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关南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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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为了搞好我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和利用计算机中心机房的作用,确保中心机房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坚持机房进出登记审批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进入机房必须换拖鞋。

机房内严禁吸烟、喝酒、打牌、吃东西,以保持机房内整齐、洁净、干燥。

来访人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或领导陪同才能进入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应在工作日志上签明自己的姓名、出入机房时间、事由、准批领导等事项。

网络中心机房实行7X24小时值班制。

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电话,及时解决营业网点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做好记录。

在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必须保证值班人员一人以上在岗,坚决杜绝空岗现象的发生。

值班人员应定时(每日不少于3次)巡视机房设备(包括主机、网络、打印机、UPS、空调),检查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故障,应如实填写故障记录报告,并及时处理,对无法自行处理解决的,应立即报告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

对于营业网点软、硬件故障报告,应登记故障报告记录本。

接到报告后,机房值班人员应初步判断故障原因,通知相关人员,并详细记录故障报告时间、网点、报告人、故障描述、被通知的维护人员和通知时间、处理结果等信息。

如不属于本网络中心处理范围,应立即告知故障报告人向相关维护人员报告。

相关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

对于重大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和相关维护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计算机。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损坏机器,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八条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有关物品资料,交代清楚有关事项,并详细记录交接班情况。

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方式进入系统,修改和拷贝应用系统的源程序和应用系统有关的参数,严禁带入任何外来光盘及软盘在中心管理机、网管工作站及各前置机上使用。

值班人员应对出入机房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强磁性物品,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机房物品带出。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有关计算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必需坚持“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应用开发与推行”的“四统一”原则。

第三条会计应用软件一般由联社统一下发,信用社不得进行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第四条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置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计算机开销户、冲账、删账、调整利率、调整利息积数、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需按照上级联社或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处置业务时按照系统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第五条电子记账的数据输入,必需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数据输入必需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操作,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各项业务系统须实时处置。

各电脑营业网点,应按照电子计算机处置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结构,明确职位职责和业务处置权限。

第六条对计算机工作人员的要求及其权限:1.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端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系统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需经信用社审查报联社批准后方可上岗。

2.计算机工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1 )系统管理人员(指联社财会电脑部门和信用社专职保护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按期或不按期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的情况,但不得处置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2 ) 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

(3 )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声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查对。

设置计算机工作人员应严格肯定其级别和权限。

第七条计算机工作人员必需通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

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需交叉,不得越权处置会计业务。

第八条业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计算机工作人员)都必需设置口令,要严格保密并按期改换,避免失密。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是现代金融业稳定运行的技术基础。

各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计算机安全建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计算机犯罪,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凡要求应用计算机业务的信用社,必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机型设备,统一应用软件"的规定,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从“源头”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三、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实行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制。

科技开发部为电脑信息安全保护专职部门。

各信用社要设立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员。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好要害部门用人关,坚持定期考核,择优上岗。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

六、加强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工作,机房等计算机要害部门要配备防水、防火、防盗监控、报警等设备。

七、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辖区进行计算机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清查安全隐患,规范业务操作,评定安全等级。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1、联社中心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求双人不间断值班,上班时间值班人员严禁离岗。

2、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当天的工作日期、值班人员、来访人员、开关机时间、数据备份是否完成,机器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数据修改等事项。

3、来访人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或同领导一起才能进入中心机房,并在工作日志上签明自己的姓名、出入机房时间、事由、准批领导等事项。

4、机房电源必须采取双路供电,一路为8小时以上不间断电源(ups),一路为应急发电机组。

电源必须设置接地装置,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

5、机房必须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雷击、防静电等设施。

信用社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信用社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网络安全管理,保障信用社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所有网络设备、网络资源及网络用户。

第三条信用社网络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发展,持续改进;3. 依法管理,责任明确;4. 技术保障,管理保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信用社设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社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网络安全职责,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网络设备与系统管理第七条信用社应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升级,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信用社应加强网络系统安全配置,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修复,提高系统安全性。

第九条信用社应建立网络设备与系统访问控制机制,限制非法访问和操作。

第十条信用社应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网络资源管理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加强网络资源管理,规范网络资源使用。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建立网络资源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网络资源分配。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定期对网络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网络资源合理使用。

第五章网络安全事件处理第十四条信用社应建立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第十六条信用社应组织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信用社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调查,确保网络安全。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信用社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信用社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信用社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犯罪,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和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及各信用社、信用分社,包括本社各专业管理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社(分社)业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各类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是现代金融业稳定运行的技术基础。

各社应切实加强计算机安全建设,凡应用计算机业务的信用社,必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机型设备,统一应用软件"的规定,报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批后,方可实施,从“源头”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打击利用或者针对本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处理各种安全事故,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高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各业务处理系统、客户服务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等系统组成,其安全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实现、运行、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及环境;2、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电子数据及其存储媒体;3、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设备、设施及通讯线路;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现方法和相关技术。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行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制。

联社成立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为财务会计部、稽监保卫部负责人、各信用社主任组成。

联社主任、各信用社主任为本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财会部为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专职部门,负责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日常安全维护,指导、监督、协调、规范全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保卫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密码安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密码安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密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密码管理采取分级管理,互相制约的原则。

各级操作人员严禁在相互制约的岗位上身兼多职。

第二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8位以上(含8位),普通用户注册密码至少要6位以上(含6位),各种业务密码要按各应用系统的密码要求的强度设足密码位数。

第三条:网络中心超级用户注册密码和数据库注册密码必须严格管理,同一密码由两人分段掌握,不准一人掌握完整密码。

第四条:超级用户和数据库用户尽可能避免在远程终端上使用,防止密码泄露。

第五条:各级密码的设置要科学、严密、合理,密码中应组合使用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等,使其具有一定的防盗性。

设置密码时应尽量避开有规律、易破译的数字或字符组合作为自己的密码。

第六条:各级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输入密码时应采取防盗窃、剽窃的措施。

第七条:计算机密码应经常更换,网点业务密码至少半月更换一次,数据中心操作密码至少每月更换一次,发现密码失密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条:对ATM柜员机钱箱密码、管理员以上级别更换密码时,应及时在密码变更登记簿上登记相应事项,并对变更后的运行密码加封后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临柜操作人员可随时更换密码,可不在密
码变更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计算机密码使用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并由系统主管以上的责任人,立即取消或删除该人员上机操作的所有权限。

第十条:系统主管和责任人员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休假时,应由部门责任人指定非上机人员代理行使职责,并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用户密码,共享文件夹应根据密级设置密码。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管理条例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管理条例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管理条例一、业务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双人开机制度,由所(柜)长、坐班主任做日始开机,然后操作员进行注册办理业务。

不执行双人开机,对所(柜)长、坐班主任、操作员各罚款100元。

(2)NEWBANK用户密码必须由所(柜)长、坐班主任掌握。

擅自将密码由操作员一人掌握,对所(柜)长、坐班主任、各罚款100元。

(3)操作人员临时有事离开终端或日间休息时,必须作临时签退处理。

违者每人处以50元罚款。

(4)各营业网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若有异常问题,应立即与网络中心取得联系,严禁擅自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失误。

否则处以50元罚款。

(5)日终,各网点应结完所有帐务后进行网点签退。

不允许出现有关帐务未处理完成而进行网点签退。

违者处相关操作员50元罚款。

(6)密码是在计算机上确认其身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计算机系统安全的重要工具。

每位操作员必须对自已的操作员和密码切实负责,不能换用和借用他人操作员号操作,切实做到谁的操作员号谁负责,做到责任明确,严禁操作员密码串用和泄密。

责任员、操作员、复核员密码要定期更换(两周更换一次,会计有事交给主任、会计主任都不在交给指定一名外勤人员,违者罚款100元。

(7)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对当日业务中所发现的故障进行登记,否则每次处以50元罚款。

(8)每日打印的会计资料应齐全,按规定要求逐月装订。

否则每缺一页罚坐班主任50元。

(9)月末、年末、结息前后,月循环数据进行双备份,并且进行异地保管。

数据盘标要清楚。

对违者处以50元罚款。

二、计算机管理(1)计算机设备旁严禁摆放烧、煮食物,不准吸烟、喝水、吃东西。

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计算机设备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严禁将大头针、曲形针、饮食等物品放在计算机设备上,严禁将磁性物质放在计算机附近。

违反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4)不得在计算机设备旁乱拉乱接各类线路,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保密制度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网内信息和资料。

系统内用于联网的电话号码、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涉密文件禁止保存在计算机和网络中,禁止通过网络传递,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的副本外,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纸张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内部传真和各科室的文件资料要采取加密措施并用设置密码的内部网邮箱传递。

六、网络内计算机未经网络管理员许可,严禁私自安装运行各种软件。

未经同意批准,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

系统内需要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单独设置,做好登记。

七、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必须与本局局域网实现物理分离;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反动、淫秽、违法等有害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邮件。

发现有害信息、来历不明邮件、具有潜在危险的程序及被非法侵入、系统被修改破坏等事故要立即关机并及时联系网络管理员。

八、专用于存储财务、人事、纪检、监察企事业登记、办案等资料和内部文件的计算机要由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网络上的其它计算机访问,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络系统。

九、网络管理员对各部门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

对网络内储存的信息要每天检查,防止涉密文件和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进入网络。

十、发生事故和案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出及时处理。

应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十一、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备份介质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十二、各部门工作人员要爱护计算机,严格按正确的方法使用计算机,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要及时通知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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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南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硬件设备、安全运行、故障申报、日常检查、网络安全等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风险,杜绝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根据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计算机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各项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以及全体员工,包括在编正式员工、经批准在岗的临时员工。

第二章硬件设备管理制度第三条设备购置原则。

在省联社和办事处的领导下,统一按照指定厂商、指定机型、指定价格内购置。

第四条设备购置程序。

辖内农村信用社需购置电脑硬件设备,事先必须向联社财务科技部进行设备需求申请,联社财务科技部进行初审后报联社主管主任审核,制定年度内设备需求计划,由联社集中向省联社办事处申请计划报批。

联社财务科技部集中采购。

各单位购买的机器设备必须登记帐、卡,以便管理。

管理中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物卡一致、账卡一致、账账一致。

第五条设备送修。

为了确保设备及设备中数据的安全,联社财务科技部指定专业计算机公司进行维修。

信用社营业网点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先送联社财务科技部门修理(需填写设备送修单),在联社财务科技部门无法修理时再转送相关公司维修(在送修单上写明送达何处公司维修、何时取回等字样)。

第六条设备维护。

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开启主机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电源、电压、操作面板、开关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必须在环境指标达到计算机所需要求和电源输出电压稳定到额定电压的情况下,才能开启设备。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设备,严禁连接终端和主机的数据电缆线进行带电插拔。

第三章故障申报制度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发生下列故障时必须进行申报。

(一)计算机网络设备故障。

如:路由器损坏或路由器内部程序出错、DTU设备损坏、交换机损坏等;(二)在网系统中发现“黑客”侵入;(三)操作员人为故障产生案件;(四)计算机发生突发故障,信用社无法判断和无法处理。

第八条在发生故障后,信用社要组织相关人员判明故障性质,确定处理方案,填写《计算机故障申报表》,报联社科技部门处理。

在填写《计算机故障申报表》时,同时登记《电脑设备工作运行日志》,要清楚记载故障发生过程和产生的后果,负责人签字栏要由信用社主任或分社主任签字。

第九条计算机发生故障后,在故障原因和故障性质未判明前一律不准开机。

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开机的,必须在联社科技人员的指导下方可开机办理业务。

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设备仅用于全辖信用社内部业务及经省联社审批同意的相关业务。

严禁任何人在联社内部业务网络系统中进行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传输操作。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所有业务用计算机设备必须设置口令。

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口令只授予信用社内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规划由联社财务科技部门提出方案,经联社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科技人员负责实施,并确保其安全运行。

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未经联社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网络和网络设备,不得随意用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联社财务科技部、计算机管理员要定期做好分管区域内网络线路的维护、检测工作,以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所有业务用计算机的IP地址一律由联社财务科技部门统一分配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业务用机及网络连接设备的IP地址,同时,业务用机IP地址由联社科技人员掌握,严禁随意告知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经联社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必须与外单位联网的计算机,在网络上必须加装防火墙、加密机等设备,以确保网络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业务数据安全,各农村信用社装有业务数据的PC机(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业务用主机),不得使用宽带上英特网。

第五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在使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贯彻上级行社的有关实施意见及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联社财务科技部门负责处理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各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由省联社及办事处统一选型,统一购买。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使用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计算机网络产品。

第二十一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之间的网络连接由省联社或办事处信息科技部门统一指定连接方式,统一办理申请、移机、拆机等手续,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员配合办理。

第二十二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所有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参数、口令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门网络管理员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删除网络设备的参数,不得窥窃、询问网络设备登录口令。

第二十三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计算机设备的网络IP 地址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门统一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已设置完成的网络IP地址。

各农村信用社计算机操作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询问、查询其他单位设备的网络IP地址,对本单位设备的网络IP 地址等重要参数做好保密工作。

同时,各农村信用社操作员不得登录、攻击除本单位之外的任何主机和其他设备。

联社计算机安全管理员或维护人员要经常监控本单位主机的运行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有非法登陆,要立即删除非法进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信息科技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相连的主机禁止与业务网络相连接。

上网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集体等的秘密,不得上网玩游戏。

第二十五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的办公用计算机应安装经公安机构认可销售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启用防病毒软件的自动防护功能,定期做好防病毒软件的更新升级,并在每次更新升级后对计算机作一次全面的病毒查杀。

第二十六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有关业务软件、信息和数据的备份工作;使用外来软件、数据文件或阅读经内外网络传送的电子邮件时,应先用防病毒软件进行病毒检查;不得随意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和U盘,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

第二十七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的办公用主机必须专机专用,并设置好开机密码和用户登陆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主机内不允许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计算机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必须立即退出(综合业务系统可用柜员暂退功能退出)使用菜单或关闭计算机,防止无关人员非法操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计算机操作和管理知识,加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规章。

第六章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省联社结算中心为各营业网点设立的机构码在全省是唯一的,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不得随意更改(机构撤并除外)。

分社、储蓄所由所在信用社确立柜组号,并将基本信息上报联社财务科技部门集中向省联社办事处申请、备案,该柜组号一经确立不得自行改动。

第三十一条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设置17种柜员操作权限,根据我县的实际,信用社设置10种业务柜员,各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柜员操作权限。

第三十二条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计算机前台操作菜单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门统一制作,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不得自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需授权交易的业务,必须要求有授权能力的上级柜员或负责人进行授权操作,并做好授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贷款企业的授权额度、信贷员的贷款额度、柜员的现金收付额度、柜员的转账额度、柜员的钱箱额度、内部账户的透支额度等。

以上额度确定后,将额度控制明细上报联社相关部(室)备案。

今后如有修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操作员应使用操作密码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在使用操作密码时,要严防密码被他人盗取,同时,操作人员应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换,一个营业网点操作人员严禁使用通密。

第三十六条每个柜员必须使用自己的操作菜单进行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应立即执行柜员暂退或退出操作菜单,防止他人趁机操作,以保证自己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七条操作员、联社计算机管理员、科技人员对系统使用的网络地址、中间业务单位的网络地址、路由器密码等要严格保密,对所用的通讯设备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非法登录或破坏。

第三十八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中不得存放与业务无关的数据和程序,不得存放游戏软件。

联社使用其他单位的软件,必须上报省联社办事处信息科技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时要落实专人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联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所有业务用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必须埋有专用接地线(对地电阻小于4欧姆、零地电压小于5伏特),有条件的应安装避雷装置,所有电源插座要求符合中间地线、左面零线、右面火线的接线规定。

严禁非电脑设备接在UPS电源上用电。

第四十条操作人员要爱护计算机设备,严禁野蛮操作。

严禁利用计算机设备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在计算机设备上放置其它物品。

第四十一条信用社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计算机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计算机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负责。

第四十二条除联社科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登录到其他单位的计算机中进行非法操作,也不得使用“黑客”软件对业务用机进行攻击和解密。

第四十三条联社如发现业务主机有非法用户登录的,应立即中止该用户的操作,并及时上报上级信息科技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柜员的凭证和现金的移交、接交必须在当日完成,同时接交柜员应首先确认凭证和现金交接到位,否则不能接交。

第四十五条对于当天发生的错账,柜员必须通过“抹账”交易抹去错账,然后重新记账。

如果发现隔日错账,必须通过“冲正交易”进行红蓝字冲账。

第四十六条柜员记账时,发生“与中心连接失败”,要查询柜员上笔流水情况,确认记账是否成功,防止重复记账。

第四十七条各柜员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不仅要按规定执行业务系统内的柜员移交交易,而且要建立手工的移交登记簿,记录现金、凭证、印章、未处理事项等内容,并做到双方当面移交。

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完善客户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对私客户信息、对公客户信息输入时记录要准确、完整。

严格按照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要求,对公客户必须登记企业代码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对私客户必须登记本人身份证号码。

第四十九条对抵质押物品的管理、抵债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信用社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柜员自己当天的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应及时进行“柜员轧账”和“柜员签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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