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民调解各地模式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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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我对人民调解进行了相关调研。

首先,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是由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牵头组织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

人民调解员经过培训,熟悉法律法规,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人民调解还得到了党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其次,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核实事实、分析矛盾的性质与原因、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人民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引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可以得到具体的执行。

然后,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实际应用情况。

根据我的调查,人民调解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人民调解不仅应用于日常民事纠纷,还应用于劳动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

通过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主动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

最后,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的了解,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调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

此外,在执行调解协议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

通过人民调解,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维护自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相信人民调解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范文

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范文

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范文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全市共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897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06个,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调解网络。

近三年来,南昌市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847件,调解成功16443件,成功率达97.6%;防止民转刑纠纷115件249人,制止群体性纠纷械斗53起1527人,劝止群体性上访92起1855人,基本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直以来,为着力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该市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契机,在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六有、四规范”调委会活动,在村(居)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进一步推进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抓住一个中心,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市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就是经济建设,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该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是为该市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该市以“爱民、为民、安民、乐民、便民、育民”的“六民”工程为目标,充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该市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其服务本质,调解不仅单纯地注重“解决”,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达到“和解”,另一方面,通过周到、热情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与人民调解达到和谐、信任,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以素质示人、以真情感人,通过“自身”来教育感化群众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从而降低和较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调解模式,具有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涉及民事、家庭、劳动等方面的纠纷解决中。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某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1. 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过程;2. 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建议;3.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被调解的一方,旨在了解其对人民调解的认知、评价及改进建议;实地走访主要与调解员和基层组织人员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期望和建议。

四、调研结果1.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经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我们了解到,人民调解工作在某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工作机制和流程相对完善。

目前,人民调解所占比例较高的是涉及小额金额、家庭、邻里纠纷的案件,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相对较好。

2. 存在的问题虽然人民调解的优点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调解员培训不够。

调解员队伍中,有很多人缺乏专业培训,对调解理论、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其调解能力不够,难以有效地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部分案件调解难度大。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难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转至法院或其他机构处理。

(3)调解和法院审判的冲突。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进而进入诉讼程序,导致人民调解工作的努力付诸东流。

3. 改进建议为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发展,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调解员培训。

加强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调解理论、技能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提升其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增加调解形式的灵活性。

针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的调解,如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等,提高调解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提高调解成功率。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全国各地,人民调解都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的现状和问题,在一些地方开展了人民调解调研。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调研报告进行分析和总结,以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的情况和问题。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和科学属性人民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进行现场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它是以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一种简易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更能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具有科学属性,它是一项以社会治理为核心的新型服务工作,符合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趋势。

人民调解融入了大量的社会化因素,有利于调解员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加强了社会信任,缩小了与群众的距离。

同时,人民调解也是一项充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它要打破传统的司法范式,用专业的知识、人性的思维、和谐的思想融入到调解中,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非常有效的方式。

它可以有效地缩小矛盾和争议的空间,加强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对话,避免当事人将矛盾和争议升级到法院,使更多的矛盾、争议被调减或解决。

2、提高司法效率人民调解是解决民事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它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依据统计数据,人民调解在某些地区都承担了几乎80%以上的民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效降低设区的人民法院的案件量,解决了起诉纠纷中的繁琐和复杂性。

3、繁衍法制观念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介绍法律知识,教育群众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们通过参与人民调解,了解法律并接受法律观念教育,提升了公民素质。

4、增强法律管控力人民调解作为贯彻法律的一种方式,增强了法律的管控力。

如果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将案件和争议移交到法院,确保了法律的发挥作用。

人民调解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社会实践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调解方式,其作用日益凸显,正在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人民调解的调研,可以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为人民调解的长期发展提出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参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和被调解对象,以了解他们对人民调解的认知程度、对调解效果的评价以及对人民调解的期待和建议等。

实地走访主要是走访了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和实际参与调解工作的场所,以了解调解过程的具体操作和环节。

专家访谈则是邀请了人民调解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管理者,就人民调解的机构设置、人员培训和业务发展等方面展开深入交流和讨论。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 对人民调解的认知程度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参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对人民调解的认知程度普遍较高,大部分人对人民调解的起源、目的和程序等基本知识都有一定的了解。

而被调解对象中,对人民调解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对人民调解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司法诉讼视角上。

2. 对调解效果的评价调研结果显示,参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对自己的调解工作效果普遍持肯定态度,认为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而被调解对象则对调解效果的评价褒贬不一,很多人认为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甚至有不少人对调解结果表示不满。

3. 对人民调解的期待与建议调研中发现,参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和被调解对象对人民调解的期待存在部分矛盾。

调解员普遍希望提高人民调解的地位和权威,同时增加调解员的待遇和保障。

而被调解对象则更关心调解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期盼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4.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在实地走访和专家访谈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人民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很多地方因为人力和经费不足,导致人民调解的程序不够完善,甚至出现一些违规操作。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

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

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

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

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

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概况:了解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队伍的组成和案件处理的具体流程。

2. 调解效果评估:在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中,调研调解的效果和被调解人的满意度。

3. 调解机构建设:调研目前各地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调解工作法律保障:调研法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5. 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研人民调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实际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人民调解机构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培训不够到位,导致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同时,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和约束还有待加强。

四、建议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的建设水平。

2. 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提高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结论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认为只有在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律保障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和矛盾调解中的作用。

关于探索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的调研报告

关于探索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的调研报告

关于探索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的调研报告关于探索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的调研报告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弥补法律和行政调解的合法手段,一方面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深入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特进行此次调研。

二、调研背景和目的人民调解工作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理解广泛,涵盖问题复杂。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旨在了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探索创新的工作方法与路径,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三、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实地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调研范围包括全国各地区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

四、调研结果和分析(一)现状分析1.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区域差异明显,发达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设置较多,工作效果较好。

相对落后地区人民调解组织不足,专业性和调解能力较低。

2.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部分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案件数量增多和案件繁杂化的困境,调解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

(二)问题分析1. 调研发现,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薄弱,存在一些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专业培训不完善等,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2. 调解机构的人员配置不合理,还存在一部分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

(三)创新途径探索1.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实效。

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调解数据共享、案件快速查找等功能,提高调解工作的运行效率。

2.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专业培训、考核评估等方式,把更多的专业人才引入到调解工作中,提高调解结果的质量。

3. 建立跨部门的协同机制,形成社会各方力量的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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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人民调解各地模式的考察对我国人民调解各地模式的考察2009-8-12 11:37【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梳理,总结了各地人民调解经验和模式,并对该经验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探索如何创新人民调解制度。

【关键词】人民调解模式经验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成型于20世纪50年代,是对中国历史上的民间调解制度的传承。

这种扎根于农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纠纷解决机制,构筑了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这一制度也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赏,被誉为“东方经验”,为西方国家借鉴并有所发展。

该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达到鼎盛时期,90年代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的境地。

原因是人民调解适用于传统小农经济基础和深厚的血缘地缘关系的经济模式,其特点“其实是一种教育的过程” ①,这种调处模式可概括为教化型调解②。

但是,在当前对共同体的归属意识日渐稀薄的情况下,教化型调解由于多谈人情伦理的倾向,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无原则的“和稀泥”,可能导致调解费时且成功率低。

此外,以法治为导向的宣传也促使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衰落,更多的纠纷引入到诉讼解纷机制之下。

人民调解制度因此成为被现代社会所“冷落”的解纷机制。

但是,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从未停止。

此外,由于诉讼为中心的解纷机制并未在当前社会承担起有效解决纠纷的功能,其在纠纷预防、防止纠纷升级与激化方面显示出自身的“坡脚”,其“事后诸葛亮”常使得纠纷难以做到案结事了,从而促使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创新。

且在中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下,各地出现人民调解制度创新的高潮,人民调解重新焕发生机。

笔者在此尽可能全面收集各地的探索经验,根据创新经验的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

但由于信息和各地报道的不全面,难免挂一漏万。

一、各地对人民调解的探索在实践中,各地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异常活跃。

有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3.7万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8万多个,占调委会总数的81.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4.2万个;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达到8.2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2万多个,并且呈现出继续发展的势头③。

因而也就加大了笔者收集材料和类型化的难度。

笔者根据各种创新方式的组织特点,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一)“大调解”模式的人民调解1.陵县模式——山东德州陵县模式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出现的创新模式,突出的特点是乡镇一级行政力量的参与。

1998年,山东德州陵县在各乡镇建立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运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开辟了一条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路子。

陵县也因此成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发祥地。

陵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是在乡镇司法所的基础上,成立由派出所、法庭、计生、土管、民政、财政及党委办公室秘书、律师等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稳定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司法所长任常务副主任,下设接待站、调解庭、帮教办、法律服务所等办事机构。

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本辖区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免费咨询,免费调解。

一般案件的调处方案由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共同研究确定,而重要案件的调处方案则由调解中心之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2.枫桥经验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枫桥经验”的基本特点。

40多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创造了“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

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由此,“枫桥经验”闻名全国。

这一经验一开始时被群众通俗地称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1998年8月,浙江省、地、市三级联合组成调查组,总结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

2002年以来,该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这一经验是由政法委负责协调领导,法院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并进行业务指导,兼容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以对乡镇一级调解为基点,形成镇、社区、村(企业)三级调解网络,注重调解与诉讼的对接。

这些枫桥镇历年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成为“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并具体落实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民间组织相互协作、官民并举的矛盾纠纷个案调处机制。

3.南通模式——江苏2003年7月南通市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在县、乡两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村或社区设立调解站、村(居)民小组调解员和每十户的信息员,在市直部门和行业协会设立调解办等六级组织网络,“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和限期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南通市的“大调解”机制突破了过去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体制局限,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大调解把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使调解合法和具有权威性,又体现了说理和灵活的特点,从而发挥了调解的最大功能。

4.长宁区经验——上海长宁区的经验对于当前调解制度的改革乃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而言,主要体现在:首先,“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

专业化的调解委员会主要建立在街镇一级,专门负责调处居村委会调解不了上交的以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重点是解决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干部不能胜任的问题。

其中“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是这一模式的代表。

其次,建立三级调解网络。

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已经形成了由居(村)调委会(全区共有182个)、街镇调委会(10个)和区联合调委会(1个)共同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同时还设有行业调委会(1个)、市场调委会(3个)、物业调委会(3个)、企事业调委会(1个)。

第三,调解程序规范化与方式多样化。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近年来,长宁区乃至上海市的人民调解都在不断强调依法调解和规范调解。

尽管制度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与传统的民间调解已经有了很大区别,但作为连接正式司法制度和民间社会生活之间的一条柔韧的纽带,其社会功能仍然没有丧失,成为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服务的一种新形式。

第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

长宁区司法局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并被纳入其委托调解机制。

此外,还包括湖南模式、1998年东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福建省莆田市“调解衔接机制”、河北省石家庄市“三位一体”大调解模式、北京怀柔区“三调对接”模式⑥、北京“朝阳模式”、深圳南山区的“桃园模式”⑦等。

(二)专门性的人民调解1.“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⑧——北京该委员会特点是跨行业、跨地域,专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2004年9月,“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小小鸟”热线的基础上挂牌成立,北京东城区东华门街道司法所为其调解员制作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工作证”。

该“小小鸟”成立于1999年,是北京市的一个以维护农民工权益为宗旨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得到国外赞助的NGO组织,其以维护农工权益为宗旨。

其工作程序一般是,如果打电话来求助的当事人在北京,则接线人会请其来办公室面谈,并要求当事人带上证明事实的必要材料。

在掌握情况和当事人诉求后,一般先给资方打电话核实情况,了解对方想法,再进一步调解。

如果有必要,工作人员会和志愿律师会直接到现场找资方调解。

涉及人数众多,款项巨大,影响恶劣的,往往还会与媒体联系,与记者一起出面,要是还不能解决,就会指导求助者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成立的“燕园专家民调工作室”以此类型相似,具有专门性和跨行业性,是由大学教授组成的专家调解工作室,负责该辖区内影响较大、疑难复杂、各社区调解委员会难于处理的纠纷案件。

2.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⑨2005年6月,北京市首个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成立。

为解决日益增加的物业纠纷,朝阳市香河园街道办事处决定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下专设一个“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同时在各社区调委会中增设物业纠纷调解小组,吸收物业公司负责人或房管干部为小组成员,专门调处社区内发生的各类物业纠纷。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山西省⑩2006年10月12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省医调会)在太原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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