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试从法律道德关系论亲亲相隐现代法制意义

试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流毒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废弃。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探讨了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应吸取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中的合理成份,其所规定的包庇罪应与社会道德规范相结合,形成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现代容隐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包庇罪法律与道德现代容隐制度一、亲亲相隐的发展与演变(一)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被确立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亲亲相隐的观念源于儒家思想中的”礼”。
《论语》载记,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而孔子则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事情持有异见,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可谓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
人们不能互相隐匿罪行,否则将施行连坐。
②(二)亲亲相隐范围的一步步扩大自亲亲相隐在汉宣帝时期被确立之时起,一直到汉结束,亲亲相隐的范围一直都仅限于单向相隐,即只能是卑为尊隐,而不能是相反。
如尊为卑隐,则应受到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处罚。
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情形已有所变化,向着逐渐承认双向容隐的方向发展。
③这表明,当时法律已逐渐认可同辈人相隐以及尊为卑隐④。
唐代法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⑤。
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扩大了”隐”的范围。
宋、明、清律沿袭了唐的这一制度,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到了清朝,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
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当代法律应用、价值与重构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当代法律应用、价值与重构作者:郑晓辉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保障国家长远利益,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完善我国证据制度。
但是,2012年二修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草案中提及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定入法条。
简单地抛弃亲亲相隐制度显然已是不合理之举,本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阐述其历史渊源,分析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当代应用,结合制度价值的分析,探讨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重构。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渊源当代价值制度构建一、亲亲相隐制度概述(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在追诉犯罪中,罪犯亲属没有作证义务。
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之间有权相隐,如拒绝作证,且不构成犯罪;其二,没有相隐的亲属要被判有罪;其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案情影响重大的不能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不但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西方古代和近现代立法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类似原则的体现。
虽然2011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将亲人拒绝作证权提入草案,但修改完成后的条文仅仅规定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但其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意义全然不同,(二)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亲亲相隐制度源于春秋战国,孔子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提出者。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与叶公的这一段对话,提出了一个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是否应该隐瞒、包庇的问题,是儒家“亲亲父为首”礼教思想的具体体现,而后此句话便成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亲亲相隐作为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也因此形成。
真正从法律上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是汉宣帝地节四年的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

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作者:黄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最早在西汉时期,就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制度,随后逐渐被各朝各代的封建法典所集成和应用。
随着近现代时代的来临,我国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政策,对于现代化法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帮助构建更加平等、和谐、完善以及公正自由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
基于此,本文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现代法制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能够为现代法律的完善寻找新的平衡点,解决各种社会法律矛盾。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现代法制法律作者简介:黄姗,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58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到过“亲属之间具有非常深切的爱,如果在亲属之间发生恶行,将会被人们认作为伤天害理的罪恶。
”在我国古代的西汉时期,刑法的立法和适用原则中,就重点强调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并且在相关的刑法规定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卑幼首匿尊长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尊长首匿卑幼,能够在死罪之外,减免一切的刑事处罚,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理论概述(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定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也被称作为“亲属相隐”以及“容隐制度”,其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西汉时期,主要应用在古代亲属中,古代亲属需要相互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亲属之间不能相互告发彼此的犯罪行为,而且即使出现犯罪行为,亲属之间不能相互作证。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曾经在《论语·子路第十三》中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也就表明如果子女出现犯罪行为,那么父母可以把子女藏匿起来,从而防止法律对子女进行追究。
如果发现父母存在犯罪行为,那么子女可以把父母藏匿起来,从而防止法律对父母进行追究,这也就体现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论罪或减免其刑,当隐而不隐者则定罪处刑的制度1。
它是儒家倡导纲常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作为中国封建史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曾经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推崇,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在随着新中国的诞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摒弃。
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合理性价值的今天,“亲亲相隐”这样重视人伦亲情为纽带的司法制度,对于今天这个伦理道德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逐渐显现迷失倾向的中国社会中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这一司法制度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大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亲亲相隐”这一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基础之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在中华文明萌芽的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亲亲相隐”的思想。
《论语子路》中有这么一段记载“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
’”而中国最早将“亲亲相隐”纳入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而后在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思想正式奠定了其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地位之后,有利于维护其纲常伦理的“亲亲相隐”制度也就逐渐固定下来。
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将“亲亲相隐”这一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即承认因为亲属血缘或同居关系而对罪犯的行为有所包庇的行为给予免罪或减刑;其二是除了叛国等出卖国家或危害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外的其它罪行的审判中均可以使用“亲亲相隐”制度;其三,禁止亲属间相互告发,违者论罪处刑。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历朝历代统治者的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封建司法体系一项极具特色司法制度。
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项原则才被法律所摒弃。
从以上的历史沿革中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情关系应该是相互关爱、守护的纽带,家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最密切的。
但是,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犯罪手段的变多,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亲情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这就引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包庇、窝藏犯罪中,如何权衡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庇、窝藏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罚则也比较严厉。
在判定包庇、窝藏罪时,亲情关系在判定上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势必会对司法正义产生一定的干扰。
因此,本文从包庇、窝藏罪的视角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将重点放在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上。
并且,本文将从主流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法例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应对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策略。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研究包庇、窝藏罪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中,对于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研究“亲亲相隐”问题上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普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该问题在古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
本文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文章等在内的文献资料,对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并寻找国外相关法例的借鉴之处。
(2)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剖析其异同之处,有助于深入探讨在我国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3)实证研究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包庇、窝藏罪的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有助于分析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2-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陈伟巍(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本文从亲亲得相首匿的历史渊源出发,探讨了其在我国的出处和发展并对比研究了国外相类似的思想及其表现。
接着研究了该制度的内在法理,用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进行解释,探讨如何规定使得刑罚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性。
最后指出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并提出该原则在如今社会结构、人的观念及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发扬其作用。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学一、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礼法的结合同步的。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注重了“孝治”,儒家思想日益受到当政者的重视,直至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这种“孝治”的氛围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并最终于汉宣帝地节四年上升为立法。
礼法的完美结合完成于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样是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扩大了制度范围,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二、域外表现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
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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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
“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在现代诉讼中,我们该如何协调发现真相与维护人伦亲情,限制公权力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基于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我在本文中考察了古今、中西解决这些问题的智慧,最后基于对这些智慧的研究,提出了确立我国容隐制度的构想。
一、中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总述
“亲亲相隐”制度,也被称为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如果告发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则要被处以刑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存在了长达几千年。
本文首先要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提出、制度化过程做出梳理,并分析其具有的特点。
(一)“亲亲相隐”思想的来源
明确提出“亲亲相隐”观念的是孔子。
他在与叶公的对话中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伦理要求。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孔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容隐,儿子犯罪,父亲容隐,是正直的表现。
另一位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
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二)“亲亲相隐”的立法起源与司法实践
1.“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起源
正式确定“亲亲相隐”制度,承认其合法性是在汉宣帝地节四年。
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确定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合法性,但是这一制度有些背离儒家思想。
诏书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守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这条诏令正式较为全面地开创了中国法律中的亲属容隐传统。
诏令中所正式许可的,仍只是‘子为父隐’(卑幼为尊长隐)一类行为。
对于‘父为子隐’(尊长为卑幼隐)之行为,只是规定‘上请廷尉以闻’,即报廷尉转奏皇帝‘圣裁’,且仅仅‘罪殊死’时才报‘圣裁’。
”
2.“亲亲相隐”的司法实践
“亲亲相隐”在司法中的实践,典型案例见于董仲舒春秋决狱中的一则案件。
在董仲舒所决的疑狱中,有一则涉及“亲亲相隐”:“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养之,以为子。
及子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
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1在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父可以为子隐,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二、即使养父子之间也可以容隐,并不是必须具有血缘关系。
通过比较汉朝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亲亲相隐”作为一种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要早于立法。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尊亲属为卑亲属容隐,到了立法中却只确立了卑亲属有为尊亲属容隐的义务。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与成熟
1.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时期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陷入危乱中,法律制度也多有变化,其中“亲亲相隐”制度随着政权的更迭也有反复。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违背亲属容隐的做法很多,引起了人们对那时株连亲属、“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考(拷)子证父死刑”、“鞭父母问子所在”的现象进行批判。
而且有学者认为在这一时期儒家开始有系统地修改法律2,“亲亲相隐”的观念在法律中进一步得到发展。
到北朝时,规定了卑亲属对尊亲属犯罪进行容隐的义务并且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对于谋反、大逆等严重侵犯君权的犯罪不得容隐而须告发。
“北朝律将容隐与举罪统一起来,又分清界限,实现了国法与私情两皆顾及,而侧重于前者……并从此上升为封建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由唐律进而完善表述,宋、明、清皆承袭定于法典。
”
三、“亲亲相隐”理念与容隐制度 (18)
(一)英美法系的亲属拒证特权制度 (19)
(二)大陆法系的亲属拒证特权制度 (23)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拒证特权制度之比较 (25)
(四)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容隐免罪制度 (27)
四、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 (29)
(一)缺乏“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因 (29)
(二)我国大陆地区相关的立法 (30)
(三)我国其他地区的拒证特权制度 (31)
五、“亲亲相隐”的现代承继与相关制度构建 (36)
(一)建立容隐制度的意义 (36)
(二)容隐制度的构建 (38)
结论
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诉讼法没有吸收“亲亲相隐”的观念,缺乏容隐制度。
在诉讼法中仍然充斥着“政治人”的影像1,人伦亲情没有得到重视和维护,个人权利也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
这与建立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相违背。
维护人伦亲情是人的本性,在家庭中生活是人的世俗幸福之一,“历史事实证明,只有鼓励和保护人们合法地追求各自的世俗幸福,我们才可能建立起一个富裕的社会并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也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使我们
的社会更加公正和合乎道德。
”2建立容隐制度,能够很好地维护人伦亲情,使人过上充满信任的家庭生活。
而且该制度的建立着眼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符合“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能够“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充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
”3建立亲属拒证特权制度,能够维护人伦亲情,也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限制公权力。
它能为公民过上幸福的家庭生活,实现自主尽绵薄之力。
这是本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2 年第1 期。
2.刘清平:《父子相隐、君臣相讳与即行报官》,载《人文杂志》,2009 年第5 期。
3.钱叶六:《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重构》,载《法学评论》,2006 年第5 期。
4.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 期。
5.江学:《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5 期。
6.俞荣根、蒋海松:《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31 卷第3 期。
7.孙逊:《容隐制度与亲属的拒绝作证免责权》,载《法学论坛》,2001 年秋季卷。
8.张本顺:《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 年第26 卷第9 期。
9.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载《政法论坛》,1997 年第4 期。
10.王桂芳:《亲亲相隐及其在我国现代刑事法律中之活化》,载《南京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