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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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3]13号【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和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9〕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把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 基本原则。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和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 目标任务。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奖惩等制度,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鲁人社字[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1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经层层推荐,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李京等115名(其中8名为未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专家被批准享受2012年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我省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他们深入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各单位应根据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岗位和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得力的教学科研助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鲁人社字[2013]437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3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做好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及考核时间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在职在编工人。

本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于2013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工人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自行确定。

省直和中央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11月底前完成,由各考核点组织;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于12月7日统一进行,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二、考核报名各市参考人员到当地人社局所属的考核机构报名,报名时间及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

省直和中央驻济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可组织参加当地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主管部门应于9月23-27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集中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提供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

考核报名表须从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报名表的项目要求采集报名信息。

报名地点: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七楼第六会议室(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电话:*************,联系人:雷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鲁人社字〔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5日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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