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合作与竞争:国际经济法需要平衡国际合作与竞 争的关系,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需要关注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推动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展望
国际经济法的全球 化趋势:随着全球 化的深入,国际经 济法将更加关注全 球性问题,如气候 变化、国际贸易、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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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美国诉欧盟香蕉进口限制 案、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等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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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的影响: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
跨国公司投资纠纷
01
02
03
04
案例背景:跨国公 司在东道国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纠纷
纠纷类型:合同纠 纷、知识产权纠纷、
劳资纠纷等
解决途径:仲裁、 诉讼、调解等
案例分析:跨国公 司投资纠纷的成因、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01
国际性:涉 及国际贸易、 投资、金融 等领域的法 律规范
02
综合性:涉 及多个法律 部门,如合 同法、公司 法、知识产 权法等
03
灵活性:适 应国际经济 形势的变化, 具有较强的 灵活性和适 应性
04
协调性:协 调各国法律 制度,促进 国际贸易和 投资的顺利 进行
2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竞争政 策等领域
国际贸易法的特点:具有国际性、 综合性、灵活性和协调性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护国际贸 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投资法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06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概述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金融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经济组织法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 多个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 益和法律制度。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公民的全球所得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行使 征税权。
国际双重征税与税收协定
国际双重征税
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
税收协定
02
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歧视。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
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资产、 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公司。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
跨国公司应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 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劳动法规、 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
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
03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
区别
指投资者参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并 在跨国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管理,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 涉及金融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双语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双语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下面是一些国际经济法的常见名词以及其解释:
1.自由贸易:指国家在相互协议下放宽或取消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2.关税:指对进口或出口商品课征的税费,可以用于保护国内产业或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3.贸易协定: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促进贸易流通而达成的协议,通常包括关税优惠、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4.贸易保护主义:一种国家采取的措施,旨在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如征收高关税或采取非关税壁垒。
5.最惠国待遇:指国与国之间互相给予最有利条件的待遇,不得对某一国家或地区施加歧视性措施。
6.国民待遇:指对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得对外国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
7.金融自由化:指国家为了促进国际金融流动而取消金融市场上的限制,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选择。
8.知识产权:指由个人或企业独立创造而获得的知识或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9.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国家之间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方式,可以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跨国公司、外国投资、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课题。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保护各国的商业利益,并加强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互信。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受到国际经济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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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下)考试重点题型:单选10*2=20 多选10*3=30 (真题13~17)论述2*10=20 简答6*5=30国际经济法WTO的6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又称为「无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
要求任一会员国对于来自或销往其他国家之产品(包含服务产品及其提供者)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给予来自或销往其他不同会员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时或进口后给与相同待遇。
前述的「相同待遇」不仅包括实质的优惠(如税额减让)或利益(如提高配额),也包括给予相同的行政管制(如免检进口)上的便利。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简称NT)。
该原则要求任一会员国对于销往其国内之其他会员国产品(含服务产品及其提供者),进口国不应直接或间接对该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或类似产品之国内税或规费。
在执行国内行政管制措施,如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或质量管理等,亦不能给予歧视待遇。
但有关「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定义却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在会员国间的贸易中发生争议案件最多,因为消费习惯不同,所以料理用米酒的进口就引发争端(西方国家均按一般饮用酒类课税)。
逐步自由化原则本原则希望各会员国能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透过互相协商议定关税减让表,逐步大幅削减关税或限制关税的成长幅度,所议定的结果并应一体适用于所有会员国。
至于约束关税的做法,是希望各会员国间针对关税减让,及进口结关手续简便的谈判,能产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会员国不得任意调整关税减让表上所议定的关税标准。
在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亦给予各会员国一段调整期,逐步开放市场。
透明化原则WTO建立有贸易政策检查机制,对所有会员国的贸易政策做定期检查,藉此促使各会员国的贸易机制更趋透明,减少贸易壁垒。
此外WTO知道各会员国开放市场需要一段调整期,但禁止会员国以「实施数量限制方式」管制外国商品进口,而希望能以关税措施取代之;至于已进口商品的限制或歧视,则属于国民待遇原则适用问题。
因为目前可实行的保护措施(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补贴)手段中,数量限制最不易监督,容易造成歧视及不透明,因此,希望以关税措施易于监督的特性取而代之。
可预测性原则可预测性是指市场开放的确定性或可确定性,这是WTO透明化原则的基本要求。
任一会员国在执行WTO的各项措施时,必须将相关法规及命令通知各会员国知悉。
又乌拉圭回合谈判各会员国对于关税减让及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皆已通知各会员国,因此各会员国企业对于国际贸易可预测其风险。
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各成员国在贸易谈判中所做的让步、承诺、交换的减让措施,已构成国际贸易及国际收支的整体平衡,因此各国必须以法律档(如条约、议定书或备忘录等)加以确定、履行,并对各相关成员国产生信赖保护效果。
任一会员国若擅自变更已议定或承诺的减让措施,破坏国际贸易及国际收支的整体平衡都不被许可,并应就其他会员国因此信赖保护所生的损害,予以补偿。
WTO原则的例外规定1、一般性原则的例外2、安全及边境贸易的例外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4、国民待遇的例外5、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WTO原则允许例外的主因在解决国际贸易障碍与尊重缔约国保护国内市场之间取得平衡。
使WTO的各项规定能适应日趋复杂的国际政治与贸易现况。
避免缔约国采取破坏WTO法律或体制的极端手段解决争端,进一步维持WTO体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一般性原则的例外(GATT20)所谓一般性原则的例外,系指缔约国可因执行下列必要措施而违反WTO所订之各项原则,其是否合理采「事后审查、不告不理原则」:1、缔约方为维护公共道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保障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所为之必要措施(违反进口国卫生标准)。
3、有关输出、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之措施。
4、为保证WTO各项协定(如海关监理、知识产权保护)顺利执行所为之必要措施。
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之有关措施。
6、为保护本国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之文物而采取之措施。
7、为保护可能用竭之「自然资源」所为之保护措施(不可域外适用,不包含矿物等非生物)。
8、为履行国际商品协议所承担之义务而为之必要措施。
安全及边境贸易之例外(GATT21)安全例外,主要包括缔约国的下列资料及行动:1、不可要求提供与维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有关的资料2、为维持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为之措施,3、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所为之行动(例如禁止核扩散),均不受WTO 原则的拘束。
边境贸易例外,系指各成员国为强化边境贸易而给予相邻国家的贸易优惠,不受限制。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GATT24)各国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可先采取暂行措施,给予加入国优惠,可排除最惠国待遇之适用。
该暂行措施应该受到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查,若违反下列原则将遭解除:1、自贸区或关税同盟成员之间,应对区域间的商品贸易完全解除关税及贸易限制法规。
2、同盟或自贸区成员国对于其他WTO缔约国不得采取较区域组织成立前,更严苛之关税条件或管制措施。
3、经WTO货物理事会审查后,认为成员国所提议案无法在短期内形成自由贸易区时,得予撤销。
4、对于落后国家允许发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待遇,不受最惠国待遇的限制(18))。
国民待遇的例外(GATT17)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政府采购行为。
换言之会员国进行政府采购时,可针对本国货品或服务厂商与外国货品或服务厂商设定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不影响政府对于国内企业给予特别补贴。
政府或公营事业位政府进行采购时,虽不适用国民待遇,但仍可适用最惠国待遇。
为调节政府采购行为,WTO另订有「政府采购协议」,让参与协定者亦可享有公平的竞争机会。
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GATT11)普遍禁止的例外:1、为防止出口国粮食或民生必需品因出口可能产生匮乏,所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
2、因配合商品分级,或厘订市场销售标准所实行的暂时性数量限制。
3、同时限制本国及外国同类产品的数量。
4、为平衡国内特殊农畜产品的产销,或因为国内产能过剩为消化国内过剩农畜产品所采取的数量限制。
为保障国际收支的进口数量限制(GATT12):1、缔约国为保障其国际收支地位,可以的进口数量及价格进行限制。
2、发展中国家面临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施数量限制。
保障措施及WTO{保障措施协定}(GATT19)1、成员国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或,承诺关税减让造成外国商品近期内大量输入,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过剧时。
2、可采取临时性的数量限制(4~8年,发展中国家10年)。
3、对发展中国家的输入总额限制必须已达进口国同类商品的3%(单一国)或9%(若干国集合数量)。
服务贸易的类型1、跨国提供服务(cross-border supply):指服务提供商在一会员国境内向他会员国境内之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远距教学。
2、国外消费服务(consumption abroad):指一会员境内之服务提供商对于进入该境内之他会员国之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观光旅游。
3、商业据点呈现(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会员国之服务提供商在他会员国境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提供服务,例如外国银行在他国设立营业点。
4、自然人呈现(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指一会员国之服务提供商在他会员国境内以自然人(个人)身分提供服务,例如服装模特儿、工程顾问。
1883.3.20始签,目前适用文本为1979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共计30条。
我国于1985.3.19成为缔约国,但对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文(28-2)做出保留。
巴黎公约所规范的是各缔约国国内法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低标准。
目前有175个缔约国,均为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的成员。
巴黎公约的基本保护原则明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1、优先权具有时间性,专利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为6个月。
2、于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具有优先保护的权利,不受任意第三人相同或类似工业产权影响。
3、优先权保护不及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
对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最低要求:1、专利权独立原则。
2、署名权主张。
3、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取消的限制(不受输入国的法律或专利产品输入受既有专利影响而无效)。
4、强制许可。
5、列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交通工具的短暂无害通过)。
6、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
对工业产品设计外观保护的最低要求。
对商标保护的最低要求:1、商标权独立原则。
2、强制使用商标的期限于限制。
3、商标的次要改变的保护。
4、共有商标的利用保护。
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独立原则的例外规定)。
6、商标转让的限制(必须绑定企业及商誉)。
7、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
8、服务标记。
9、集体商标(社团商标)的保护。
10、无授权(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权利维持费用的缴纳义务。
厂商名称保护不以注册为要件。
对于虚伪标记商品的扣押权利。
联盟国家有义务禁止不当竞争。
在国际会展上的临时保护措施(不可延长优先权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权利标记。
1886.9.9始签,目前适用的文本是1979年的修订文本。
我国于1992.10.15加入为缔约国。
目前167个缔约国成为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
于巴黎公约相同,只规定最低保护标准。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原则明定文学及艺术品的范围。
明定公约的保护范围(不及于新闻报导)。
公约对于文学及艺术品主体(作者)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
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限制保护原则。
作者的精神权利(署名权)。
作者的经济权利:1、翻译权。
2、复制权与合理使用。
3、广播权。
4、朗诵权。
5、改编权。
6、录制权。
7、电影权。
8、公演权。
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1、电影和不具名或假名的作品自公开发行起算50年。
2、具名作者为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
3、摄影及实用艺术作品(如西班牙高迪的圣家堂大教堂)保护年限不得低于25年,具体保护时间由个会员国自订。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色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提供本国企业或自然人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障措施,因此具有以下特色:1、由政府或政府所投资的公营公司负责提供保险。
2、保险范围仅限于东道国政府所造成的政治风险(如国有化及征收、外汇、战争等),不及于东道国企业或自然人加诸于外国投资者的商业风险(此须由国际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3、此种保险与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属于预防性措施,由国家或国家投资的公营公司先理赔,再代位向东道国政府求偿。
4、为使求偿顺利,必须透过订立具有拘束性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条约。
海外保险承保条件1、合格投資者:须为承保国之国民、国内企业,或合于东道国法律的外国国民及跨国企。
2、合格投资條件:必须为新项目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但投资型式不限制。
3、合格东道國:各国规定不一,但都以投资对象国是否已签署有双边投资协议为优先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