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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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工银发[1999]79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工银发[1999]79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前言打包贷款是目前银行主流的贷款方式之一,该方式可以通过将多个小额贷款合并成单一贷款,从而降低风险。

因此,建立适当的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该业务顺利开展、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包贷款的定义打包贷款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一定范围内对小额贷款进行汇总并采取统一的信贷管理以降低信贷风险和减轻管理成本的贷款方式。

二、打包贷款的适用范围打包贷款适用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需要小额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业务。

三、打包贷款的管理原则1. 风险评估原则金融机构应该对打包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

同时,应定期对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打包贷款的信贷政策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2. 客户准入原则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客户准入标准,只向符合标准的客户提供打包贷款服务。

客户准入标准应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3. 贷款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全面的贷款管理方式,包括贷款审批、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应加强对客户的信贷管理,及时制定、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等。

4. 财务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

同时,应加强贷款账户的管理,确保贷款的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5. 监督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打包贷款的监督管理,建立打包贷款业务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和开展业务整改。

四、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打包贷款,提交必要的信息资料。

2.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3. 贷款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据制定的打包贷款审批流程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 贷款发放经过审批的贷款,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贷款。

5. 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还款提醒、监督等。

五、打包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在开展打包贷款业务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客户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严格执行客户准入标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客户可信可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工银发[1999]120号•【施行日期】1999.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工银发[1999]120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利于增加外汇存款,扩大外汇业务量;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贷款质量,改善信贷结构。

各行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积极开展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开拓外商投资企业信贷市场。

近期,国家出台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关贯彻措施总行将另行通知。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略)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和我行人民币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下称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外资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权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开办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87]工银发字第25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7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87.09.24【实施日期】1987.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87〕工银发字第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银行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打包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打包贷款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打包贷款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正本信用证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贸易融资。

第三条打包贷款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打包贷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打包贷款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第三章打包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打包贷款的对象。

打包贷款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际贸易,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拥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打包贷款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打包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打包贷款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总行认定资信良好的国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必须经本行核准;(九)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打包贷款的要素第九条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一般为人民币。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9•【文号】工银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19日工银发[2001]7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规范期限调整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要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期限调整范围,认真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利用期限调整人为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贷款(含外汇贷款)期限管理,合理确定并调整项目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贷款期限调整(以下简称期限调整)是指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展期等方式,对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修订的行为。

第三条期限调整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期限调整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期限调整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不属于我行确定的退出或清户对象;生产经营正常,近年来的经营收入、净现金流量或者盈利水平(销售利润率或总资产利润率)没有下降;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行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调整后能够正常还贷;贷款项目工艺技术在国内平均水平以上,产品在还贷期内有市场。

第五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可以进行期限调整:(一)原定贷款期限不符合评审测算结论或不符合企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的;应借款人要求,为降低利率档次而导致期限过短的;还贷安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的;(二)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项目建设期拖长、投资增加,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贷暂时有困难的;(三)已落实用项目效益或借款人综合效益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还贷,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的。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打包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其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的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档旨在明确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定义打包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一个借款人提供多项贷款产品,以满足其个人或企业的多种融资需求的行为。

打包贷款通常包括房地产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贷款产品。

三、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打包贷款业务应当基于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降低风险。

2. 信息透明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打包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利率、还款方式、罚息计算等内容,保障借款人知情权。

3. 合规合法原则:打包贷款业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不得违法违规。

4.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真实需求和还款能力,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打包贷款产品,切实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四、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1. 业务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打包贷款审批流程,包括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款额度确定等环节,确保审批程序合规、透明。

2. 利率确定:打包贷款的利率应当合理、公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

3. 还款方式: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确保还款计划清晰明确,避免发生逾期还款情况。

4. 监控与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打包贷款监控与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五、监督与管理1. 内部监督: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打包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健康发展。

2. 外部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打包贷款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打包贷款业务。

六、总结打包贷款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对促进个人和企业融资、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工银发[1990]110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0.09.19【实施日期】1990.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工银发(199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出口押汇申请书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三、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附件一:出口押汇申请书致: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兹附来_____________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

我司按已签字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年月日银行意见: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

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1.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2.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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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工银发[2002]299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2002.12.16
【实施日期】2002.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

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
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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