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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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大陆企业可赴台投资

20 0 9 1
2 1
入 三 水健力 宝
在 大陆 首次涉 足碳 酸 饮料

生产 业 务

本次注 资 由统

通 过其全资子
核 电 工 程 ) 和 福 建福 清 核 电厂



公 司 开 曼统

注入


后 者持有 三 水健力宝

期 工 程 两个项

6 9 7 7 %的股权
三 水 健 力 宝 剩 余 3 0 2 3 %股

总金 额 1 6 9 9 万 元

继 中国果 汁 代
名词 汇 源果 汁 之 后
中国凉 茶代 名词 王 老

吉成 了外 资 巨头 的下
个 目标

大 陆企 业 可 赴 台投 资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会

国窆
台湾 事 务 办 公 室 2 0 0 8 年 1 2 月 2 4 日笈 《 于 大陆 企 业 赴 台湾地 区投 资功 关
份 由统


企业 另
家全 资子 公 司 持有



供 货时间为 2 0 1 1 年 6 月 底前 生产核级冷水机 组 的厂 家

盾 安环 境 由此 成 为 中国 第

家为 核 电站配套
次统

增加 投 资之后
三 水健力 宝 将在 国

内开始 生 产碳酸型 饮料
实现 产销合


渐商
矾 对q
Ma g a z in e
天下
宁波联合欲 打造海上 迪 士 尼

露 建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5.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暂行规定(1992年5月4日)在党中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方针的推动下,海峡两岸各项交流日趋频繁,人员往来日益增多。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峡两岸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89]6号文件)中规定:“我方人士除因私赴台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外,对临时派遣去台或应邀访台,均需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为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赴台交流,加强审批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个人和团组赴台进行经贸活动和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即通称的公务),均执行本规定。

二、各界人士和团组因上述活动赴台,一般应当由台方相应的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和办理入台手续,并要求台方:(1)邀请书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反共或歧视性内容;(2)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3)保证我赴台人员在台的安全和来去自由;(4)不得强迫或诱骗我赴台人员做违反本人意愿的事。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专门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活动的组织和有“中华民国”以及带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涵义的机构邀请。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须了解台方邀请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资信以及邀请目的等基本情况,并向上级单位如实报告。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峡两岸交往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0]14号文件)规定,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在应邀时应向台方表明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担任的行政职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修正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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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修正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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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 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第 10 条
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投资人经许可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之出资,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投资。但有正当理由,于期限 届满前,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二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其投资额之核计方式、审定程序及应检具 之文件,准用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审定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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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 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资: 一、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投资案件及未来投资计划变更事项之审理、查核、管理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所 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构)办理。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有新规

领 导现 场 带班 的 . 企 业给 予 规 定 对
上 限 的 经 济处 罚 , 并依 法从 重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人 的责 任 。 建 立 隐 患 排查 治理 长 效 机 制 。
企 业 要 对 安全 生 产 的 重 点部 位 、 重
点 设 备 和 关 键 环 节 开 展 经 常 性 隐
理 的领 导 责任 。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和 企 领 导 班 子成 员要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 煤
矿、 非煤 矿 山要 有矿 领 导 带班 并 与
工 人 同 时 下 井 、 时 升 井 , 过 程 同 全 在 生产 现场 值 守 , 面 掌握 当班 井 全
下 的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时果 断处 置 及
大 陆企 业 赴 台湾 地 区 投 资 设
业积极稳妥地赴 台投 资, 形成 互补
互利 的格 局
办 法 要 求 , 台湾 地 区投 资 的 赴
此前 , 由发 改 委 和 国 台办 发布 的《 于 大 陆企 业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关 项 目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商 务
申报 项 目的 行 业 背 景 、 金 、 术 资 技 和 管 理 实力 : 有 利 于 两岸 关 系和 且 平发展 , 不危 害 国 家 安全 、 一。 统
央企 直 接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办 法称 , 获 得 核 准 的赴 台湾 对
赴 台湾 地 区投 资 或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有关 事 项 的通 知 》 同时废 止 。 口
些地 方 , 索 开 展碳 交 易。 口 探 ( 郭媛 丹 )
就 “ 二 五 ” 间 , 否 将 开 征 十 期 是
省 政 府发 文 : 求严 格企 业安全 生产 管理 要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台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现对台湾居民到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实行如下政策措施: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可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和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

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台湾居民在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执行。

四、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颁布。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商务部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办法
的成长。
7李 平. . 知识 经 济与 产渡 变革【 M】经 济管 理 出版社 ,2 0 04
我国体育 产 业 的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的外
邓 军 平 (1 7 一 ) 男 , 陕 西 泾 阳人 , 92 ,
西藏 民族 学 院体 育 系。研 究 方向 :体 育 经济、体育教 育。 一
体 育彩票市场 、体育用 品市 场。目前 ,我 国体育市场 的经营范 围包括体 育企业 、 国
规 范体 育市 场 ,整顿秩 序 ,提 高服 务质 量;扶持 体育服 务产 品开发;推 动国 内体 育产 业 改善 服 务方 式和 服 务质 量 ;为 国 内企 业 扩大 与 外 国资本 、技 术 和管 理合
作 提 供 良好 的 环 境 。
适度 的倾斜 ;并以国际水平为 目标 ,在产 品的服 务和质 量上下功夫 ,分析需求现 状
内外体育竞赛 和表演 、 育技术培 训和 咨 体 询服务 、体 育广告 、体 育无形 资产经 营 、
体 育经济活动 ,初步形成 了体育产 业群 。 体育产业本身具有广延化和纵深化 的 特殊发展条件 :体育服务产业是一种 “ 无 烟工业” 消耗能源少 , , 不会 造成环境 污染 , 满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体育服务
区投 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 , 应认真 了解并遵守 当地法律法规 , 尊重风俗 习惯 , 注重环 境保护 。善尽必要 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 照 《 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 =商务部 2 0 》 ( 09
年第5 号令) 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 立非企 业法人 的核 准工作 。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 级商务主管部 门向商务部提 出申请 , 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五、省级 商务 主 管部 门或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 出核准 申请时 , 商务部在征求 国务院 台湾事务办公 室的

两岸人士直击陆资入台新举措

两岸人士直击陆资入台新举措

共识 ,台湾 将在政 策层面首 度允许 巧合 的是 ,台金 融主管 部 门 4月
就在 海峡论 坛开 幕 3天前 的 5月 l 2日,台湾经 济主管部门召开 “ 陆资 人 台”政 策协调会 ,会 议初步确 定 了
陆资定 义 、开放进 程 、产业项 目及配
大陆资本进入岛内开展投资。 2 6日发布公告 ,宣布大陆境 内合格机
即 将 启航 的 大 陆投 资考察 团 陆资人 台 的 新 征 程 已 越 来 越 近
台 湾 方 面 在 政 策 上 对 大 陆投 资 紧 闭 的 大 门 已 经 透 出曙


虽 然 具 体政策并 未 出 台

但 陆 资入 台 已 成共识


台湾 究
竟何 时最 终 向大 陆 资本 完 全 敞 开 产业
商超 过
10
在 大 陆经 商 的 台
已 有 国 际 博彩 巨 头 前 往 考 察

乾发

企 业 赴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或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有关事 项 的 通 知 乳 该 通 知 明 确 了大
万家

大 陆 是 台湾 目前 对 外

还表示

澎湖 县 支 柱 产 业 是 旅 游


投 资最 多 的地 区
占台湾 整 体 向 陆 的 开 放
的酒 店 业 吃 紧 欢迎 陆 资


澎湖
陆企 业 赴 台投 资具 体规定
毅还 宣 布

资的 7 成


但 形 成鲜 明对 比 的 是
年 的经 贸发 展 中


澎 湖 的酒 店 建设 非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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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9]219号
【颁布时间】2009-5-8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发[2009]219号
为促进海峡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二、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三、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六、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七、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八、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如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大陆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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