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土地“阳光”出让
国土局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材料(国土局党委)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材料情系热土写辉煌──记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党委(2011年5月26日)武陵山下,澧水河畔。
在一座座青翠碧绿的山下,蕴藏着丰富的宝藏。
正是这丰富的土地和矿产资源支撑着革命老区桑植县经济的快速发展。
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有这样一班人,他们时刻守护着这片青山绿水,守护着这一方热土;他们服务国土资源工作,促进经济发展,造福一方百姓。
他们就是保护国土资源的忠诚卫士——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带领的一班人。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由原县国土管理局和矿产管理局合并而成,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10人,局党委下辖三个支部,52名党员。
近年来,该局党委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干部队伍建设,建制度、抓监督、强队伍、树形象,与时俱进,成效显著。
一、以抓党的建设影响和带动队伍建设该局党委对建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始终把抓好党建作为搞好国土资源工作的先导和关键来看待。
省以下国土资源垂直管理和机构改革重组后的国土资源局开门办理的第一件事就是马上建立党组织。
针对合并后存在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人心不稳,矛盾多、工作浮躁等问题,局党委通过找人谈话、搞民意调查、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会、发放意见卡等多种形式,稳定了队伍,化解了矛盾,夯实了工作。
在随后进行的定岗定编工作中,首先着重考虑每个岗位上党员的比例,让党的机体渗透到基层股室,避免任何一处出现“真空”。
通过认真落实,全局干部职工对党建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主动向组织靠拢,找组织交心,提建议、献言献策。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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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5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包括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用地的,都必须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二、建立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实施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供地内容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三、加强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地权限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2)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3)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道路指挥部、统建办、改制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二)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2)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擅自以协议方式供地的;(3)采取压低地价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实物地租方式供地的。
桑植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

桑植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桑植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8日)尊敬的彭总,各位领导:首先,热烈欢迎各位领导不辞辛劳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关心支持革命老区的发展。
借此机会,现将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汇报如下:一、县情概况我县地处湖南省西北部,是贺龙元帅的故乡,红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中国工农红军的摇篮之一,隶属张家界市。
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2.6万亩,辖9镇29乡1个林场,558个村(居)委会,共有28个民族,46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
我县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库区,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是全国500个资源富县之一。
全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的矿藏有30余种,矿床、矿化点142处,主要矿产有天然气、铁、煤、硅石等。
二、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在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县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197.52公顷,土地出让收入逐年增长,“十一五”达1.8亿元,今年前四个月实现土地出让收入8000万元,为我县城市建设积聚了大量资金。
(二)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秩序持续向好。
坚守42.6万亩耕地红线,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37.4万亩以上,“十一五”期间共争取各级投资近1亿多元,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项目40多个,增加耕地面积15000多亩,连续多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土地矿产违法违规形势逐步好转。
努力构建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体系初步形成。
尤其是近三年来,通过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卫片检查、整治矿山超深越界等专项行动,国土资源违法用地案件总数、面积逐年下降。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贯彻落实基本国策为主线,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已任,以“保增长保红线”为动力,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设与监管并重,保护资源开创新的局面(一)土地规划龙头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上半年,我局将县乡级规划编制扫尾及上报审批工作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列为中心重点工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县乡级规划成果按程序规范要求进行了调整,大幅度补充和完善规划了成果内容,将“十二五”期间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各乡镇近期重点建设项目都列入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规划期内绝大部分重点项目能有条件得以实施,规划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得以明显提高。
十二五期内增加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划面积近3.5平方公里,乡镇增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面积1200公顷,配合地籍、耕保调整基本农田60余公顷。
使工业园区、山羊溪水电站、双门岛大桥等一大批重点项目能得以顺利实施。
县、乡两级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己于四月上旬提交市修编办评审,受到评审专家和各参会领导的高度肯定,五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复,六月十一日交省厅备案。
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也于四月上旬通过市级评审,编制成果得到了市局领导和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编制成果将于六月底之前提交省厅备案。
(二)主动服务经济大局能力进一步提高。
为了确保今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半年优先将县域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排序列入年度计划,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
积极配合黔张常铁路、张桑高速、洪刘二级公路、双门岛大桥、及淋溪河水电站项目、老官潭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生物质能开发项目预审,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
同时积极参与配合桑植县“十二五”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商业网点规划、峰峦溪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芙蓉桥乡白族旅游规划、县工业产业园规划、县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积极为重点工程的可研设计提供规划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湘财综〔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6〕4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
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验收。
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规定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并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分割发证。
对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并按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必须按时足额补缴。
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缴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专户和延迟缴库。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湘财建[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第三条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其标准和等级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见附件1、2)。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张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确保土地价款依法征缴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办理程序(一)项目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致使土地价值增高的,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张规发〔2014〕15号)的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许可,并持规划部门规划条件变更告知函及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计算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价款结清告知函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二)已竣工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划部门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计算并补缴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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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土地“阳光”出让树形象
近年来,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坚持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土地“阳光”出让,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打造了一支具有阳光形象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
一是坚持阳光程序。
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前,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拟订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方案,按规定时间及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和程序阳光透明。
二是实行阳光操作。
进入招标、竞买阶段后,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实施全过程阳光操作。
对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更新竞买人的报价。
挂牌期满,根据竞买情况确定竞得人。
对于公开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外,还邀请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全过程监督拍卖会现场,确保拍卖依法公开进行。
三是树阳光形象。
为使土地出让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实行出让方案集体研究决策,出让程序严格依法,出让过程公开透明,对所有竞买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近年来,由于坚持实行土地“阳光”出让,该局没有发生一宗引发竞买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针对土地交易工作人员的群众上访案件。