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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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26日)粤建管字〔2000〕1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有答案)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有答案)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在给出的4个选项中选1个作答案〕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B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2、( B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方法。

A.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C.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D.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3、一般模板通常包括三大部分,下面哪个不是其中之一的为〔C 〕。

A.模板B.支撑体系C.辅助件D.紧固件4、模板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认真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D 〕。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5、( B )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标准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施焊完成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将地线和把线〔C 〕、确定火星〔C 〕方可离开现场。

A.分开;周围无易爆物B.连接上;已熄灭C.分开;已熄灭D.连接上;不会燃烧7、当前,建设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大部分建筑企业已经没有自己的操作工人队伍,〔c〕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都是由进城的农民工来承担。

A.60%B.70%C.80%D.90%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C 〕的人员担任。

A.技术职称B.工作年限C.执业资格D.行政职务9、施工现场配电母线和架空配电线路中,标志LI (A)、L2 (B)、L3 (C)三相相序的绝缘色应是〔A 〕。

A.黄、绿、红B.红、黄、绿C.红、绿、黄D.黄、红、绿10、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C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粤建管函2003284号

粤建管函2003284号

粤建管函…2003‟284号关于公布2003年第一季度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统计情况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自2000年底以来,我省率先建立和开展的施工安全评价制度,以“施工企业自检自评、安监机构检查评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管理模式、以施工过程的五个分部为评价阶段、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评价标准,实施二年半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成为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手段。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施工安全评价制度,省建设厅决定从2003年起每季度统计公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情况。

现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汇总的今年一季度施工安全评价统计情况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季度全省共有9567项在建工程落实了施工安全评价,评价覆盖率为90.9%;竣工评价:优良率为13.6%,合格率为99.2%,不合格率为0.8%(共14项,其中文明施工单项不合格为11项);阶段评价:优良率为11.7%,合格率为98.4%,不合格率1.6%(共112项,其中文明施工单项不合格为124项,详见附表)。

为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0]145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建设厅对今年一季度14项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广州市建委对连续两项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工程的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房屋建筑总承包三级)按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上述处理将记录在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中,供社会查询。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一季度112项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在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并将这部分工地列为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必检项目,坚决纠正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是指根据标准规定,定期对施工过程
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施工质量有效性进行评定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以期确立、完善相关
标准化建设,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要求,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评定水平提高。

一是完善安全评价体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执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化评定要求;二是完善安全监督检查,构建安全监督检查综合全要素评
价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的系统性、频度性、全要素性;三是建立安全信息
共享平台,要加强安全标准评定质量管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
制度改革。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力求构建安全管理和服务框架,
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实施此项评定可以有效
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文化,提高施工安全标准化评
定水平,有利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情况的评估和监督,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手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和控制,以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

广东省作为我国人口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省份之一,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安全评价工作,提升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

二、评价的范围和对象《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铁路工程、隧道工程等。

评价的对象包括承包商、施工队、监理单位等。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1. 评价指标(1)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评价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并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2)现场安全设施: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3)作业安全措施:评价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护设备、设置警示措施等。

(4)安全文明施工:评价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包括扬尘治理、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

(5)安全监测与预警:评价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警示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 评价方法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检查、抽样、调查问卷、实地踏勘等。

评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以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参考。

四、评价结果和管理措施1.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合格表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具备较高水平,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基本合格表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需要改进完善;不合格表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2. 管理措施根据评价结果,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粤建安协[2008]017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粤建安协[2008]017号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对建筑行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第三条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一)住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第四条安全诚信评价分为 AAA、AA、A、B、C五级。

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二)没有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三)已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的在建工程项目;(四)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为A级,80分~89分为AA级,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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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0)45号]粤建管字【2000】4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 G 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

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

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

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

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第十条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本年度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第十九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年度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年度内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部门:国家建设部实施时间:1999年12月1日文号:建设部【1999】第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路、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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