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新农合慢性病管理办法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制度各科室:为更加规范我院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维护新农合病人合法权益,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新农合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即日起执行。
一管理制度(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就诊的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人员,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慢病卡、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审核慢病卡显示病种指征,遵守诊疗常规。
非持卡者本人就诊不得开具处方。
(五)合理用药:参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首选甲类药品),发挥中医药简、便、廉、效的优势,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主治功效相近药物不宜合用)。
(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杜绝大处方,每日药品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
(七)合理检查:病人病情变化时应注意完善相关检查项目或收入院治疗;严格控制大型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八)不得向病人开具与慢病卡标注疾病主要症状无关的药品。
(九)因经治医生解释不清或在诊疗活动中未按上述第5、6、7、8条规定执行,造成的医疗费用纠纷,由主治医生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十)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的大处方(每日费用大于15元)、特殊治疗必须实施审批制度。
写出书面申请,事先报请农合办赵自涛审批,未审批不予报销。
(十一)新农合病人其它管理制度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考核办法(十二)接诊医生严格审核慢病卡、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上所填写内容的一致性,如有冒名顶替事件发生,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500-200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和管理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和管理摘要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Ⅰ类(8种):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尿毒症Ⅲ期肾透析;3、各类器官移植术后;4、白血病;5、血友病;6、小儿脑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8、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Ⅱ类(15种):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综合证、苯丙酮尿症、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豆状核变性、慢性支气管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运动功能性障碍、慢性肾功能衰竭。
Ⅲ类(15种):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慢性肾小球肾炎;3、巨趾症;4、癫痫;5、紫癜性肾炎;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7、糖尿病伴并发症;8、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9、扩张性心肌病;10、风湿性心脏病;11、视神经萎缩;1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3、甲状腺功能亢进;14、X连锁低磷佝偻病;15、多耐药肺结核。
二、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申请项目,并亲笔签名;2、持表到西安地区二级以上医院相关科室,由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生根据申请人的病史、症状、体征及检查化验结果如实填写病情相关内容;3、主诊科室及医院医保办盖章;4、备齐随附申请资料一同递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三、申请资料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合疗本复印件;4、住院病历及门诊病历。
2、对于五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兹海默症,如患者无住院病历的,可只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及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个人留存复印件)进行申请。
其余门诊慢性病申请须提交按所申请慢性病种为主要诊断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2份,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
新农合慢性疾病医保理手续流程

新农合慢性疾病医保理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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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管理实施方案

慢性病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的主要威胁。
慢性病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具有病程长、治疗难度大、医疗费用高等特点。
为了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 提高慢性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降低慢性病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
2. 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体系,提高慢性病管理能力。
3. 加强慢性病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慢性病防治意识。
4. 优化慢性病服务资源配置,提高慢性病服务质量。
三、措施1. 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网络(1)加强慢性病防治体系建设,形成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支撑,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慢性病防治网络。
(2)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培训,提高慢性病诊疗、预防、康复等服务能力。
2. 加强慢性病宣传教育(1)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慢性病防治意识。
(2)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举办慢性病防治讲座、义诊等活动,提高慢性病防治水平。
3. 优化慢性病服务流程(1)建立慢性病就诊绿色通道,提高慢性病诊疗效率。
(2)实行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3)开展慢性病健康管理,提供个性化治疗方案。
4. 加强慢性病监测与评估(1)建立健全慢性病监测体系,实时掌握慢性病发病、治疗、控制情况。
(2)定期开展慢性病评估,分析慢性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加强慢性病数据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5. 促进慢性病防治与康复相结合(1)加强慢性病康复设施建设,提供专业康复服务。
(2)推广慢性病康复技术,提高慢性病康复效果。
(3)加强慢性病防治与康复人才培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慢性病防治职责。
2. 加大慢性病防治经费投入,确保慢性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慢性疾病患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慢性疾病患者,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我国推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的推出是一项重大的决策,它通过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机制,旨在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加强慢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首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体系。
根据政府的要求,各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化、综合化的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起相应的慢性疾病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将负责慢性疾病患者的登记、筛查和随访工作,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加强了慢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通过定期的健康体检和慢性疾病筛查,可以及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避免患者疾病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还将组织定期的健康教育活动,向农村居民普及慢性疾病的相关知识和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为患者提供了全面的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的医疗需求和经济能力,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将提供包括住院、门诊和药物费用在内的医疗保障。
患者只需承担相对较低的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基金以及政府承担。
这将极大地提高患者的就诊率和治疗率,有效缓解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还注重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建立跨区域的医疗联动机制,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可以与城市医疗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诊疗水平,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地区慢性疾病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
它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加强了慢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改善了患者的就医体验和生活质量。
慢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慢性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及从事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慢性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防治,规范管理;(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慢性病防治机构负责慢性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慢性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慢性病防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及从事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慢性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慢性病监测,掌握慢性病流行趋势和危害程度;(二)制定慢性病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三)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四)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降低慢性病发病率;(五)加强慢性病诊疗、康复和管理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加强慢性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慢性病防治能力。
第十二条慢性病监测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慢性病患病率、发病率、死亡率等指标;(二)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三)慢性病防治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慢性病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慢性病基础知识普及;(二)慢性病预防、治疗、康复知识宣传;(三)慢性病防治政策、措施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一、慢性病门诊补助实行慢病门诊统筹管理。
二、2007年暂定以下15种慢性病为慢病报销补偿范围,分为普通慢病和特殊慢病。
普通慢病13种:糖尿病、肿瘤、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哮喘、结核病、肺心病、脑出血及脑血栓后遗症、高血压、慢性肝炎及肝硬化、白血病和精神病;特殊慢病2种:肿瘤放化疗和肾病透析。
三、参合人员患有上述慢性疾病时,必须在诊治该疾病条件的县域内乡镇以上级别(含乡镇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首诊医生(主治医师)负责填写专门的慢性病患者门诊病志首诊病页,并附有确诊和每次就诊所需的各种报告单、处方、收据等,简要记录治疗方案和病程记录并签名。
精神病患者可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建立慢病门诊病志。
四、明确诊断并已建立慢病门诊病志的参合人员,必须携带慢病门诊病志、诊断书、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等资料到县合管办审核、登记、备案。
未经县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费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及时登记慢性病患者就诊及医药费用发生情况,每月末与其它报表一同上报县合管办。
六、慢病报销比例:不设起付线,普通慢病医药费3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20%,医药费3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30%,年度各种普通慢病累加报销封顶线为2000元。
特殊慢病报销比例40%,年度各种慢病累加封顶线10000元。
七、慢病患者可凭专用慢病门诊病志、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履行报销手续。
报销时间:每年6月1日-6月5日,12月1日-12月5日。
特殊慢病患者可以随时就诊,随时报销,也可累计报销。
报销地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补助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报县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复核,信用联社负责将慢病补助款项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开大方、花方、出具假证明、假诊断、与医患合谋开方,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慢性疾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旨在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改善农村地区慢性病患者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回顾和分析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其对慢性疾病管理的影响。
慢性疾病作为一种长期持续进展的疾病,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在农村地区,由于医疗资源相对不足,患者面临着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03年开始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健康保障。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逐渐成为了解决农村慢性疾病问题的重要手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慢性疾病防治宣传、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档案管理、定期健康体检、门诊用药保障等方面。
首先,对农村居民进行慢性疾病防治宣传,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同时,建立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档案,实现对患者的个性化管理。
定期健康体检能够帮助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诊疗方案。
此外,门诊用药保障措施的实施,保证了慢性病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
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的不足。
由于人口数量多、医院设施有限,导致医生资源不均衡,患者往往面临较长的候诊时间。
其次是慢性疾病管理人员力量不足。
相比城市医疗机构,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单位缺乏专业的慢性疾病管理人员,难以做好慢性疾病的跟踪和指导工作。
此外,患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的认可程度也需要进一步提高,部分农村患者对该制度的了解和使用仍存有局限。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设施和医生人数。
其次,加强对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单位的支持和培训,提高慢性疾病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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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减轻参合农民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程序,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级鉴定;
(二)因病制宜,按期复查;
(三)证鉴分开,严格程序;
(四)保障适度,年度封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不需要住院,门诊可治疗的如下疾病:
(一)一般慢性病:恶性肿瘤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失代偿期肝硬化、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类风
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癫痫病14类病种。
(二)门诊特殊疾病:体外震波碎石、白内障超声乳化2类病种。
(三)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门诊腹膜透析)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8类病种。
第四条慢性病的病种增补及变更、补偿比例、年度补偿标准(用药额度),由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三章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填写《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申请表》;
(二)居民健康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期二寸彩照2张;
(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单、报告单、化验单)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骑缝章。
第六条鉴定程序
(一)县外鉴定
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
三级医疗机构印章和骑缝章。
(二)县内鉴定
1、鉴定机构:武陟县人民医院,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和武陟县中医院。
精神病患者可在武陟县精神病医院鉴定,结核病患者可在武陟县疾控中心鉴定。
2、鉴定人员:诊断证明须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执业人员签字有效(附件4)。
3、鉴定机构应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和骑缝章。
4、诊断证明有效期为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期限。
(三)门诊特殊病种不需要鉴定和认定,由就医的医疗机构直接鉴定和认定,不再发放证件,直接进入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第七条各乡级卫生院须成立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小组,由一名副院长任组长,2—4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为成员。
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小组由单数人员组成,实行签字同意制。
同意人数超过半数即可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参合农民直接到本辖区乡级卫生院进行慢性病的申报和认定,不得跨乡级卫生院申报和认定。
一般慢性病以《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鉴定标准》为认定依据。
(二)乡级卫生院自接到参合农民申请表后,必须于五个工
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逾期未做出的由乡级卫生院承担责任。
不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应书面告知慢性病患者不予认定的理由。
慢性病患者对认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向武陟县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县卫生局)提出,武陟县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三)慢性病患者提供资料不齐全,认定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九条乡级卫生院认定后将慢性病人的信息资料,录入微机上传县新农合办公室,并向慢性病患者发放《武陟县新农合慢性病大额门诊就诊证》(以下简称《慢病证》)。
第十条未经认定的不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第四章数量和期限
第十一条参合农民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最多只能认定三种慢性病。
第十二条《慢病证》有效期限如下:
(一)结核病、重症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机能亢进有效期为两年。
(二)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后遗症、失代偿期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有效期为四年。
(三)恶性肿瘤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
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有效期六年。
第十三条《慢病证》到期后,慢性病患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重新进行鉴定和认定。
第五章门诊救治
第十四条慢性病患者持《慢病证》可直接到县内的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恶性肿瘤放疗和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可到市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慢性病患者持《慢病证》门诊治疗均不设起付线。
第十六条慢性病患者用药原则上在《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用药目录》范围内,范围外用药新农合慢性病大额门诊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慢性病鉴定机构必须保证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每次给慢性病患者开具的药品数量不得
超40日用量,精神类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将每次开具的药品名称和数量及用
药起止时间上传到武陟县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管理系统。
第六章补偿结算
第二十条慢性病患者患两种以上病种(不超过三个病种)
的,其补偿额度按最高病种额度的100%加次高病种额度的60%加第三个病种额度的30%之和计算。
第二十一条在县内治疗的一般慢性病患者,年用药额度在最高额度25%以内的,新农合基金补偿90%;25%—50%内补偿70%;50%—75%内补偿50%;75%—100%内补偿30%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超出最高用药额度或补偿标准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门诊特殊病种及县外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按县外住院的报销比例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除外)在县内进行治疗的,报销比例(定补项目除外)一律为95%,其中新农合基金补偿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补偿15%。
第二十六条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结束后,持门诊收据联、门诊明细单、《慢病证》等有关资料到所辖乡级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慢性病的门诊收据联、门诊明细单、补偿结算单报送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合格后,将补偿款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在接诊慢性病患者时,要核查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并根据认定的病种,进行检查、用药、治疗。
所用药品必须为《武陟县新农合慢性病大额门诊用药目录》内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告知慢性病患者。
第二十九条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虚假病历复印件(检查单、报告单、化验单)的医疗机构,每人次按照鉴定病种最高补偿标准(用药额度)进行处罚,以此累加。
第三十条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虚假病历复印件(检查单、报告单、化验单)的经办医务人员,第一例给予警告处分;第二例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鉴定资格;第三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慢性病鉴定标准而被认定为慢性病患者的同意认定人员,第一例给予警告处分;第二例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三十二条对冒名使用《慢病证》的人员,接诊医生有权将《慢病证》扣押并上交县卫生局,未扣押而开具药物享受新农合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的,对医疗机构处诊疗病种年度最高补偿标准(用药额度)的50%;对《慢病证》持有人取消其个人一个年度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资格,列入武陟县慢性病大额门诊“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由提供签约服
务的村卫生室出具证明,注明原因和个人信息,须有家庭成员代为取药。
第三十四条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补偿费用从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一:《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慢性病用药额度及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补偿标准》
附件三:《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大额门诊鉴定标准及用药目录》
附件四:《武陟县县级鉴定医疗机构鉴定人员名单》
附件五:《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病证>编码规则》
附件六:《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二:
武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慢性病用药
额度及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