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
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jiao liu yuandi张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以期持续强化与规范对该领域所实施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阐述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的必要性,从资金运用方向以及支出范围、项目组织及资金运用管理、项目督查与绩效评价等三个方面,解读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DOI 编号:10.14025/ki.jlny.2019.01.062为持续推进我国供给侧改革,农产品必须进行产业转型和升级,因而农产品项目面临着质量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
为了切实加强与规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工作,不断提升项目资金所具有的经济效益,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农业部推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的监管项目,主要是指农业部预算之中由中央财政支出的,能够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项目的支出。
农业部相关司局或者下属单位等为农产品质监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资金监管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落实好归口管理,并切实承担起项目实施与督查等任务。
农业部财务司作为对相关项目落实监督的主体,应当对于项目资金承担起实施监管的重要责任,并负责对以上项目资金落实全面预算管理以及督查工作。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的必要性农产品现代化是我国农业管理转型升级的重要环节,而农产品企业则是农产品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对于农产品现代化具备非常重要的价值,其管理效果之优劣将极大地关系到我国农产品行业综合实力的提升。
当前,我国农产品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较好,对于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的现代化发挥了极大的正面推动作用。
食药监管经费管理制度

食药监管经费管理制度一、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的来源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税收财政拨款和行政收费。
税收财政拨款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征收,将部分税收收入用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如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等。
行政收费是指政府依法向企业、机构或者个人收取相关费用,用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如许可证办理费、检验费、处罚款等。
二、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体制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体制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建立起来的,用于统一管理和分配经费的机构和规章制度。
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编制年度监管经费预算和报告,提出监管经费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财政拨款等方式,确保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2.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编制年度监管经费预算和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费需求,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通过这种体制,可以实现国家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的统一管理和分配,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三、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监管经费应来自合法渠道,不得存在贪污腐败等问题。
2. 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监管经费应用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3. 确保监管效益最大化:监管经费应科学合理分配,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际效果。
4. 确保监管经费公开透明:监管经费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以上原则是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有效管理监管经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方案

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方案1. 背景根据《商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国家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其中,抽查是重要的监督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发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制定适当的经费方案。
本文主要针对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方案进行探讨。
2. 经费来源产品监督抽检所需的经费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2.1 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向相关监督部门拨款,用于抽检工作的经费支出。
这种方式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预算的分配情况和使用效率直接影响到抽检工作的开展情况。
2.2 社会捐赠社会上爱心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向监督部门捐赠物资或资金,用于抽检工作的经费支出。
社会捐赠是一种积极的表现,但是它的数额和规模对于抽检工作的影响较小,需要政府方面进行适当的引导和鼓励。
2.3 收费服务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向生产经营者收取产品监督抽检费用,用于抽检工作的经费支出。
这种方式具有操作简便、收入可观的优点,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收费标准,避免收费过高或滥用现象的发生。
3. 经费分配产品监督抽检经费的分配涉及到不同部门和环节的支出,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经费需求和实际情况。
3.1 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该是产品监督抽检经费最大的受益者,它们需要用于抽检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支出。
例如,专业测试设备的购置、实验室建设和维护等都需要经费保障。
同时,监督部门还需要在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法律咨询等方面进行支出。
3.2 抽样对象抽样对象是指生产经营者或者产品生产流通的环节,承担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他们应该承担一定的监督经费支出,作为产品监督抽检的被监管者和参与者。
3.3 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福利待遇等。
这些经费支出虽然规模较小,但是对于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必不可少的。
4. 经费管理产品监督抽检经费的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管理规范: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科学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透明公开:向社会公开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节约用钱: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经费使用结构,降低经费支出水平;•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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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
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
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
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种
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
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
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
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数据汇总、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五)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申报与实施第六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和预算规模,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
用。
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12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
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
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第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号)执行。
〕行)》(农办财〔2008123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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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16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月号)同时作废。
〕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