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范本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 25号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特定风险的合同。
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事件时,将支付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如果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当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当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
2. 如果保险合同不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要求,按照保费收入的发生方式进行核算和确认。
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可以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算术平均法、合理估计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实质和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应当充分考虑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因素。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实际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
赔付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记录和确认。
四、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符合传统的保险行业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2. 谨慎性原则在进行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将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充分考虑到会计处理中。
3. 充分揭示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准则 25号的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过程进行充分的揭示。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总结准则 25号对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财产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1.2 具体保险条款及保险金额等事项,详见附件。
第二条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险费,按照附件约定的标准和金额计算。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现金、转账、支票等)。
3.3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保费按合同约定的缴费周期支付。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2 甲方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法审查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4.3 乙方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书面协议。
5.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保险费。
5.3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
合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0.12.19
•【文号】财会〔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财会〔2020〕2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9〕15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财政部
2020年12月19日。
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史玉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原保险合同列报等业务。
本文重点解释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难点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资本上还是在业务上都开始走向国际化,但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较为薄弱,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多差异,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为此,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规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文重点讨论“新准则”中关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新准则”规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并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两方面来分别规保费收入的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下面分别解释这三个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
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1)核保前借:现金 3 500贷:预收保费—甲 3 500(2)核保后借:预收保费—甲 3 500贷:保费收入—终身保险 3 500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有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有关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1. 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是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对于保险机构和其他企业在签订、评估和会计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2.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就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或损失而建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以及理赔条件等。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实施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时,保险机构需要根据该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评估和会计处理。
准则要求保险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同时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4.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确认保险收入、确定预计的理赔费用和费用以及计提保险准备金等。
这些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5. 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强调了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保险机构在实施该准则时需要重视风险管理,以确保合同的稳健性和偿付能力。
6. 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除了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要求保险机构重视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
保险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同时根据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意义和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和企业的财务报告具有深远的影响。
该准则的实施将促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
8. 作者观点和总结在本文中,我们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对于保险合同的规范和指导,并就实施该准则的要点和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将对保险行业和企业的会计处理和风险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财务透明度和稳健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中)习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中)一、单选题1、()即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之外的非金融变量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A、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B、现值C、非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D、公允价值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非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即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之外的非金融变量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
2、()是指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A、财务费用B、管理费用C、保险财务损益D、销售费用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保险财务损益,是指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3、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新增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企业应当确认亏损并计入()。
A、其他综合收益B、当期损益C、资本公积D、未分配利润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新增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企业应当确认亏损并计入当期损益。
4、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产生的外币现金流量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
A、其他综合收益B、当期损益C、资本公积D、未分配利润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C【答案解析】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产生的外币现金流量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多选题1、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非金融风险调整应当单独估计,将形成非金融风险的明确计量值,但是金融风险调整包含在未来现金流或用于调整这些现金流的折现率的估计之中B、由于非金融风险调整通过风险释放的方式分摊计入损益,将对合同的经济动因更为敏感,如实反映主体因承受风险对收入确认的影响,能够以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方式报告对风险的估计C、非金融风险调整区分了产生风险的负债与无风险负债,并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非金融风险所造成的经济负担的有用信息D、非金融风险调整不应反映主体能够履行合同提供更高程度的确定性的金额A B C D【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ABCD[正确]【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均正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 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
二、保险范围1.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2.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三、保险期间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五、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偿。
2.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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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第5 新准则第5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 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能够区分, 能够单独计量 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 单独计量的 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 原保险合同; 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 不能够区分, 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 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 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应当将整个合同 整个合同确 原保险合同。 定为原保险合同 定为原保险合同。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 尚未终止的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 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 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 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 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准备金。
新准则第7 新准则第7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予以确认: 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本节与金融会计制度相比较) 本节与金融会计制度相比较)
1、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以往保险企业会计遵循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以往保险企业会计遵循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信息质量,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新准则第1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 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7、新准则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划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准备金的划分统一按资产的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种类进行, 种类进行,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企业资产特征的准备金划 分 新准则第10条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进行了划分: 新准则第10条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进行了划分:“原 条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进行了划分 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 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 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第6 新准则第6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 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 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 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 寿险原保险合同; 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 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 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 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新准则第13条 新准则第13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 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新准则第14条 新准则第14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每年年度终了,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充足性测试。 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新准则第12条 新准则第12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 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 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 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6、新准则对原保险合同收入的计算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相关保费收入计算的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相关保费收入计算的规定。 新准则第8 新准则第8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 费收入金额: 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 分期收取保费的, 寿险原保险合同, 保费的 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 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 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新准则第9 新准则第9条: “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 提前解除的 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 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 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退保费, 入当期损益。” 入当期损益。
8、新准则规定了以上四种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新准则规定了以上四种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新准则第11条 新准则第11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 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 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负债。 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 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4、新准则第4、5、6条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判定与分类 新准则第4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既没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也没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既没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有相关的认定标准,而新准则有详细的判定与分类 有相关的认定标准,
新准则第4 新准则第4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 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 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 ” 事故。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5、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与《金融企 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 业会计制度》 业会计制度》有所不同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条: “保费、分保费收入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条: 保费、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6条):主要是规范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成本( ):主要是规范原保险合 同成本的定义及相关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同成本的定义及相关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列报(3条):主要是规范原保险合同有关项目 列报( ):主要是规范原保险合同有关项目 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及披露。 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