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法则区别说(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背景:(1)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2)城邦的出现;(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4)不同城邦国家之间法则冲突;2、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其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1)“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2)“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3、“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
评价:(1)这种理论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来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2)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的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3)但是,巴托鲁斯借助词语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显然是不科学的。
以法则本身的标准进行分类,将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是一种机械性的划分,意义不确定、标准不明确,范围不固定没有抓住法律关系的实质,无法应付现实社会的复杂性,不可能解决法律冲突。
【巴尔多】进一步发展了巴托鲁斯的学说,主张取得权利和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当受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支配,而不应适用他的出生地法;认为在贸易发达的社会,住所地法对一个人能力的确认是更为实际的标准;对于继承问题,趋向于认为所有的关于继承的法则都是物的,并应重视死者的意图;(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背景:法国当时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封建割据严重;16世纪,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较发达,海外交往频繁,南部经济更发达,北部却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冲突很多;南部是成文法,而中北部实行习惯法,导致法律冲突,不适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是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提出了 "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主张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 认为解决法律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法国学者 达让特莱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了"法则区别说"。他认为,在 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考虑法律的属地 性和属人性,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用最合适的法律。达让特莱的 思想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当代国际私法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全球化、技术进步、国际恐怖 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同时,国际私法也面临着许多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 区建设、跨国投资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 当代国际私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加 强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应对新挑战和抓住新机遇。
第国 际 私
二法 的 起
章源
CHAPTER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与世俗法
教会法
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起源。教会法主张"上帝之下无管辖", 认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其他国家的公民。这种思想为国际私法的 产生奠定了基础。
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与教会法相对,世俗法主要指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交往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的专门法律领域。 它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法律选择和法律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国际 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国际私法源远流长,其发展历程见证了人类社会多元文化与国际交往的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探讨国际私法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历史,以展示其重要性和变迁。
1. 古代时期的国际私法在古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相对有限,国际私法的发展较为滞后。
然而,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已开始建立起一定的国际关系法律制度。
例如,古埃及时期的“法老信托”为古代国家间私法关系提供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2. 中世纪的国际私法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逐渐扩大,教会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依据。
教会法对婚姻、遗嘱和合同等私法关系进行了调节。
此外,罗马法思想的复兴也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3. 近代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19世纪至20世纪初,科技革命、殖民主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事件推动了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以及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催生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文书的制订。
《罗马私法封建担保公约》、《国际私法通则》等成为标志性的法律文书。
4.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动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际私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跨国婚姻、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交易等。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国际私法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涉及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相互作用,推动着国际间合作的进行。
总结: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中,我们看到了文明古国的智慧、基督教的影响以及近代社会的进步。
从古代到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变革都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
当前,国际私法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协作,制定更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和规则。
只有合理应对挑战,国际私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国际私法的历史分解

协议效力的事实,从而使得奥登夫人的要求不能成立。因此, 法庭肯定了被告的申辩,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再次向纽约州最高 法院上诉。 受理本上诉案的富德法官认为,以上两审法院判决中法律 选择的依据,是来自于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First, Conflict of Laws, 1971) 中的有关规 定,即关于合同的成立、解释以及效力等问题依合同缔结地法, 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依实际履行地法这样一些带有结论性 的原则。但富德法官却指出,不能将法律选择的原则视为路标, 而应当联系其他情况全面予以考虑,以求得案件的合理解决。 富 德 法 官 主 张 在 本 案 中 采 用 “ 重 力 中 心 地 ” ( center of gravity )或称“关系聚集地” (grouping of contacts) 的法 律选择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法院并不是将合同缔结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作为决定性依据来考虑的,而是要考察哪一个国家的 法律与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从而适用其法律。
第二讲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市民法(jus civile or: civil law) 万民法(jus gentium or: the law of nations)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二、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早期注释法学派(early-glossators) : 伊纳留斯(Irnerius,1055—1130年) 阿克尔修斯(Accursius,1182—1260年)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 glossators) :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年) 巴尔都斯(Bardus,1327—1400年)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的历史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1、主持编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Restatement,Second,conflict of Laws,1971) 共423条,以“最密切联系说”取代 “既得权说”作为理论基础。 2、内容 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绪曲
之一:前国际私法时代 闭塞:国际民商事交往规模较小 自大:不承认外国人或外国法的平等地位 极端:将法律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绝对化 之二: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特殊作用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3、内容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 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 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 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 立的契约。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3)其他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 (4)正当期望的保护;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7)拟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
——1954年奥汀(妻子)诉奥汀(丈夫)案 1917年,妻子与丈夫在英国结婚,育有两个子女。 1931年,丈夫只身去美国,在墨西哥离婚并结婚。 1933年,妻子到纽约与丈夫订立别居协议,内容为 丈夫每月付50英镑,条件是妻子不能就此事起诉。 1934年,因丈夫不履行协议,妻子在英国提起别居 之诉。1938年,法院裁决丈夫应给付生活费。 1947年妻子向美国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履行1933 年的别居协议,支付扶养费26564美元。
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2.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1.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2.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
一、立法史 唐朝法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 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 公元651年唐朝《永徽律》“名例章”:“诸化 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以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以法律论”,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 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于 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 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侵权案 件。 (唐代时,外国人在长安是否应适用唐 律) 。 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朝时期,绝对属地
英美学派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施托里的“属地学说”:一国法能在另一 国生效完全取决于另一国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 同意 二、戴赛的“既得权说”:不承认外国法的效 力,却承认依外国法取得的既得权益,理论上 不能自圆其说。 影响和评价 这种学说是为了调和主权原则与适用外国法之 间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
※三、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主要产生于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主要用于合 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 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寻找法律关系的 “重力中心地”,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 件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 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现在,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 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 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它是对美国各种学 说的一种折中,一方面力图去反映它们,另一 方面又不能完全同意它们,同时在许多矛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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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
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
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
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
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
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这一时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
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这种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
它不是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
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
此时,领土观念逐渐加强,上至王公,下至庶民,均依照他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高低。
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
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
这就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
为了各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
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1.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
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2.万民法(jus gentium),与市民法(jus civile)构成罗马法的渊源。
开始,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
市民以外的外束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叫做万民法。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至216年,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
由于这个时期的理论都是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故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一)历史背景法则区别说之所以在意大利出现,是下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2、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条件;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准备;4、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是法则区别说产生的现实条件。
意大利地图``(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
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如: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适用属人法;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等。
(三)影响和评价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学说的最早形态像一颗新星出现在意大利北部城邦的上空,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但是,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无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因此,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例如,“长子继承不动产”和“不动产归长子继承”表达的含义是一样的,但在法则区别说学者看来,前者是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后者是物法,没有域外效力,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一)历史条件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国王在形式上统治全国,但他的实权不大,每个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握有一切权力。
这样,法国内部各地的法律极不统一。
到了16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南部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西班牙、意大利及亚、非两洲一些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交往。
但法国内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仍然没有统一。
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而自己的习惯法也在适用;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但当时的习惯又有一般习惯法(渊源于法国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纪录的)和各省的地方习惯之分。
因此,不但成文法与习惯法会发生冲突,一般习惯与地方习惯之间以及各地方习惯之间均会发生冲突,适用起来很不方便。
这对于新兴的商人阶级要求建立比较统一的市场是极为不利的。
而在这时,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开始传入法国。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到了法国。
法国地图(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突出代表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他们分别生活在法国的南方和北方,分别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封建主的利益,理论观点因而是截然不同的。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他也承认“物法”从物,凡涉及境内之物的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人法”从人,其效力只及于境内境外自己的属民。
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D’ Argentré)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
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境外无效。
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
3.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
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三)影响和评价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
这样一来,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镜。
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一)历史条件1.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
但其内部17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2.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荷兰面临着其周围的封建国家的干涉;3.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Grotius)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
荷兰地图(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他在其《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第二编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这三条原则,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它才是国际私法原则。
所以,人们常把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三)影响和评价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
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土的权益,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