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
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期未复习提纲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4.法院地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顶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取得权利在法院地国家有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导学中心适用范围:试卷代号为6135的成专考生。
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适用的法律,能对一般的案例进行分析。
面授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应力求使之系统化,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规则。
学生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仔细听取面授教师的讲授,并注意阅读参考教材和其它相关资料,扩大知识面,加深对本课程内容的理解。
2、考核对象:专科法律专业。
3、考核时间:120分钟。
4、命题依据: 依据教材、下发的教学实施意见、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题。
5、考试要求: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思考题。
6、题的类型和结构: 类型分为六类。
即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20分),简答题(20分),论述题(20分)案例(20分)其它:从题型可以看出,《国际私法》的考试题注重客观性命题,即着重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量较大,面较宽,题量分散是其特点。
•同学们在学习和复习时请注意全面掌握。
书本外的补充知识原则上不做考试要求。
二、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
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参考答案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冲突法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式。
2、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系属公式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国旗法国旗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臶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3、论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P69页)答: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按键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期末总结复习.docx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和间接规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冲突的原因..(4 )国籍冲突的解决:A、积极冲突的解决: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1 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消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212 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选择、简答) 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 6 种主: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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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导学中心适用围:试卷代号为6135的成专考生。
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适用的法律,能对一般的案例进行分析。
面授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应力求使之系统化,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规则。
学生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仔细听取面授教师的讲授,并注意阅读参考教材和其它相关资料,扩大知识面,加深对本课程容的理解。
2、考核对象:专科法律专业。
3、考核时间:120分钟。
4、命题依据: 依据教材、下发的教学实施意见、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题。
5、考试要求: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思考题。
6、题的类型和结构: 类型分为六类。
即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20分),简答题(20分),论述题(20分)案例(20分)其它:从题型可以看出,《国际私法》的考试题注重客观性命题,即着重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量较大,面较宽,题量分散是其特点。
•同学们在学习和复习时请注意全面掌握。
书本外的补充知识原则上不做考试要求。
二、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私法学。
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
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第三章冲突规冲突规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需重点讲授与学习。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识别的概念。
]第四章冲突规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制度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第五章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了解外国人的民事待遇制度和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
理解法人国籍及属人法的一般法律制度。
掌握自然人国籍、住所、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六章法律行为和代理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要件,涉外代理的概念掌握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拒法确定原则,代理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种法律关系中准拒法的确定,《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容。
第七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解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有关容,第八章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容。
第九章涉外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理解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掌握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我国对此的立法和实践,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第十章几种具体合同的法律适用了解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国际劳务合作合同的冲突法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支付方式的法律适用。
理解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制度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理解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掌握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空中侵权行为之债,产品责任等三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第十二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了解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
掌握涉外婚姻,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理解关于继承的三个国际公约的主要容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
掌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的冲突法制度。
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国家在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诉讼地位。
了解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掌握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制度,以及司法协助的概念、围、容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法律制度。
尤其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更是应必须掌握的容。
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容。
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协议、承认与执行等基本问题,掌握我国的仲裁立法和规则。
三.练习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意思自治说 C.客观标志说B.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循环反致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6.在中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A.投资国的法律 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国法律7.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单一制 B.区别制 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8.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A.采用反致B.不采用反致C.采用转致D.采用循环反致10.《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1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12.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3.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14.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普鲁士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日本法例》15.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A、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B、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C、单边冲突规间接规定D、双边冲突规间接规定16.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中,“侵权行为”系A.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17.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在。
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18.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A.具有双重国籍B.无国籍C.具有父之国籍D.具有母之国籍19.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A.资本控制说B.登记地说C.法人国籍说D.法人住所地说20.在物权关系上,主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A.13世纪B.17世纪C.18世纪D.19世纪21.既得权说是()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B.杜摩兰C.戴西D.库克22.卡弗斯提出了A.政府利益说B.最密切联系说C.国际礼让说D.结果选择说2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的连接点是A.侵权行为B.侵权行为地C.侵权行为法律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4.在原则上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是A.单边冲突规B.双边冲突规C.选择型冲突规D.重叠型冲突规25.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A.受惠国B.第三国C.同盟国D.其他国家26.《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的规定。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27.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国国籍为其国籍28. 我国对外国法人确定其国籍的标准是A.法人住所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法人注册登记地2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予以公布。
A.4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30.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C.在中国境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国际保险合同多项选择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国立法B.国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3.广义的反致包括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