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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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冲突规范 (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146条有这样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 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 住所地法律。”这属于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B.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例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主体 (1)自然人 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
多个外国籍
有住所、惯常居所 者优先
最后取得者 优先
最密切联系者 优先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 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其本国法。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 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 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 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 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第一单元 总论
一、绪论 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 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 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 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3】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3】

国际私法辅导教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电子版)【3】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就一国而言,又称为涉外民事诉讼,系指一国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国际或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体说来,诉讼中的涉外因素主要有:诉讼当事人中有居住在国外或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诉讼的客体是发生于国外的行为,或者有关的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

这些涉外因素的存在常常使得一个诉讼的某些环节或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如有关诉讼或非诉讼文书需要送达到国外,或者需要在国外获取某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需要到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判决。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

(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国际民事诉讼法,系指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特别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民事诉讼法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诉讼关系或涉外民事诉讼关系(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关系),而非一切民事诉讼关系。

(2)国际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处理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特殊问题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规范,而不是指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切程序规范。

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也会适用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3)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既包括各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国际上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3、单行法规:《合同法》《海商法》等。
4、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 则>的意见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18条)及 其他。
5、中国目前的立法:
《 国际民事法律适用法》
法典: 1、冲突规范 2、外国人的地位 3、程序:管辖权、司
法协助、判决及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权利主体) 法律冲突问题(权利的行使) 管辖权冲突问题(权利的承认) 德国:法律冲突问题
3、日本 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籍问题(仅限于国籍冲突) 涉外诉讼程序问题
★ 后三个问题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在 日本仍存在着争议。
4、中国
(1)法律冲突。 (2)法律冲突、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 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 哪些规范所组成。
一、各国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看法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2、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国籍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外。
.
★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和外国有 联系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性的认定: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国籍不是中国;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不在中国; 争议标的物不在中国境内; 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中国境外; 香港、澳门、台湾
是否一定要在规则中确定? 三要素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可被认为是涉
国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Βιβλιοθήκη 国内法渊源一、国内立法
1、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2、国内立法的表现方式

国际私法十九个专题

国际私法十九个专题

国际私法十九个专题国际私法部分(十九个专题)专题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亦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例题: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2002年卷一59题,多选)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答案】BCD法条:《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一)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1、自然人的国籍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标志。

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积极冲突是指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是指当事人无国籍或国籍状况不明。

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2条对之作了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例题: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2004年卷一91题,不定项)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2、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2.冲突规3.统一实体规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第一节冲突规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的结构冲突规在结构上有围和系属组成。

围是指冲突规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课程第一章教学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知识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提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份。

2.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法律冲突及冲突产生的条件: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条件: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2。

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有两种: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和商裁程序规范。

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统一实体规范、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的,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种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到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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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大家需要注意: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法律冲突概念:对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独立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冲突的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的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二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讨论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法律的国际冲突,亦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

但除此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要涉及法律的区际冲突、法律的人际冲突和法律的时际冲突等方面的问题。

(1)法律的区际冲突:法律的区际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

解决这种区际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区际私法或区际法。

特征: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在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报方面都比较宽松。

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大家要注意的是:区际私法处理的既然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方面都比较宽松;另外,在解决区际(或“域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

(2)法律的人际冲突:法律的人际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解决这种人际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解决这种法律时际冲突的法律制度叫时际私法或时际法。

时际冲突包括:1、新旧法律的冲突。

2、两地法律的冲突,即“动态冲突”。

举两个例子,一是在对动产的可转让性问题适用所在地法的情况下,一项动产从甲国移至乙国;二是在对人的能力适用其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时,某人由甲国国籍或住所改为乙国国籍或住所,在这些情况下,都会提出究竟应适用前一国法律还是后一国法律的问题。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名称和范围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前者即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后者指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就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1)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最早、最主要的国际私法渊源;二、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四种方式,并要理解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将是今后各国冲突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

三、冲突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最基本的规范。

四、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大家要注意的是:我国对待判例的态度。

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却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

这首先是因为在国际私法领域,情况错综复杂,光依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其次,在案件或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直接援用他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或承认他们依判例作出的判决;最后,国际私法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3)国际条约大家要注意的是: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而另一部分则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且严格地说,它们只有经当事人接受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际公约有几大类: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7、关于海事的公约。

8、在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4)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际法院规约》所称的“作为通例”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另一部分是在长期国际经济贸易实践基础上逐步产生的,后来又经过统一编纂和解释而变得更为准确的,仅具有任意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

(5)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一般法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及特定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完全没有疑义的,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可以根据“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简答题进行复习。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二、平等互利原则:指国际私法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经济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

首先要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需要适用外国法时便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加以保护。

作用:1、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外理涉外民事关秒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

2、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应兼顾内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与习惯做法,共同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国际私法秩序的建立。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不但要注意保护不同国家的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弱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试论国际私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

1、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2、是保障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关系中内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3、是促进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武器;4、我国国际私法在对外开放中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同时也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更是如此。

英国戴西——《冲突法论》美国里斯——《冲突法重述》《拿破仑法典》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是今后各国冲突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葡萄牙,秘鲁,中国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英国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制定法律适用规范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的称为“国际私法”英美等国称“冲突法”德国最早称“民法施行法”台湾称“法律适用法”弗里克斯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的角度出发,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提供解决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综合阿瑟定义为在一国领域内适用他国法律的原则的法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30 中国唐朝的《永徽律》30 西方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30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65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30 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0-31 简述《法国民法典》规定冲突规范的特点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在它的第3条和其他一些条文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采取分散在它的有关编章中于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31 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的《日本法例》31-32 简述最新的冲突法典在那些方面有大的发展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

1、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其规定也更详明了。

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为例。

其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原本只有20多条,而且把物权和债权排除在外,未作规定,而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增加了姓名,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扶养,遗嘱继承,债法等方面的大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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