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农业农村部及各司局相继出台工作意见及要点,其中不少内容涉及农民合作社,本刊对这些内容加以整理梳理,供读者参考。
农业农村部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合作社发展举措梳理★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
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
健全农兽药残留标准,整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
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开展重点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再创建1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创建。
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落实追溯管理与创建认定、产品认证等挂钩机制,推进产地准出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准出准入衔接机制。
★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创新组织方式,提高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服务水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烘干收储等面向小农户的生产性服务。
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标准,总结推广典型服务模式。
★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宣传推介,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户创办家庭农场。
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到150个。
开展农民合作社专项清理行动。
支持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建立股权式契约式利益分享机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农办质〔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农办质〔2019〕32号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健全,设施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着机构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履职能力削弱、保障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精神,现就稳定和加强基层(地、县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和2017年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时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并要求“四个最严”和“走质量兴农之路”。
农业农村部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落实各级农产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介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19年经过修订,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该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其中包括了八项监管制度。
2. 八项监管制度第一,生产环节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科学种植、合理施肥、安全用药、科学施药等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加工环节监管。
对农产品的加工环节进行监管,规定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流通环节监管。
规范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进口农产品监管。
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从源头上把关,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农药、兽药管理监管。
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严格监管其使用标准和使用数量,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
第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保障人民饮食安全。
第八,追溯制度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实行全程追溯,快速发现问题产品,最大限度保障用户权益。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对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饮食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总结回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障。
这八项监管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40-84〔2019〕12号】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推动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场地应与经营者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无污染源。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 14资讯|2019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文|《海洋与渔业》记者 廖静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文件”)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决胜全面小康攻坚冲刺阶段的一号文件,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交汇推进时期的一号文件,是改革开放40年新时代农村改革再出发的一号文件。
”在2月20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文件的指导性、针对性、前瞻性都很强,要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把“三农”领域事情办实办好。
韩长赋表示,农业的主要矛盾还在供给侧,这项改革仍然在路上。
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不断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调整优化结构 高质量兴农文件提到了“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紧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
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多途径扩大种植面积。
支持长江流域油菜生产,推进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全程机械化。
积极发展木本油料。
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升级改造中小奶牛养殖场,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提升行动。
合理调整粮经饲结构,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生产。
在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质量要求方面,文件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
加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力度,严格落实防控举措,确保产业安全。
”无疑,这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追溯指明了方向。
韩长赋指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持续优化农业结构,通过继续抓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来巩固玉米结构调整成果,同时把握好玉米去库存节奏,加大稻谷去库存力度,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增加紧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合理调整粮经饲结构,推进畜牧业提质增效和渔业转型升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安全性的关注不断升温,农产品质量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已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一、监测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标准是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已制定了一系列监测标准,包括GB/T15315-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GB/T18979-2003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和GB/T23508-2009农产品重金属残留量的测定等标准。
监测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要注意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技术创新。
二、监测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监测范围包括:1.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残留量和合格证明。
2.农产品在输送和销售过程中,质量检验和标识情况,如是否过期、是否添加了非法添加物等。
3.农产品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如防腐剂、色素等的使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资质认证,如ISO/IEC 17025:2017等。
2.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资格认证,且能够胜任监测任务。
3.对所监测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了解较为深入,对农产品质量特性和存在的危害了如指掌。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职责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方案,确保监测过程中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同时,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权责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制度,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2.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按规定向监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合格证明,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农产品销售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农质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农办质〔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2月15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农业质量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5%。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为实现乡村振兴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推进标准化生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一)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
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清理一批不适应的标准,制定一批绿色、优质、营养方面的行业标准和生产规程。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针对性启动制定一批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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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2683字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准绳,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和市场流通管理,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稳步提高,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使禁用农业投入品检出率明显下降,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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