。

其一是,何为实质问题、何为程序问题都是由法院依其自身的标准来判断,各国并无统一标准。

有些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也不易区分。

特别是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常常有不同的识别。

例如,普通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问题,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其二是,一些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常常把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以达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

这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巧妙的方法,一般不会引起对方的反感。

各国学者对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提出了不同看法。

欧洲大陆学者普遍的看法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对于当事人和第三人(证人等)的权利、义务则是程序的一部分。

英美学者普遍的看法是,一般说来,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materially affect the outcome of a case)的所有争议都被归类为实质性的。

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house rules of litigation),即案件中对其结果影响甚小的方面,则应受法院地法支配,理由是方便和实际,并能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质问题法律适用方法类型及其发展(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事案件实质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也称涉外私法关系,与纯国内私法关系相对,是含有涉外因素(containing foreign elements)的私法关系。

涉外因素有以下几种情况:(1)私法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是外国国家、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

(2)私法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

(3)私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如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

在实际生活中,涉外私法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

88年《民通意见》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适用方法及其发展1.传统方法—冲突法方法由于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且内容互不相同。

冲突法方法就是以各国法律的不同即冲突为前提,平等对待内外国法,要求或命令国内法院在对涉外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依据冲突规范决定适用内国法律体系还是外国法律体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体系,是适用此外国法律体系还是彼外国法律体系。

冲突法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法律规范,它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某一涉外私法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是起一种“路标”或“指示器”的作用,通过它援引出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1)国内法中冲突规则(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三部单行法根据其所调整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特别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明确针对性,应当优先适用。

(2)条约中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1985年7月1日《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第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信托,适用财产授予人所选择的法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以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30多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2.现代方法(1)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Law of direct application)又称强制性法律(mandatory law),或称强行法,一般是指本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某类法律关系应直接适用某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必通过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予以直接适用的法律。

希腊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于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律”的概念,并在以后的著作中阐述了他的法律直接适用的理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2)非国家法律之适用①现代商人法(modern lex mercatoria)或新商人法(new law merchant)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O600)c《托收统一规则》(URC522)②友好仲裁(衡平、公允善良原则)③统一私法方法(统一实体规范)a世界统一私法。

如1930年《关于本票、汇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b万民型统一私法。

如1890年《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的伯尔尼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涉外民事案件程序问题法律适用方法类型及其发展(一)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的。

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为了提高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效率,国际上发展了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方式(ADR),主要包括和解、调解、小型审判等方式。

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几乎没有规定模式,当事人可视其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形式和程序。

(二)法律适用方法及其发展1.传统方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在程序问题领域,适用法院地法的历史非常悠久。

按照早期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理论,对“法则”作不同性质的划分时,首先把程序法分离出来,主张凡属程序性质的法则,在其制定者的法院中是一定要加以适用的。

在现代国际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仍为一项重要原则。

理论根据:(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2)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程序问题适用的法律比采用属人原则更恰当。

(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

如果程序问题不适用法院地法,对法院来说是不方便的,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来说,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4)与法院的诉讼活动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法院地的诉讼程序法。

受“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支配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2.现代方法(1)国际民事诉讼a 有关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包括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冲突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71年海牙《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b 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立法。

包括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1970年《关于民事或商事事件国外取证公约》。

c 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立法。

包括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1971年海牙《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国际商事仲裁①各国一般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程序法;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有的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有的适用仲裁举行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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