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治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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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校方略

治校方略

治校方略教育界有句名言:“一位好校长就等于一所好学校”。

这句话告诉我们:“一所学校办得如何,关键在于校长,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发生和发展的,都存在由可能转化为现实、或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

办好一所学校也是如此,也有它自身的发展运动的规律。

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必须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

一、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1、坚持依法治校,让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度可查,规范办学行为。

另外,“教师是人民的公仆”,领导的工作就是服务的工作。

要真心实意地把教职工当做学校的主人,有事要多与教师商量,听取民意,以便正确决策。

发扬民主,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有利于校长将学校的良好意图转化为教职工的意愿,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协同力。

2、以人为本,师资是学校教育的脊梁,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学永恒的主题。

学校应该成为师资队伍成长提高的基地,校长最大的贡献就是带出一支好的教师队伍。

对此,针对不同年龄,提出分层要求。

如备课,对新参加工作的教师,要求备课重在规范,对中年教师则要求有新意,在教学改革上下功夫,对有经验的教师则重在总结经验,整理形成教学理论。

二、深入落实教学的中心地位学校工作要切切实实以教学为中心。

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课堂教学都是学校育人工作中一项最经常、占用时间最多、涉及面最大、内容最广泛的活动。

因此,在学校管理中要排除干扰,自始至终,突出教学工作的地位。

在课堂教学上,要重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推进研究性学习,建立新型的教学关系和师生关系,大力倡导学生主动参与,自主探究,引导学生彼此相互讨论交流,重视合作方式的学习。

为抓好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教学授课水平和教学效率,我们对教学常规检查、质量检测、教师的基本功、各种教学活动及竞赛活动等常规性的内容进行有效实施。

校长要“沉”下去,走近教师,走近学生,走进课堂,走进教材。

什么是依法治校

什么是依法治校

什么是依法治校什么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工程之一,是新时期的领导思想、领导方式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12月,在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原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同志强调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教育发展与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我国各级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校的概念理解从法律概念上讲,依法治校必然体现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即依法治校必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把“依法治校”当作一个学理概念来理解,须从多视角把握其本质含义。

1. 依法治校的主体界定从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因主体和对象不同,对依法治校有不同的理解。

从国家机关以学校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看,是以学校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学校。

所以,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依法治校,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是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

本文探讨的是后者。

2. 什么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

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所谓“校”,依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依法治校的具体内容各具特点。

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

所谓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职业活动中特有的一项内容和权利。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教育教学权的表现形式应该是不拘一格、多种多样的。

从课内到课外,从校内到校外,只要是存在教育教学资源的地方,都可以成为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利的用武之地。

由此,我们说教育教学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一、德育渗透,率先垂范。

抓德育既要靠教师的循循善诱,春风化雨,又要靠教师的率先垂范,身体力行。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当以这种表现形式为先。

二、点拨学习,指导实践。

教师的科学引领可以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实现最优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会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当以这种表现形式为本。

三、开展活动,总结收获。

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是学生学习生活的精神文化食粮,通过活动促团结赢合作出成绩,是大有可为的。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当以这种表现形式为基。

四、表扬批评,综合评价。

学生在校内外的各种表现都是教师可以用来评价的依据,客观公正而又不失艺术性的评价可以对学生起到极大的激励作用。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当以这种表现形式为魂。

五、交流合作,齐抓共管。

成功的教育离不开水平一流、团结协作的师资队伍,也离不开学生家长的信任支持和密切配合。

在教师工作影响力的积极作用下实现全社会共同关心扶持教育,是教育发展的最佳境界。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当以这种表现形式为高。

为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常考知识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常考知识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常考知识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2、学术研究权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治校方略

治校方略

我的治校之道家有治家之法,校应有治校之道。

学校的教育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其管理是以人为本的活动的体现。

我认为,一所好的学校,肯定有一个好的校长,有一个好的治校方略。

校长所持的治校方略应当是人能尽其力、物能尽其用、时能尽其效、地能尽其功的效果。

在这个治校方略下,学生能全面和谐充分地得到发展,教师能尽兴愉悦紧张地工作。

人人有理想、人人讲道德、人人守纪律、人人更勤奋,爱校护校成为自觉行为。

就学校现在的状况,教学环境优雅,教学设备优越,加之校长多数是本地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条件,何愁学校办不好。

一、一个校长思想水平的高下,决定了所在学校整体教育发展的水平。

校长可以在行政职权范围之内,有着较多的和直接的决策机会正是这些大大小小的决策,决定着一个学校的教育现状和发展。

一个有思想的校长首先会考虑学校的办学理念。

我的办学方略如下: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让学生成才,让社会满意,为了一切孩子的健康成长。

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办特色学校,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以德治校;诚信友爱,勤勉互利;体验探究,全面发展。

办学思路:向常规化要秩序,向改革要方法,向科研要水平,向管理要质量。

办学策略:依法治教,民主理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

教师发展目标:高尚的师德修养,广泛的文化基础,现代的教育理念,精湛的业务能力,适用的教研手段。

学生培养目标:乐于学习,善于沟通,敢于担当,勇于创新,为学会做人打下服务的基础,为学会求知打下终身学习的基础,为学会生活打下乐于勤劳的基础,为学会健体打下健康的基础,为学会交往打下文明礼仪的基础,为学会创新打下个性张扬的基础。

学校近期目标:构建和谐校园,努力创造一流的育人环境,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质量、打造社会满意、家长放心的品牌学校。

学校中期目标:创造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领先,特色鲜明,设施先进,基础扎实,质量优异,校风优良,环境优美,管理科学的区级有影响的农村学校。

依法治校,建设教育强国

依法治校,建设教育强国

依法治校,建设教育强国一、引言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基石,也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

本制度旨在确保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学校治理水平,保障师生权益,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制度体系1、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内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

执行主体:学校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科研部门、财务部门、设施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后勤部门等。

违反规定的后果:依据具体制度予以处理,如警告、罚款、取消相关资格等。

2、师生关系师生关系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谐融洽的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教学评价、奖惩制度等。

执行主体:学生工作部门、教学部门、监察部门等。

违反规定的后果:依据具体制度予以处理,如警告、罚款、取消相关资格等。

3、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

执行主体: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等。

违反规定的后果:依据具体制度予以处理,如警告、罚款、取消相关资格等。

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管理条例》等。

实施方案1、宣传教育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定期组织学习培训,确保师生员工知法、守法、用法。

2、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整改完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制度中不完善之处,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与时俱进,符合学校实际情况。

四、总结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基石,也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

本制度旨在确保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学校治理水平,保障师生权益,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教师教育权

教师教育权

对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探讨摘要:教师教育权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所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确定教师教育权的重要前提。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主要享有教育教学权、教育评价权、指导学生权、惩戒权等教育自主权。

在当前教师聘任制背景下,为切实保障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应尽快出台教师任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依法规范教师任用合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教师学校教育权随着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纵向的隶属型的任命关系正转化为横向的平权型的聘任关系,这一关系的转换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教师的权利有哪些,教师的自主权有多大,如何保障教师的教育权,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本文主要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对教师在聘任制背景下的教育自主权问题加以探讨。

一、教师的法律特征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定位,是界定教师法律特征的前提。

教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

对此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

古代社会,由于教育的水平较低,传授知识有限,人民普遍认为教师就是有知识的人,只要有知识就可以当教师。

现代学校出现后,由于教育规模的扩大,教学内容的不断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有知识同时并懂得如何教的人,才能当好教师。

可以说,师范教育从无到有,由低到高的发展史就是教师职业不断向着专业化方向迈进的历史。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说明,在我国教师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在职业属性上的法律特征。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教师课程权力认同的问题审视及其改进

教师课程权力认同的问题审视及其改进

教师课程权力认同的问题审视及其改进引言:教师课程权力认同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以及学生对教师权力的认同程度。

教师课程权力认同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教师应当如何处理好自己的权力,并且得到学生的认可与接受,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当前教育环境下,教师课程权力认同的问题存在诸多挑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本文将从权力的定义、教师权力认同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权力的概念和特点权力,是指个人、机构或群体所拥有的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

在教育领域,教师作为课堂的管理者和引导者,拥有着一定的权力。

这种权力可以用来引导学生学习,并维护课堂秩序,是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权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特点。

权力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一个人的权力来源于其他人的权力不足。

权力是可以被滥用的,如果教师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很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

权力是可以被质疑的,学生可能对教师的权力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教师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力,并寻求途径来提高自己的权力认同度。

二、教师权力认同的问题1. 权力滥用问题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如果滥用自己的权力,可能会引发学生的不满和反抗。

一些老师在教学中,可能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威,导致学生的厌学情绪,甚至可能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

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权力就会受到质疑。

3. 老师之间的课程权限冲突在学校里,不同老师之间的教学风格和教育理念可能存在分歧,这就可能导致在教学中产生课程权限上的冲突。

在同一个学科的不同老师可能对课程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法上存在分歧,这就需要学校和老师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以保证课程权力的统一和一致。

三、改进措施1. 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教师的专业能力是保证权力认同的重要保障。

只有教师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才能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重。

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适应教学环境的变化。

2. 建立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亲和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课程权力认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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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治校权
摘要: 教师权力的拥有和落实,是实现学校内部权力平衡的基础,是促进教师职业认同感、提升教师责任感、幸福感的源泉。

同时,还可以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学校的民主氛围,进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了实现学校内部权力的均衡,应从强化教师治校权入手,建立和完善教师对校领导的选举权以及对学校决策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关键词:基础教育;教师治校权;权力均衡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构成教育的基本要素。

教师职业固有的、一般不为其他职业所替代的职能,是“教”学生学[1]。

教师不仅要教授用文字表达间接经验的有形的书本知识,而且还要育人,即对学生进行道德人格养成教育,后者是无形的,而且更为重要,它关系到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

由于教育是人类文化传承的纽带,“教师的职能特别应体现在用人类的经验教育学生上,使学生加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2]。

此外,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因而不能一蹴而就。

育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不能简单的量化性。

教师的教育成果优秀与否,不是通过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的好坏所能完全体现出来的,还需要接受社会的长期检验,看是否有益于促进个体和社会的长足发展。

“大多数教师或多或少地感到他们的工作是一个无底洞。

比起律师或医生来,教师的工作要耗损更多的心力……因为他们的工作似乎永远不会了结,永远看不到尽头”[3]。

正如第斯多惠所说,“教师职务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教师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一条大锁链上的一环”[4]。

因此,需要教师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要安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使学生在自己所教阶段获得充分全面的发展。

教师工作的对象是人,这项工作需要长期作用于活生生的学生身上,而学生的特点是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特殊性和变化性。

教师教育的成功与否,将会影响到学生未来发展的好坏,这也体现了教师职业的重要性。

二、教师拥有治校权的必要性
让教师拥有治校权,可以有效防止校领导独断专行、滥用权力,有利于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可以提高教师对学校发展的关注度,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提升教师的责任感、成就感和幸福感;同时还可以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进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有益发展。

分析发现,在当今社会,人们普遍都想做官,这与我国“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的文化传统不无关系,整个社会对权力的崇拜愈演愈烈,这种趋势已经蔓延到了学校。

有许多小学生未来的梦想已经不是成为一个科学家、画家、医生等,而是想当个大官,一名仅仅6岁的小学生甚至宣称自己未来的理想是做个贪官。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虽然主要来自于社会的负面影响,但是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正常的课程教育的同时,还应发挥隐性课程的教育功能,如学校的文化氛围、制度体系、管理机制等,这些都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小学生之所以想要做官,很大的原因是受到了学校官僚氛围的影响,如学校领导在教师和学生面前所表现出来的指手画脚、威风凛凛的样子,即使是他们最尊敬、最崇拜的教师,也普遍会在校领导面前表现得毕恭毕敬。

因此,小学生做官的梦想是从其对学校领导的仰慕开始的。

此外,就班级内部组织的设立来看,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学校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设立班委会,具体设立了班长、学习委员等各种职位,同时大
部分教师所给予这些班级干部的权利是领导和管理班级同学,而不是服务于同学。

这种权利的赋予和角色的扮演对小学生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形成一种路西法效应(在一定社会情境下,由于角色的扮演会使一个好人变坏),这些极其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事实上,教师管理和了解班级的方式有很多,教师激励学生的方式也有很多,因而完全没有必要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设立各种高低不同的职位,这反映出教师本身受到了官僚体制的严重影响,他们中的许多人自身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认为这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是理所当然、合情合理的,进而他们自然就会把这种思维定式传递给学生,把学校领导和普通教师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班级中有职位的学生和普通学生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而这种思想的形成源于教师所处的社会和工作的环境,因为他们普遍受到了来自于学校领导的绝对权威的控制。

为此应改变普通教师的处境,赋予教师参与治校的权利,为他们营造一个民主、温馨的校园环境。

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也能够为教师创设了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赋予教师治校的权利
在一个组织内部权力应该是均衡的,这样彼此之间才能形成一种制约,才能保证人们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均衡化。

教师治校权是实现学校内部权力均衡的基础,具体包括教师对校领导的选举权、对学校决策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其中,选举权是实现教师治校的前提,管理权和决策权是实现教师治校的保证。

1.教师对学校领导的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因此,教师对学校领导的选举权是一名教师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协调学校内部权力的重要保证。

教师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更知道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领导来管理学校,才更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发展,从而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发展。

而如今大部分学校领导的确立仍以任命制为主,有些地区虽然采取了选举制,但是教师所占的比重又很小。

如笔者在2009年调查时了解到,云南省某镇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校长的任命就采用了选举制,但是选举权主要由县教育局的五个代表、镇政府的五个代表和全镇的所有中小学教师三部分组成,每部分人各占三分之一的选举权。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

但是镇政府和教育局所代表的是政治上的权利,他们对学校的了解和认识是粗略的,他们衡量校长好坏的标准是能否保证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更确切地说是能否提高学生升学考试的成绩,很少会考虑作为教育主体的学生和教师所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严重违背了教育的目的,不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由于教师所占选举权的比重相对较小,不利于教师主体地位的落实,同时也影响了普通教师对学校领导权力的制衡作用的发挥。

因此,基础教育阶段学校领导的任命要采取选举制,并且要不断增加教师所占的选举比重,使学校领导的选举权逐渐从国家行政权力转移到教师身上,并不断扩大选举的范围。

“选举的范围越扩大,人们就越想把它再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所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获得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

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的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5]。

这样,可以使校领导的选举在学校范围内形成良性的循环,有利于实现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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