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中国国际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由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集大成者,其第四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专编形式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除《民法典》外,中国还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对特定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国际条约方面,中国已加入了一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如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5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此外,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也会依据国际惯例来确定准据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将继续加强研究,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在当今⼀个时代愈加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关系层出不穷,那么什么是国际私法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西⽅⼀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
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涉外因素⼤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的⾃然⼈或法⼈。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定限度内,有适⽤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
这样,就需要有⼀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外国的法律,以及适⽤外国的哪⼀个国家的法律。
由于选择适⽤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等等。
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些有关的单⾏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里斯)。
.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间接反致.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永徽律》)中。
.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冲突法调整)。
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D. 杜摩兰D.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学说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本国法)原则。
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 凯弗斯提出了( D. 结果选择说)。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冲突规范由( C. 范围系属)组成。
.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涉外合同)。
.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适用我国法律)。
0.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3. 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
C.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4.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B. 双边冲突规范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6. 萨维尼在他发表的()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7.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8. 杜摩兰在()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B. 《巴黎习惯法评述》9.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萨维尼在他发表的()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4)个法域。
. 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
C.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2. (凯弗斯)在自己的学说中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B. 不采用反致4.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
之后乙再婚。
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
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先决问题5.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胡伯)。
C.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7.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涉外合同8. 杜摩兰在()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B. 《巴黎习惯法评述》9.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 19世纪末)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巴伐利亚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B. 双边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属地效力)。
.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
1. 属人法是以涉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接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2. 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3.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4. 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学者是(柯里)。
6.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7.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涉外合同)。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1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A. 识别)17.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0.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本国法)原则。
.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创立于(意大利)。
.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巴伐利亚法典》)。
.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属地效力)。
. 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0. 既得权说是(戴西)提出来的。
2.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福果继承案)。
4.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5.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冲突法调整)。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单边冲突规范)。
7.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本国法)原则。
19.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