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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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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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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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难点辅导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2.冲突规3.统一实体规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第一节冲突规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的结构冲突规在结构上有围和系属组成。

围是指冲突规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3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3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guójìsīfǎ)重点难点串讲13第十三章法定(fǎdìng)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zào chénɡ)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shìyòng)的一般理论(一)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zhǔzhāng)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

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之所以应适用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即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一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警示人们在为有关行为时得首先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预测并评价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地法说。

认为侵权刑罚上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国所采用,而应以法院法法作其准据法。

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

(三)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

“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

(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

如日本,泰国,德国,中国等;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规定:1)侵权责任,无论产生于不法行为,风险,仰或为某种合法行为所引起,均适用造成损害的主要行为实施地国法,而因不作为引起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人本应为积极行为的行为地法;2)如结果发生地法认为行为人为侵权人,即使行为实施地法不认为侵权,应适用结果发生地法;3)如双方具有共同国籍或惯常居所地,只是临时在国外发生侵权行为,则可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8条规定:1)非合同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因不正当竞争而发生的损害与其他求偿权,依受此竞争影响的市场所在国的法律。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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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
 几种主要合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它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的主体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

(3)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最早是国际社会为减少国际贸易中法律不统一的障碍而沿起的,其基本原则是:1980年3月于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个实体法公约,其前言便确立了该公约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1、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为了贯彻和落实这些基本原则,公约还规定了两个一般原则,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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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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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的定义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3、国际私法的性质4、国际私法的范围5、国际私法的体系6、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7、国际私法的渊源8、国际私法理论9、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10、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1、外国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普遍优惠待遇(4)不歧视待遇12、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13、自然人国籍的冲突1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5、住所的概念16、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的种类17、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9、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准据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1、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2、法人的概念23、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张24、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主张25、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26、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27、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28、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9、冲突规范的定义30、冲突规范的特点31、冲突规范的类型32、冲突规范的结构33、系属公式的概念34、识别的概念(1)识别冲突概念(2)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35、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36、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37、我国对“三致”的态度:不采用,我国不采用“三致”38、公共秩序保留39、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40、法律规避41、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42、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43、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4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45、适用外国法的错误的情形及处理46、涉外物权47、物之所在地法原则48、物之所在地的确定49、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0、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1、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关于不动产(2)关于动产52、涉外合同之债53、意思自治原则54、最密切联系原则55、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56、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57、结婚的要件58、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59、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60、特殊形式的结婚:领事婚姻61、夫妻关系62、离婚的法律适用63、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64、收养的法律适用65、监护的法律适用66、抚养的法律适用67、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68、遗嘱的法律适用69、无人继承财产(绝产)70、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一编总论:1、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第六章自然人
 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在国际法上,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国籍的消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

 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有着不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7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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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第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综观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

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国籍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籍仲裁。

(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结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

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法国可以说是采用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典型国家。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

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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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 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
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
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
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
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
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
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
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
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
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
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
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
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
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
动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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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
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
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
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
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
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
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
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
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
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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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
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
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
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
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
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
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
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
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
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
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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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
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
“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
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
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
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
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
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
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
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
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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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
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
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
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
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
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
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
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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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
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
工作。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大
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7)关于海事的公约。
(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
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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