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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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时选择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怎样更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建账时选择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怎样更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建账时选择了小企业会计制度怎样更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1.建账后,会计准则是无法修改的,建议重新新建账套或在该账套中根据需要修改对应的会计科目2.带上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公章等资料,到税务局做变更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三)账务处理不同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实施会计准则,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适用性。

为此,财政部将于近期研究出台《小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现阶段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用于那些不对外筹集资金,企业规模比较小的企业。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也是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匹配的要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有以下区别: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

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

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

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

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科目名称有的不同,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5年才实施,新准则更改、增加了一些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收支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收支的会计处理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收支如何处理?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

营业外收入(一)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范比较《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主要差异在于:(1)《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租包装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2)《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盘盈计入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3)《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4)《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5)已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又收回,《小企业会计制度》增加坏账准备最后冲减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6)《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政府补贴收入收到时一次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政府补助收入收到后,与其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同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范比较《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比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主要差异在于:(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项业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坏账准备,最后冲抵资产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事项发生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4)《企业会计准则》列举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列举,但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小企业发生同样业务,“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的主要区别是:
1、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种更加灵活、更加简化的会计制度,它主要针对的是小型企业的记账登记要求和简易会计报表准备程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是一种更为严格的会计制度,其要求更加严格,报表编制也更加复杂,只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2、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的要求和格式要求较少,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会计报表的格式和格式要求较为复杂,企业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小企业会计制度只针对小型企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同时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1、准则是法律性质的文件
2、制度是企业文件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
1、相同点:
都是为小企业服务,都旨在帮助小企业更好的管理财务活动,都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文件。

2、不同点:
(1)会计准则是按照税收法规和法律规定编写的文件,属于法律性质的文件,而会计制度是企业内部决定的一种制度,是企业自行制定的。

(2)会计准则是国家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基础,是为不同国家编写的;而会计制度是企业内部定制的,是为了指导企业财务人员正确管理财务活动而编写的,每个企业制度可能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

第一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目旳及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旳背景(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增进小企业发展旳主要制度安排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旳主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增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旳主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旳重大战略任务。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部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为此,中央高度注重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23年出台《中小企业增进法》、2023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旳若干意见》(国发[2023]3号),尤其是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增进中小企业发展旳若干意见》(国发[2023]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旳综合性政策措施。

目前,各部门在主动采用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工信部觉得,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增进小企业发展旳主要制度安排。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旳主要制度保障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旳企业实施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主要原因之一。

同步,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旳不是小企业旳财务报表,其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税务部门觉得,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查账征税、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步规范小企业旳会计工作。

银行监管部门觉得,小企业旳财务报表应该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旳主要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确保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旳主要制度保障。

他们一致提出要加紧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原则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旳主要制度基础我国于2023年建成旳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企业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旳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旳实施范围不涉及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两个会计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一种简化,二者的适用范围是根据企业规模来确定的,由于企业规模的不同,对企业财务核算及财务报告的要求也不同,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外要求报送的会计报表除传统的两表外,还包括现金流量表等,而对小企业只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对现金流量表不作强制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而《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

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三)账务处理不同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

差异分析-降低核算难度
捐赠所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中转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上年度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
差异分析-降低核算难度
简化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 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及权益法。 . 核算和税法尽量保持一致,基本消除了与税法的差异,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又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进行监管更加顺畅。 主要体现在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历史成本记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折旧方法,要求考虑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
考虑小企业实际情况,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强。 范围广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 VS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
精细
简单
01
加强日常业务核算的规范性
降低核算难度,简化账务处理,与税法相协同
实用
支持的行业范围更广泛
差异分析-支持行业范围更广
支持农、林、木、渔业的企业会计核算,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 资产 累计折旧等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区别
简单
精细
降低核算难度,简化账务处理,与税法相协同
加强日常业务核算的规范性
支持的行业范围更广泛
实用
差异分析-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强
增加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收入,按期分摊。 去掉“预提费用”科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对应相应负债,如应付利息、应付房租等
差异分析-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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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目的及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当前,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工信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其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

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

他们一致提出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们应当加快小企业会计改革步伐,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的目的(一)健全企业会计体系1、实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2、根据企业规模,规范企业财务报告体系、统一财务报告数据口径、提升会计信息质量3、提升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质量和效率(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其会计信息确认、计量、报告行为,从会计管理方面引导小企业改善其经营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性。

三、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变化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本准则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方面作了以下主要调整:资产方面,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

所有者权益方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科目对比表第二部分《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

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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